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对现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等各类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进行整合,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为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负责动物防疫、检疫与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执法工作。《意见》中的“动物卫生监督”是继“兽医卫生监督”和“动物防疫监督”后提出的又一新概念,如何正确理解“动物卫生监督”,给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准确定位,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范围,以达到保障动物产品安全这一最终目的,是当前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这里,笔者就动物卫生监督的有关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1、动物卫生监督与动物防疫监督的关系。动物防疫监督是指在动物防疫过程中,对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其他与动物防疫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防疫活动进行督促、检查,促使其依法履行义务的活动。动物防疫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其重点是对动物疫病的控制,而动物卫生监督虽然目前在国内还没有准确的定义,但按照根据国际惯例和《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的通用规则,以及《意见》的要求,动物卫生监督是对动物疫病、残留、卫生质量等的控制。如果只是简单的认为动物卫生监督就是动物免疫、检疫、监督工作的结合,那么,动物卫生监督就只是停留在动物防疫监督的高度,或者说根本不需要提出动物卫生监督的概念。笔者认为,实施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已超出了原有的动物防疫监督的范围,从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疫病控制上升到安全控制,动物卫生监督是高于动物防疫监督并覆盖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动物卫生监督是集动物防疫监督和兽药监管、动物产品残留监管于一体的监督工作。2、实现动物产品安全这一目标。做好兽医工作的最终目的就是生产出安全合格的动物产品,而实现动物产品安全这一目标需要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动物及动物产品无传染病或寄生虫病;二是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兽药、兽用生物制品和投入品等符合国家要求,动物产品中相关物质残留不超标。当前的动物防疫监督工作只实现了其中的一方面,并不能完全确保动物产品安全,动物产品检疫合格只是证明该产品无传染病或寄生虫病,并不能证明动物在饲养过程中兽药、兽用生物制品、投入品等符合国家要求及动物产品残留不超标,不等于动物产品安全、质量合格。而开展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就是为了实现对动物疫病和产品残留的控制,最终实现动物产品安全,保障公共卫生安全这一目标。3、动物卫生监督的“责权”统一。《意见》要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负责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的执法工作,但如何在已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的基础上,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权”的问题,即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范围,如何按照要求,整合执法资源,确保责权统一,是当前开展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主要问题。笔者认为,在不完善法规的前提下,现有法规对动物产品的残留控制这一方面的规定,较难支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现动物产品安全这一目标。4、及时完善法规。按照现行法规的规定,乡镇兽药经营、养殖场兽药、兽用生物制品、投入品使用等监督执法工作均由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但这一规定已造成养殖场兽药、兽用生物制品、投入品使用等监管工作无人实施的局面,严重制约着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水平的提高。而在广大农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基层兽医站的兽医工作者有能力开展这项执法工作却无执法权。笔者认为,作为兽医行政执法这一专业性、技术性非常强的执法工作应充分用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兽药监察机构这两支队伍的执法力量,及时完善法规,该授权的授权,该委托的委托。如果将《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中涉及保障动物产品安全,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执法工作委托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那么,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基层兽医站的几十万兽医工作者将对动物产品生产全过程实施有效而全面的监管。将兽药的监管职能交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这实际上是对兽医工作中的行政执法权进行整合,这也是符合《意见》本着“精简、统一、效能”,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完善法规的原则,以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为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负责动物防疫、检疫与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执法工作的要求。这一思路应当与当前兽医体制改革和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思路相吻合,将有力推动我国兽医行政执法体系建设与国际惯例接轨。5、做好动物产品安全控制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是兽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体实施的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到消费全过程独立、公正的监管,提高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水平,保证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相对集中行使兽医工作的行政执法权,既是体制改革的需要,也是保证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水平的需要,更是当前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需要。如将涉及动物产品安全的执法工作交由多部门实施,将不利于工作的“责权”统一,难以对动物产品生产全过程实施有效监管,不利于建立相对独立的兽医执法体系,下一步官方兽医的职能职责也将难以理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保障动物产品安全等均对我们的兽医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已明确了兽医行政管理、监督执法、技术支撑三条线,其中,行政管理、技术支撑层面已无多大争议,但在监督执法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的落实。笔者认为,目前要敢于打破原有框架,建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明确责任,完善法规,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监督执法工作,将《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涉及动物产品安全的规定真正落实在生产第一线,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加工等环节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管,切实保障动物产品安全。
畜牧兽医局卫生监督整改通知报告
? 以下内容由收录,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
各镇(街道)防检组、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按照省农业厅《关于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落实专项整治工作,明确监管职责,确保工作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坚决防止?瘦肉精?生猪流入市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明确职责。一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畜牧兽医局成立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局长周代林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办公室、兽医科、畜牧科、市动物检疫站负责人为成员。二是明确责任。各镇(街道)防检组承担所辖区域畜产品安全监管职责;市动检站承担马店城区屠宰场、市场、超市、畜产品加工厂等监管职责;局执法队承担饲料及原料生产企业、马店城区兽药、饲料经营企业监管和抽检、自行监测职责;饲料监测站协助执法队承担全市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监管职责。二是明确工作重点。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以生猪定点屠宰场、规模养殖场、交易市场、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场所、动物检疫申报点为重点,各责任单位对全市重点场所确定具体责任人。
二、严格开展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市动检站和各镇(街道)防检组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和部、省的规定及要求,严格做好运输、销售动物的产地检疫,对出栏动物要严格到场、到户或到动物检疫申报点实施检疫,严禁不符合检疫规定的动物出栏、出场(户);严格查验养殖档案和牲畜耳标佩戴情况,严禁应免而未免动物、未佩戴耳标动物、疑似染疫动物和不健康状态动物出栏、出场(户)。市动检站和各镇(街道)防检组要确保对所辖区域内的定点屠宰场派驻有专职检疫人员实施检疫,严格查验进入屠宰场动物的检疫证明、耳标佩戴等情况,坚决杜绝无证动物进入屠宰场(点);进一步规范检疫人员的屠宰检疫操作,严格进行动物宰前健康检查,做好宰后同步检疫,实行?瘦肉精?检验和检疫同步,对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方可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坚决杜绝只收费不检疫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三、开展专项整治,加强监督监测。一是以生猪定点屠宰场、规模养殖场为重点,对全市畜牧投入品市场、规模养殖场区和生猪定点屠宰场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扩大规模养猪场饲养的生猪和定点屠宰场屠宰的生猪?瘦肉精?监测覆盖面和抽检频率;对全市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经营单位进行产品抽样检测;二是加大对投入品监管力度,以生猪养殖和贩运环节为突破口,追根溯源,严查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一经发现,立刻封存,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坚决打掉?瘦肉精?源头,依法严惩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分子。三是全面加强各环节监管,加大对养殖、屠宰、经营等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管力度,重点加强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屠宰、经营、运输、贮藏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逃避检疫和运输、加工、贩卖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严格监管养殖、屠宰、运输等环节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着力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四、提高队伍素质,强化责任追究。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是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重要工作,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做好各项执法工作的重要基础。市畜牧兽医局近期将组织开展一次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专项整顿行动,对执法人员实行定期培训和严格考核制度,对聘用人员实行公开招考和竞争上岗制度。健全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做到奖优罚劣、能进能出。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不断优化执法队伍结构,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素质,建立一支作风正、业务精、纪律严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认真查找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责任制,严格实行?瘦肉精?监管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