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得看具体情况来判定:其一、如果经过当地林业部门的批准,林地建养殖场就属于合法的行为。
其二、如果没有经过当地林业部门批准,私自建养殖场的,就属于违法行为。
无论是哪种形式的养殖方式,但凡涉及到在林地上发展项目的,都需要经过当地林业部门的批准。如果项目上完全符合环保的标准,相信地方政府部门会同意在林地上发展养殖项目的。
违规建筑处理流程:第一步:发现违建。可以是执法机关自己发现,也可以有人或者单位举报发现;第二步:立案审批。执法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立案调查的,进行立案审批,该程序是内部程序;第三步:调查是否有相关规划手续,询问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第四步:制作限期拆除决定书,并送达。若是未找到违建所有人则通过公告送达;第五步:限拆期限届满未自行拆除的,等诉期6个月;第六步:催告当事人履行拆除义务,催告期10个工作日;第七步:执法机关制作强制拆除决定书并送达;第八步:实施强制拆除前进行公告;第九步:实施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案例:
刘某准备在自家承包地2000平方米的耕地上(不是基本农田),从事野生甲鱼养殖,需要用大块水泥砖垒成长180米,宽11米,高2米多的围墙和40多平方米的简易看护房,围墙内不需要打水泥地坪,只需把围墙内空地用90公分高的矮墙隔成200平方米左右的水池,即可放养野生甲鱼。但县国土资源局知道后,要求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4条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否则,修建后按违法占地处罚,既要拆除,还要每平方米罚款30元。请问:县国土资源局这种要求是否正确?
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涵义和农业结构调整的问题,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解答如下,仅供参考:
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并且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在耕地中,国家对基本农田的保护比一般意义上的耕地的保护又更为严格。《土地管理法》第4条对农用地、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的概念作出了规定,即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此可见,凡是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要改为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1999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规定,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挖塘养鱼、发展林果业;可以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外的农用地挖塘发展水产养殖和种植多年生木本果树等经济作物,但建造永久性农业设施和配套设施,如畜禽养殖场、塘底已经固化的水产养殖场、农副产品仓库、加工厂、集贸市场等,占用耕地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做到耕地“占一补一”。
本案中,史某欲从事野生甲鱼养殖,需要将耕地改为养殖水面。养殖水面是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专门用于水产养殖的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在国土资源部制定的从2002年1月1日起试行的《全国土地分类》中规定,养殖水面属于农用地的一种,其中,由耕地改为养殖水面,但可复耕的土地称为可调整养殖水面。虽然将耕地改为养殖水面属于农业结构的调整,在一定意义上说是农村土地的调整,其出发点是使农产品的品种结构、品质结构和区域结构更加合理,但史某修建的野生甲鱼养殖场需要用大块水泥砖垒成长180米,宽11米,高2米多的围墙和40多平方米的简易看护房,需把围墙内空地用90公分高的矮墙隔成200平方米左右的水池,属于《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情形,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做到耕地“占一补一”。
因此,县国土局要求史某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做法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