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执行禁渔期规定。
三、禁止事项
(一)在规定的禁钓范围和禁钓时间内,禁止一切垂钓行为。
(二)禁钓期间,因特定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由国家或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渔业资源变化和环境状况,实行专项管理。
四、违反禁钓规定的处罚
(一)在禁钓期禁钓区内从事垂钓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在禁钓期禁钓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钓期间,区人民政府组织区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强化监管执法,切实维护好禁钓秩序。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禁钓工作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