⑼符合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
⑽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⑴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⑵曾被开除公职或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⑶曾受过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尚未解除党纪或政纪处分的;
⑷现役军人;
⑸在读的全日制非应届毕业生;
⑹滨海新区在编教师;
⑺有精神病史的人员;
⑻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在禁考期限的;
⑼失信联合惩戒人员中被依法限制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员;
⑽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