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修剪规范问题。按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养护单位应当根据树木生长情况,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树木修剪技术规范定期对树木进行修剪;居住区内的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请求的,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修剪。
2. 迁移树木。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禁止擅自迁移树木。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或树木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等情况,养护单位或者业主应当向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提出迁移申请。
3. 砍伐树木。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禁止擅自砍伐树木。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树木的,养护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
(二)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
(四)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