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根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
1. 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3年每亩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征用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各市(州)政府每3年修订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在执行中各市(州)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物价上涨幅度进行相应调整。
二. 遂宁市各区县平均年产值不同.
根据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规定:
(1).船山区:
1.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永兴、仁里、南强、保升、西宁: 1720元/年
2. 其他: 1580元/年
(2)安居区:
1.安居: 1580元/年
2.其他: 1450元/年
(3)蓬溪县:
1.赤城、宝梵、蓬南、三凤、任隆、大石、吉祥、鸣凤、文井、天福: 1580元/年
2.其他: 1450元/年
(4)射洪县:
1.太和: 1580元/年
2.大榆、广兴: 1450元/年
3.其他: 1330元/年
(5)大英县: 1450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