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及职业道德;
(三)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含我省已通过教师资格笔试和面试且成绩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的人员),其中凡符合教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和教师资格认定关于思想政治素质、普通话水平、身体条件等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先上岗、再考证”的阶段性措施,考生可暂不提供教师资格证。先上岗的高校毕业生、已通过教师资格笔试和面试且成绩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的人员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时,按规定约定1年试用期,在试用期内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的,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四)身心健康,能适应岗位要求;
(五)符合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