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生产企业申请批准文号,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兽药监察所送交检验样品和必要的资料,兽药监察所应当及时作出检验报告送交负责审核的农业(畜牧)厅(局),农业(畜牧)厅(局)应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的1个月内作出是否发给批准文号的决定。
兽药的批准文号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6个月内,兽药生产企业应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再注册。停产3年以上的兽药品种原批准文号作废。
兽字号产品是什么意思
根据农业部168号公告《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饲料药物添加剂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农业部批准的具有预防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作用,可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其产品批准文号为“兽药添字”;第二类是农业部批准的用于防治动物疾病,并规定疗程,仅是通过混饲给药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其产品批准文号为“兽药字”。第一类饲料药物添加剂有34种,其中,可在猪饲料中长时间使用的有氨苯砷酸(阿散酸)、洛克沙胂、杆菌肽锌、黄霉素预混剂(富乐旺)、维吉尼亚霉素(速大肥)、喹乙醇(禁用于体重超过35千克的猪)、喹烯酮(农业部第295公告)、那西肽预混剂(农业部第1204公告增加用于猪促生长)、阿美拉霉素(效美素)、盐霉素钠(优素精、赛可喜)、硫酸黏杆菌素(抗敌素)、牛至油(诺必达)、杆菌肽锌、硫酸黏杆菌素预混剂(万能肥素)、土霉素钙、吉他霉素、金霉素和恩拉霉素。在使用药物添加剂时,必须在产品标签中标明所含兽药成分的名称、含量、适用范围、停药期规定及注意事项等;第二类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磷酸泰乐菌素预混剂、硫酸安普霉素预混剂、盐酸林可霉素预混剂、伊维菌素预混剂等24种,各畜禽养殖场及养殖户须凭兽医处方购买、使用。
兽药批准文号含义简介 兽药批准文号是国家批准生产兽药产品的编号,新修订的《兽药 管理条例》对兽药批准文号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明确规定自2004年11月1日,农业部负责全国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和监督管理 工作,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 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上市兽药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对 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违反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 理规定情形的、或发现兽药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或没 有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或产品质量存 在隐患的、或其他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及《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 办法》(农业部第45号令)规定情形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 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向上级人 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新《兽药管理条例》对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在形式上和原《兽药管 理条例》的规定有所不同,但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不变,仍为五 年。因此,新的和原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会共同在市场上互存一段时 期,并逐步向新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过渡。为使兽医兽药管理人员和 兽药生产、经营、使用者掌握兽药批准文号的含义,识别真假兽药产 品批准文号,现将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含义简要介绍如下: 根据农业部第 45 号令《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编制格式为:兽药类别简称+年号+企 业所在地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序号+企业序号+兽药品种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