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理学名词解释如下:
1、药理学研究药物与机体间相互作用规律的一门学科。
2、药效学:药物效应动力学,主要研究机体对药物的作用及其作用规律,阐明药物防治疾病的机制。
3、药动学药物代谢动力学,主要研究机体对药物的处置的动态变化。
4、受体是类介导细胞信号传导的蛋白质能识别周围环境中的某些微量化学物质,首先与之结合,并通过中介的信息放大系统,触发后续的生理反应或药理效应。
5、治疗指数:治疗指数(TI)=LD50或ED50半数致死显(LD50):50%的实验动物死亡时对应的剂量半数有效量(ED50):50%的实验动物有效时对应的剂量。
6、效价强度效价即效价强度是指药物达到定效应时所需的剂量。
7、药物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疾病的物质。
8、毒物为对动物机体造成损害作用的物质。
9、制剂按《兽药典》或《兽药质显标准》将药物制成定规格的药物制品称制剂。
10、剂型将药物加工制成适用的、安全、稳定的及使用方便的一定形式称剂型。11、处方:兽医根据畜高等动物病情开写的药单,处方是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也是药房司药的依据。
进口兽药管理办法(98)
狗狗稀便出肠膜,经常肠膜滑脱是会出血的,不严重就不用着重止血,应快速消炎和改变肠道状况.常呕吐有红色应该是胃或食道微血管有些破了
可以试试 整肠生,这个药是促生肠道菌群的活菌,对于经常性腹泻原因不明的比较有用的,兽药名
白头翁散,主治 : 各种细菌病毒引起的胃肠道疾病,如轮状病毒、大肠杆菌、魏氏梭菌等引发的拉黄或黑色稀粪、呕吐、胃肠胀气等症。 每公斤体重0.2g.
可以配合乳酶生(促消化产生有益菌群)或蒙脱石散(主治腹泻产增加肠道有益菌群)一起,这几种药在药代动力学上不进入血液直接作用肠道,可减少消炎药对胃肠的刺激.
如果狗狗稀便厉害,有脱水的危险,在吃这些药的同时应配合针剂快速消炎几天,不要加其它药,只要消炎药和糖盐水.然后再考虑口服消炎药,可以考虑小儿的头孢类冲剂,有效果并对胃肠的刺激小.但要同整肠生那些分开服用,隔一两个小时最好.
消化粘膜有损伤,不建议再喂苞米面了,产生胃酸多,狗狗的肠胃消化不了.用稠一点的温米汤和犬用营养膏+V B6(有一点防吐功能),喂些天,等不拉不吐了,便便正常了,再改喂犬粮,因为消化不好,一定要控制用量不能给多,用温水或米汤泡软再给.完全恢复后喂犬粮时少掺进点乳酶生或其它促消化药进去(用乳酸菌类的,不要用酵母类的.)多带它运动.
顺序,恢复肠胃的,喂食,消炎
稀便严重时由其要注意电解质平衡.可以冲糖盐水(温的,最大可能的减少对胃的刺激)给它,少量.以后给水都,不要凉的,要温的.温度不很高,但不要凉,养一段时间吧.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进口兽药的监督管理,保证进口兽药的质量和安全有效,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的进口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的进口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进口兽药必须经口岸兽药监察所(以下简称口岸所)检验合格后,方可在国内销售、分装和使用。第四条 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销售兽药的外国企业及境内从事进口兽药的进口、分装、经营的企业均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第二章 进口兽药的注册第五条 国家对进口兽药实行注册管理制度。凡外国企业生产的兽药首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销售的,必须申请注册,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未经注册的兽药,不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分装、使用和进行商业性宣传。第六条 《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只对载明的兽药品种和生产企业有效。第七条 注册兽药的申请须由外国企业驻中国办事机构或其在中国境内的代理商提出。申请时须将有关资料一式三份报农业部。第八条 申请注册的兽药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农业部专业标准已收载的;
第二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农业部专业标准未收载,但国外药典、兽药典、付药典或饲料法规已收载的;
第三类 国外药典、兽药典、付药典或饲料法规未收载,但生产国(地区)政府兽药管理机关已批准在本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兽药使用规定的。
对上述三类以外的兽药产品不予受理注册。第九条 注册兽药应填写“进口兽药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及物品:
(一)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政府签发的企业注册证书和兽药管理机关批准的生产、销售证明以及企业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证明文件。上述证明必须先在企业所在国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或由企业所在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构)认证,再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企业所在地国(地区)使馆(领事馆)确认。
(二)兽药的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三)产品使用说明书。
(四)来源和制造方法、稳定性试验资料。
(五)临床试验或区域试验。
(六)药理学和药代动力学试验。
(七)毒理学和特殊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试验。
(八)饲料药物添加剂的饲喂试验和动物繁育试验。
(九)残留试验、停药期、残留限量标准及残留监测方法。
(十)药物不良反应情况。
(十一)抗药性情况及抗生素的耐药菌株试验。
(十二)影响环境的试验(对植物毒性、鱼类毒性、昆虫毒性及环境污染)。
(十三)兽药样品(附检验报告书)、标准品或化学对照品。
供质量复核试验的样品必须来自3个不同的批号,每年批号的样品数量应是检验用量的3至5倍;标准品或化学对照品应是检验用量的5至10倍。
上述各项资料(除一、十三项外)均需提供中文译本。第十条 注册第一类兽药的,提交一至七项、第十三项资料及物品。
注册第二类兽药的,提交一至九项、第十三项资料及物品。
注册第三类兽药的,提交一至十三项资料及物品。第十一条 申请注册兽用生物制品的,除提交一至五项、第十三项资料及物品外,还必须根据制品类别提交以下资料:
(一)制品的原材料(包括菌毒种来源、代次和制备方法)标准。
(二)细胞苗的细胞种来源、代次、传代方法、鉴定方法和标准。
(三)活疫苗的组份、配方、特异性和稳定性试验。
(四)定性试验。
(五)灭活疫苗的灭活剂、佐剂的种类及标准。
(六)诊断液的特异性,敏感性及符合率。
以上资料均需提供中文译本。第十二条 农业部对申请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进口兽药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接到农业部的“进口兽药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后,提供兽药样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质量复核试验、动物临床药效试验和必要的安全性试验。第十四条 申请注册第一类兽药一般不进行临床药效试验。但产品组方、剂型、给药途径、适应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兽药规范和专业标准不符时,则必须进行临床药效试验。
申请注册第二、三类兽药,必须在中国境内进行临床药效试验。
兽用生物制品根据资料审查情况,由农业部决定是否免做部分临床药效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