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综合执法大队的职责是:
1、负责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
2、实施乡政工程设施的监察;
3、实施乡容环境卫生方面的监察;
4、实施园林绿化方面的监察;
5、实施部分乡镇规划、土地管理方面的监察;
6、实施部分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监察;
7、实施部分环境保护方面的监察;
8、行使部分爱国卫生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权;
9、行使党工委、管委会赋予的其他职能;
10、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1.负责辖区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2.承担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日常工作;
3.承担执法信息统计、综合研判、流转督办等工作。
4.行使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城乡管理、生态保护、安全生产、农林水利、劳资纠纷、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殡葬管理、镇区和乡村治理、农业技术推广使用及其他领域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和依法委托的相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的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