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城市绿化条例

小编:优质农业网   人气:0℃   发布时间:2025-02-19 15:3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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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生产和生活环境,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武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法规对城市绿化及其监督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绿化原则】城市绿化应当遵循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直护并重、因地制宜,体现地域特色,实现人居环境的自然和谐。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加大城市绿化投入。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县(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本辖区内有关的绿化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林草、财政、城市管理、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文体广电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六条【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绿化信息管理系统,健全与自然资源、林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务、文体广电等部门和单位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的长效机制。

第七条【服务与宣传倡导】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的服务指导,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城市绿化的重要意义,普及科学绿化知识,倡导节俭务实的绿化风气,形成全社会关注绿化、建设绿化、爱护绿化的良好氛围。

第八条【科学研究】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本土特色优势品种的保护和培育,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促进植物品种优良化。

第九条【公众参与】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义务,积极参加城市绿化和保护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投资捐资、认种认养、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工作。

第十条【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城市绿化及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十一条【表彰奖励】对在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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