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内容已被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共198件);
1.下达《关于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政〔1980〕11号)
2.关于颁发《福建省产品质量监督和检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政〔1980〕24号)
3.批转省科委关于贯彻执行《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的意见的报告 (闽政〔1980〕37号)
4.关于发布《关于保护电力线路安全的通知》的通知 (闽政〔1980〕49号)
5.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民兵武器管理,防止枪支弹药被盗的通知》的意见 (闽政〔1980〕50号)
6.批转《福建省生产、修理计量器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政〔1980〕73号)
7.对外经济工作有关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 (闽政〔1980〕111号)
8.关于集体企业工商所得税实行比例税制规定的通知 (闽政〔1980〕综1137号)
9.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婚姻法的通知 (闽政〔1981〕003号)
10.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信贷管理,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的通知 (闽政〔1981〕014号)
11.关于保护矿产资源的紧急通知 (闽政〔1981〕030号)
12.关于贯彻执行《会计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政〔1981〕46号)
13.批转省商业厅《关于严禁石油产品自由买卖,切实加强管理工作的报告》 (闽政〔1981〕55号)
14.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1981〕64号)
15.关于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 (闽政〔1981〕65号)
16.关于加强防洪堤管理确保江河安全泄洪的通知 (闽政〔1981〕68号)
17.关于杀虫脒农药的使用规定和禁用限期的通知 (闽政〔1981〕69号)
18.批转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的试行规定的报告》和《关于省直机关干部、职工住房标准的试行规定和住房管理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闽政〔1981〕72号)
19.关于认真整顿奖金,正确实行奖励制度坚决制止滥发奖金的若干规定 (闽政〔1981〕89号)
20.颁发《福建省农村工商税收征收办法》和《城镇集体企业工商税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闽政〔1981〕111号)
21.关于印发《福建省对外经济贸易有关政策措施的补充规定》等六个文件的通知 (闽政〔1981〕125号)
22.关于抓紧处理好山林纠纷的通知 (闽政〔1982〕2号)
23.关于野外地质队占用耕地、林地补偿标准的暂行规定 (闽政〔1982〕7号)
24.福建省农林特产税征收规定 (闽政〔1982〕17号)
25.关于加强查私罚没收入管理的暂行规定 (闽政〔1982〕43号)
26.关于批转省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闽政〔1982〕44号)
27.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外汇收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政〔1982〕51号)
28.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农村劳动力进城做工和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通知》的通知 (闽政〔1982〕60号)
29.关于制止乱收费、整顿非商品收费的通知 (闽政〔1982〕61号)
30.颁发《关于贯彻执行〈统计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政〔1982〕62号)
31.关于转发中国银行福州分行“关于审批《福建省地方短期周转外汇贷款暂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闽政〔1982〕综69号)
32.关于贯彻执行《外语翻译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政〔1982〕70号)<
法律分析:农药经营办理营业执照流程:
1、携带个人身份证件、农业经营许可证、经营材料等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
2、等待审核材料。如果有确实,会告诉。
3.、审核完成,符合经营条件,发放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六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业教育培训机构56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的经营负责人;
(二)具有专业教育培训机构56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三)具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专门经营场所、不少于50平方米的仓储场所,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
(四)具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五)具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以及专门货架等其他必要的经营设备;
(六)具有专用的农药废弃物回收暂存场所,并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七)具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规定的经营人员,并有2年以上从事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二)具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三)具备记录实名购买人及****、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用途等信息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四)符合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