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农药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的资料:
(1)填报《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场所房屋产权或使用证明;
(3)安全环境条件证明;
(4)设备设施、规章制度等书面说明材料;
(5)法定代表人照片三张、身份证复印件;
(6)设立网点经营农药的,须提交网站同经营单位之间的有关法律责任划分的协议书复印件;
(7)主体资格不明确的经营单位设网点经营农药的,须提交营业执照和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8)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上岗证》。
二、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一)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二)植物保护站;
(三)土壤肥料站;
(四)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五)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六)农药生产企业;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
三、 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国发[1989]87号)有关规定,我国化肥、农膜实行的是专营制度。
1、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各级供销社的农资经营单位是农资专营的主渠道;
2、县和县以下的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站(中心)开展技术推广和有偿技术服务所需配套的化肥、农药、农膜(含地膜,下同),可按当地零售价有偿转让给当地农民。
3、化肥、农药、农膜,生产企业可与专营单位合同订购或联销、代销或直接销给农民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