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发布第2210号公告加快推进兽药产品兽药产品查询和追溯系统建设和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二维码)实施,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2015年7月31日前,实现重大动物疫病疫苗全部赋二维码出厂、上市销售。已赋兽药二维码的重大动物疫病疫苗产品,不再加贴现行的防伪标识。2015年12月31日前,实现所有兽医生物制品、兽用原料药和兽用处方药类产品全部赋二维码出厂、上市销售。2016年6月30日前,实现所有兽药产品赋二维码出厂、上市销售。在上述3个截止日期前生产的未赋二维码相应兽药产品,在产品有效期内可继续流通使用。
二、2016年7月1日起,未使用统一的兽药二维码标识和未上传产品信息的兽药不得上市销售;兽药产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兽药二维码标识。
三、2015年7月1日起,广东、广西和内蒙古启动兽药经营环节、监管环节追溯管理试点。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启动实施兽药经营和监管环节追溯管理工作,推进兽药经营进销存信息管理,实现兽药生产、经营、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
四、兽药经营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计算机和识读设备,对实施追溯的兽药产品进行入库、出库信息管理,并及时传送相关数据,实现兽药追溯的全程、闭合运行。
五,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要积极配合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做好兽药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实施工作,各级兽医主管部门督促企业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兽药产品的赋码、扫码,及时、准确地采集和上传产品信息。
三拓兽药二维码解决方案:
兽药外包装上没有gmp认证不一定是假药。是该兽药没有通过gmp认证,再看看批准文号,和兽药二维追溯码,如果都有,且能查到,基本不会是假兽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