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补偿
(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永久征地按照公布的区片价补偿,临时占地协商执行。青苗按照年产值1500——2500一亩补偿。菜地按照5000——13000一亩。鱼塘7000一亩。
(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给予土地使用权人补偿。
2.原以出让或作价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给予土地使用权人补偿。
3.原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按照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租赁价格给予土地使用权人补偿。
(三)临时占地(不包括取土用地)
临时占用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补偿费参照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临时占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具体金额见附表1),自第二季起每年补2000元/亩。临时占地依法经地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后,占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如工程到期没有结束,可依法申请续期一次。占地期满,依据复垦方案由占用方负责复耕合格。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一)青苗补偿费
1.被征用的建设用地、乡间道路、打谷场、坑塘等非耕地不予青苗补偿。
2.已经确定占地线或明确通知土地被征用后,私自进行犁耙、整平、下种、长出青苗,或在地上从事任何建(构)筑物,或种植树木者,一律不予补偿。
(二)鱼塘补偿费
正在养殖的鱼塘补偿不再区分鱼塘鱼类品种;无水或没有养殖的鱼塘不再补偿,无证或设施不全的应酌情降低补偿标准。
(三)树木类征收补偿
定植果树种植密度每亩最多不超过100株,少于按实际补偿,超过按果树苗圃补偿;用材树种植密度为每亩最多不超过180株,超过按绿化苗圃补偿。
(四)国有土地建筑物补偿标准
征收国有土地建筑物补偿标准按照《衡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14〕1号)执行。
(五)集体土地建筑物补偿标准
1.房屋建筑物分类
房屋建筑按结构分为二类七等,具体划分标准为:
第一类:平房
一等房为水泥混凝土框架或者带水泥混凝土构造柱及圈梁,顶面为空心板或现浇混凝土顶的砖混结构平房;
二等房为砖(石)墙,木房架,木檩条,瓦顶或空心板顶平房;
三等房为一般平房,墙体为砖墙,木或水泥混凝土檩条,顶面为灰渣或炉渣顶;
四等房为简易平房,一般为砖(坯)墙或砖、石干砌墙,顶面为石棉瓦、彩钢板、木板等简易房顶。
第二类:二层(含)以上民用楼房
一等房为水泥混凝土框架,顶面和楼面结构为现浇混凝土的框架结构;
二等房为每层必设有水泥混凝土构造柱及圈梁(带底圈梁),顶面或楼面为空心板的砖混结构;
三等房为每层必设有水泥混凝土构造柱、圈梁,楼面为灰渣、炉渣或空心板顶或瓦顶。
2. 建筑物拆迁补偿数量计算方法
拆迁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数量的统计由项目公司、辖区
政府及产权人共同确认,并由评估单位出具评估报告。
(1)计算房屋面积参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2)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包括宅基土方以及取得宅基证等相关费用。
(3)房屋、楼房的内外装修、装饰应当以评估价值作为补偿依据。外装饰包括水刷石、墙面漆、贴瓷砖;内装修包括瓷砖或石材地面、木地板、木制墙裙、壁纸、木制包门窗口、木制屋顶线灯池、铝合金石膏板吊顶。
(六)其它建筑物补偿标准(见附表4)
门楼、厕所、围墙、猪圈、大棚、坟、影壁墙、广告牌等构筑物的补偿标准。
(七)临时建筑补偿标准
对于违法建筑和超期临时建筑,应依法拆除,原则上不予补偿。
(八)电力、通讯及其它管线设施补偿
高低压线路、变压器、通讯、各类管线征收补偿含电力线路改造费、新占地土地补偿标准均按相关规定由产权单位与项目公司协商执行。
(九)农业、水利设施拆迁补偿
机井补偿费含井房、配套设施补偿标准。废弃机井不予补偿。因铁路建设造成原有农业灌溉系统破坏,应由铁路设计部门设计过水函管,修复灌溉系统。确需补打机井的,在征收登统阶段进行调查核实,“确需补打机井”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原有水浇地,灌溉系统被铁路路基分割无法恢复,没有机井的一侧,地块面积等于或大于150亩的。
2.机井位于铁路征地红线范围内且没有进行补偿的。
(十)厂矿等经营性企业拆迁补偿费
1.需要拆迁的企业,如果其营业执照等国家要求的证照齐全的,则应按照规定予以补偿。如果其证照不齐全适当降低补偿标准。
2.拆迁补偿一般只对固定资产征收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经济补偿,其停产停业损失及预计经济损失等应评估后予以补偿。
