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经营假兽药的典型案例分析
案情回顾:2006年5月10日,执法人员在检查某兽药经营公司(简称A公司)时发现,A公司正在经营江西B公司生产的清宁菊注射液20盒和保定C公司生产的荆防败毒散32袋。其中清宁菊注射液的说明书中标明的功能主治有“用于家畜链球菌病”等,批准文号是赣兽药字(2003)Z015060,生产日期是2006年03月22日,有效期至2008年8月,包装标明的兽药GMP证书编号是(2005)兽药GMP证字212号;荆防败毒散的批准文号是冀兽药字(2000)Z195331,生产日期是20060122。该单位当场未能出示以上兽药GMP证书、批准文号、标签和说明书的批准证明文件。
案件定性:在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工作中,A公司提供了上述两种兽药的GMP证书、批准文号、标签和说明书的证明材料。经认真核对发现:其经营的清宁菊注射液使用说明中所标注的“用于家畜链球菌病”的功能,在该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的批准证明文件中并没有注明,即说明了清宁菊注射液所表明的功能主治超出了规定范围;其经营的荆防败毒散的批准文号是河北省畜牧局2000年8月审批的,应当于2005年8月前换发新的批准文号,而该兽药生产日期是20060122,按照农业部的有关规定,此种兽药应当于2005年12月31日停止生产,即其经营的荆防败毒散属于依法应当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因此,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五)项规定,该单位经营的以上两种兽药应按照假兽药进行处理。
案件思考:此案件发生时,全国兽药生产企业中有的已经取得兽药GMP证书,有的正在申请兽药GMP证书,兽药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守法意识不强,违法相对人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往往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违法生产、经营兽药。
而现如今,全国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兽药GMP证书才能生产兽药,此种违法行为相对减少,但并不是说违法生产行为完全不存在了,一旦违法生产的兽药流入市场,就给执法人员检查兽药经营企业时提出了新的要求,执法人员在检查时要更加仔细,除了检查兽药经营企业有无《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批准文号、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内容外,还要详细核对生产企业的兽药GMP证书、批准文号、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从中发现是否存在经营假兽药的违法行为。
因为利巴韦林最主要的毒性是溶血性贫血。
2010年1月份我家的三只猫因患鼻气管炎,到宠物医院,用的就是利巴韦林。
其中一只每天两次,连续注射6天,8天后死亡,死时口腔、脚掌没有一点血色,应该是严重贫血而死。
一只用利巴韦林口服药片,只为预防口服几次,一个月后因拉肚子拉到脱水,到医院验血,红细胞几乎为零,输液连续4天后死亡。
最后一只猫是最早得病的,我两家宠物医院交替治,也因为贫血和身体虚弱,加养血肝精和营养膏,才保住了命。
它们同一特征是病重时不吃不喝。
同年11月末,这只猫又有发病的迹象,我又给它口服利巴韦林药片,每天2片连吃5天,又不吃不喝,我是无意识看了利巴韦林说明书,才发现这个严重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