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娄底市征地补偿标准》和《娄底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娄政发〔2010〕3号
登记号LDCR—2010—0000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娄底市征地补偿标准》和《娄底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原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城乡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规定〉的通知》(娄政发〔2003〕29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娄底市征地补偿标准
县市区
补偿标准(单位:元/亩)
地类修正系数
Ⅰ区
Ⅱ区
Ⅲ区
Ⅳ区
水田
旱土
经济
林地
草地
林地
园地
娄底
市区
45375
41184
35816
30260
1
0.6
0.5
0.4
0.6
冷水江
39204
34408
29337
26334
新化
35496
29311
25577
24217
涟源
37571
32456
27713
24948
双峰
36754
31571
27306
24255
备
注
1.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坑塘水面、农村道路及设施农用地等参照执行邻近水田(非基本农田)的补偿标准。征收具有灌溉任务的水塘,对需要另行选址造塘的,可参照征收临近水田标准的60%一次性支付造塘等一切补偿费用,对于造塘所需占用土地不再给予补偿。
2.征收牧草地参照执行邻近园地的补偿标准,征收其他草地、坟地等土地参照执行邻近林地(非经济林)补偿标准。
3.苗圃是指经林业部门登记造册定点种植苗木的基地。
4.经济林地是指成片种植油茶树等经济林木的土地。
5.园地是指种植成片茶叶、水果等作物的土地。
6.征收苗圃等土地的征收标准参照执行其所占用土地的原地类的补偿标准。
7.非农业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农林渔场国有农用地,参照执行征收邻近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
8.征收经原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蔬菜部门登记造册定点专业种植蔬菜的土地,其征地补偿标准参照邻近水田征地补偿标准的1.5倍执行。
9、征收土地可酌情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支付误工补助。
娄底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地类
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备注
水田、水塘
1700
专业菜地按照邻近水田青苗补偿标准的1.5倍执行。
藕田、藕塘
1700
旱土
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