3.企业固定资产拆迁按照项目分类进行补偿
(1)厂房等建筑物拆迁补偿标准参照附表相关标准执行。
(2)机械设备等生产资料进行征收的,能够迁移的部分,按照100元/吨的运输费用进行经济补偿。不能迁移的部分,其补偿标准按照现行的市场价格,扣除相应的折旧费和残值后,予以补偿
3
三、其它
(一)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如拟征拆项目未包含于本标准之列,参照相似项目补偿标准予以赔偿;如没有相似的项目,参照市场价按评估价值予以补偿。
(二)对征地拆迁造成损坏的水渠、道路等设施,如果通过其他方式恢复其原有功能,不再给予经济补偿。
(三)对农村住宅拆迁户按国家相关标准安排宅基地的,同时补偿新宅基地垫土费7000元,自来水、电力线路、出行道路、办证等综合费3000元。
(四)对征地造成没有机耕路的地块,市级牵头部门组织各县市区责任单位和项目单位将共同认定后恢复机耕路,恢复机耕路所占土地按区片价进行补偿,同时每亩补偿机耕路平整费2000元,不再对青苗及地上物进行补偿。
(五)桃城区、高新区、滨湖新区确需整体搬迁的,城市规划区内参照附近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执行;城市规划区外进行宅基安置或参照新民居改造有关政策执行。
(六)在土地补偿过程中如遇到本补偿标准未包括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可参照类似品种并根据市场价格确定或经有关专业技术评估部门评估后,依法依规予以补偿。
(七)公共设施补偿标准。对涉及铁路、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特殊建筑物的征收,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END
经验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作者声明:本篇经验系本人依照真实经历原创,未经许可,谢绝转载。
农用灌溉机井洗井标准
一、运行管理
1、村委会作为村级机电井的产权所有人,经过“一事一议”方式合理确定本村机电井运行管理模式,即:公开招标确定经营管理机构、村集体管理、用水户联合管理等。在确定工程经营管理模式后,各村应及时成立村级机电井管理小组(水管小组)。
2、水管小组作为本村机电井经营者对工程行使管理权和使用权,负责制定机电井管理、灌溉管理、水费征收等工程运行管理制度,负责收取灌溉水费以及对机电井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工程的正常运行。
3、采用公开拍卖形式对机电井确定经营管理权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经营期结束,村委会可以根据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情况选择延期或重新选择经营者。
者。
二、水费计收
4、机电井农业灌溉水费包括取水电费和灌溉管理费。灌溉管理费包括经营管理人员工资和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
5、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机电井灌溉水费按取水电费计收。取水电费按灌溉实际使用电量由电力部门计收,灌溉管理费由各村水管小组计收。灌溉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以行政村为单位按照本村机电井实际和运行管理模式合理确定。
6、机电井灌溉水费实行先灌溉后付费的办法,用水单位和个人每次灌溉结束15日内按照实际使用电量支付灌溉水费。
7、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缴纳水费,逾期不交的,按拖欠额每天加收1‰的滞纳金,滞纳金总额不得超过拖欠额的50%。
三、水费的使用和管理
8、灌溉管理费主要用于机电井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和挪用。
9、水管小组要严格按照确定的灌溉水费收费标准进行征收,建立水费使用账户,使用统一水费收缴票据,专款专用,每年底将管理费使用情况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正。
10、机电井的维修养护由所属村水管小组负责编制工程维修养护计划,经村委会批准后由水管小组负责实施。
11、村委会作为本村机电井产权所有人负责对本村机电井运行情况进行直接监督,水管小组作为本村机电井的经营使用者负责机电井的运行管理,每年定期向村委会汇报工程运行和管理费使用情况。
12、水利管理站负责对本乡镇机电井的运行管理进行技术指导。
农用灌溉机井洗井的标准如下:
1. 出水量:要求连续抽水24小时,在水量水位相对稳定的情况下,降水深不超过6至8米,出水量不小于每小时40吨。
2. 含砂量:在中、细砂层中取水的井,含砂量不得超过万分之一;在卵砂石并砂层中取水的井,含砂量不得超过五万分之一。
3. 水质:农田灌溉用井的水层无害于农作物为准,应透明、无色、无味、无沉淀物,含盐量不得超过千分之二。
以上标准是为了保证农用灌溉机井的水源质量,满足农田灌溉的需求。但不同地区和具体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标准还需结合当地的相关规定进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