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殖场按农用地管理,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得以没有这两个手续为由胡拆乱拆养殖场。
二,鼓励农民开设家庭农场,适当扩大养殖规模,应保障养殖的合理用地需求。
三,加强对中小养殖户的指导,帮扶,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得随意强行清退。
四,不得随意禁养和扩大禁养区。必须要搬迁的情况下,对划入禁养区的合法养殖场,对划入禁养区的合法养殖场,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五,鼓励农民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开设养殖场。荒地上的养殖场不能随便拆除。
六,取消生猪生产附属设施用地15亩的上限。七,对5000头以下的小型养殖场,只需要进行简单的环评备案,不需办理环评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