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中药产业持续发展与耕地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结合地域优势,支持建立中药材种植养殖示范基地,扶持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推动中药材规范化、标准化、生态化种植养殖,保障中药材品质,提高中药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鼓励中药生产企业参与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培育具有区域特色的中药材品牌。
鼓励利用药食同源的本省道地中药材开展保健食品、药膳食疗的研究、开发,支持其创新发展。
中药材种植养殖应当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不得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农业农村、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加强中药材种植养殖的科学引导和技术指导。
中药材的采集、贮存、初加工和中药饮片炮制等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