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大棚房整治标准

小编:优质农业网   人气:0℃   发布时间:2025-02-21 0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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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棚房”认定标准

山西大同大棚房整治标准

按照从严从实的要求,以自然资源部的认定标准为标准,对“大棚房”问题进行认定。

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进行建设。主要包括:

1、住宅类,如私家庄园、别墅、商品住宅等;

2、经营性非农设施类,如餐饮、休闲、度假、娱乐、会议、培训、物流仓储、停车场、驾校、酒庄、商业养老、垂约园、人造景观等;

3、农产品加工类,如铜料加工、茶叶初加工、水果打蜡、果蔬分级分类等,且可以易地建设的;

4、新兴业态,如农业嘉年华、农业小镇、田园综合体等兼具农业生产、科技示范、产品研发、科普教育、农事体验、产品展示、休闲旅游等复合功能的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等。

“大棚房”整治标准

坚持分类处置的原则,分为以下4类情况

拆除类

1、对各类农业园区占用耕地或者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的,特别是别墅、住宅、休闲度假设施的,坚决拆除。

2、在连栋温室或大棚内建有商品住宅、休闲度假住房、休闲娱乐设施的,坚决拆除。

3、对于改变日光温室耳房用途,进行商住开发出租的,坚决拆除。

4、在看护房旁建设的用于长期居住的设施坚决拆除。

5、将原养殖圈舍,改造用于工矿仓储等经营活动,或者直接在原养殖用地上进行其他建设的,坚决拆除,恢复农用地用途。因政府原因或养殖户自身原因弃养的,依法妥善安置。

1、大类设施农业项目附属设施超上限(5%、10亩)必改;

2、农业园区道路(宽度8米)超标必改;

3、单栋种植大棚“耳房”(含多栋农业大概共用一个看护房)超标(19.5平方米)必改;

4、单栋种植大棚内便道(60公分,破坏耕作层的硬化)超标必改;

5、大类设施农业项目标识牌未设置或者设置不符合要求必改。大期类设施农业项目需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标识牌,注明项目编号、建设主体、建设时间、占地面积、地类性质、土地用途、建设规模、举报电话及受理举报单位等并在网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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