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验检疫证明由县市级农业农村局或畜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或动物疫病检验检疫站负责审核、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动物疫病防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养殖、销售、运输,必须由农业农村局动物卫生监督所所、动物疫病防疫检疫站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产前(场址选择、疫病防疫、疫病监督检查)、产中(饲料疫苗药品使用登记记录、疫情监测)、产后(出场动物及产品检验检疫)的过程审查、投入品与产出品生产记录,并根据养殖条件、动物健康状况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才能合法合规的进行销售、道路运输、屠宰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