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应实施公开招标的最低限额。对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一)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省本级、市级200万元,县(区)级100万元。
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
(二)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应实施公开招标的最低限额。对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一)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省本级、市级200万元,县(区)级100万元。
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
(二)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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