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合丸可以在水中培养吗?水产养殖方法及注意事项

小编:优质农业网   人气:0℃   发布时间:2025-03-04 22: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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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合球简介

百合丸可以在水中培养吗?水产养殖方法及注意事项

百合种球在土壤中栽培良好,百合种球喜欢乘凉生长,耐寒。高温地区生长不良。我喜欢干燥,但我害怕水涝。土壤湿度过高会导致鳞茎腐烂死亡。对土壤要求不严格,但在土层深厚、肥沃、疏松的砂壤土中,鳞茎颜色白,肉质厚。

百合球可以水培养殖吗

百合种球可以用水培的方法培养,但是因为水培植物生长在水中,水中的营养物质非常缺乏,所以需要人工添加,比如营养液,各种水培营养添加剂。

百合球可以水养吗

百合球可以放在水里保存。

百合球水培好还是土培好。

百合球是水培的。

百合球可以直接放水里养吗

百合球可以直接在水中养。水培时,首先要选择健康未受损的种球,其周长最好在16cm左右。再准备一个种子球大小的容器,用水清洗内部,装满清水。之后把种球的根放进去,让它的根能碰到水,每隔2-3天换水,等一个月生根。

百合球没有根可以水培吗

百合鳞茎没有根,可以水培。水培时,首先要选择一个健康无损伤的鳞茎,其周长应为16cm左右。再准备一个种子球大小的容器,用水清洗内部,装满清水。之后把种球的根放进去,让它的根能碰到水,每隔2-3天换水,等一个月生根。

关于水产品养殖的水质问题

 水产养殖业的会计科目

 (一)成本核算对象

 水产业一般以水产品品种为成本核算对象。水产养殖的主要产品有鱼、虾、贝类、藻类、鱼种、鱼苗等。

 (二)成本项目:

 1.直接材料,指直接用于养殖生产的苗种、饲料、肥料和材料等。其中:苗种指直接用于养殖生产的鱼苗、鱼种、虾苗、蟹苗、贝苗、藻苗、水生植物的种子等,孵化用的亲鱼、亲虾也属于本项目;饲料指直接用于养殖生产的各种饲料;材料指直接用于养殖生产的各种渔需物资和渔具等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2.直接人工,指直接从事水产养殖人员的工资、工资性津贴、奖金、福利费。

 3.其他直接费,指除直接材料、直接人工以外的其他直接费用。

 4.制造费用,指应摊销、分配计入各产品的间接生产费用。

 (三)成本计算公式

 每万尾鱼苗成本=育苗期的全部生产费用/育成鱼苗万尾数每万尾(千克)鱼种成本=育种期的全部生产费用/育成鱼种万尾(千克)数

 多年放养成鱼单位(千克)成本=(捕捞前各年发生的生产费用+本年生产费用)/成鱼总产量

 逐年放养成鱼单位(千克)成本=本年成鱼放养的全部费用/本年成鱼产量

 海水养殖成鱼单位成本=(捕捞前各年结转的生产费用+当年发生的生产费用+捕捞费用)/海水养殖成鱼总产量

 水产养殖业的会计核算

 水产养殖业与其他行业不同,有其独特的生产方式。而现有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对其相关事项的处理却无明确规定。笔者针对目前水产养殖业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参照企业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水产养殖业务流程,提出几点看法,供读者参考。

 一、关于固定资产改造及折旧提取问题

 水产养殖业的固定资产主要为养殖塘改造及进排水河开挖投资,其资产价值大约占水产养殖企业固定资产总额的80%以上。但此项资产与一般企业的固定资产属性完全不同,此项资产随着养殖生产及固定资产改良的进行,永远保持其实物形态,其原始价值不会逐渐消失。下面就养殖塘改造土地使用权来源不同作进一步分析。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自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开发从事养殖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自有的集体土地,其土地使用权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养殖塘改造及进排水河开挖完成后,形成企业相应的固定资产。此项固定资产随着养殖塘及进排水河的利用,淤泥会逐渐淹没河道及养殖塘,对该项资产利用价值会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正常情况下,随着养殖塘及进排水河改良(大约五年大修一次)的进行,养殖塘及进排水河仍维持其原有的实物形态,其使用价值不会减弱。因养殖塘土地使用权属该集体经济组织,故笔者认为,不需要对养殖塘改造及进排水河开挖原始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只需将养殖塘改良投资计入“固定资产——养殖塘及进排水河改良投资”,在二次改良期间按直线法平均计提折旧。

 2、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养殖企业租赁集体土地使用权开发从事养殖业。养殖企业租赁集体土地使用权开发从事养殖业,因其土地使用权在租赁协议规定的使用期内有偿使用,租赁期满土地使用权将归还出租方,故应将养殖塘改造及进排水河开挖的原始投资扣除租赁期满合同规定承租方应得补偿(如无补偿,此项不予考虑)在租赁期间按直线法平均计提折旧。养殖塘及进排水河改良投资会计核算方法如同上述第1条。

 二、关于存货(水产品)成本核算和销售收入确认的.问题

 水产养殖业存货与一般企业存货相比较,主要存在以下特点:

 (1)现有水产养殖基本上采用混养方式,公共养殖成本占较大比重,且养殖前期(会计期中)塘内养殖品种繁多,难以估计存货数量,故无法准确核算各养殖品种的养殖成本;

 (2)部分养殖品种(如小白虾)采用海水纳潮方式引入养殖苗种,养殖前期无法估算实际在养苗种数量,因而无法对投入饵料等公共养殖成本进行分品种分摊;

 (3)外购养殖苗种成活率随水体成分、水温等变化较大,难以准确估算实际成活率,因而无法确定在养水产品数量;

 (4)无法通过存货盘点来确定存货实存数量;

 (5)水产品收获不按一般企业核算方式办理出入库手续,且水产品实行分期捕捞销售,难以采用加权平均、先进先出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存货成本结转方法结转已售存货成本。笔者针对水产养殖业的特殊性,对存货成本核算及销售收入确认提出以下两种处理方法。

 1、计划产值和销售毛利率法。即根据年初编制的本年度养殖计划,按每口塘各养殖品种计划产值占该塘总产值的比例分摊公共养殖成本;年中各月销售实现时,按实际销售收入确认收入,按计划销售成本率乘以本月实际销售收入计算结转养殖成本,差额确认利润;每期期末,根据养殖专业技术人员估计对每口塘在养水产品估计数量与计划数量相比较,结合现有市场水产品售价状况,合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待该塘该品种水产品销售全部完成后,将账面的该养殖品种成本结余一次性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并冲转已提存货跌价准备。

 [例1]某水矿养殖企业共有600亩养殖塘,分20口(编号为A1—A20),每口塘养殖面积30亩。2002年度计划水产品养殖总产值为360万元。其中A1塘计划产值(销售收入)18万元,计划养殖成本16万元,具体各品种计划产量及产值为:青蟹3000斤,计9万元;螠蛏6000斤,计4.8万元;小白虾1500斤,计3万元;蛤蜊1500斤,计1.2万元。2002年2月份该养殖公司A1塘共投放苗种5.4万元,其中:青蟹3.8万元、螠蛏1.2万元、蛤蜊0.4万元;2002年2~12月份投入饵料5.5万元,2002年A1塘应分摊折旧、人工等费用为3万元。2002年6月份销售青蟹250斤,计7500元,7~11月份销售青蟹1900斤,计57000元。2002年11月30日根据养殖专业人员估算,塘内预计在养青蟹总量大约500斤,预计产值15000元,2002年12月实际销售青蟹650斤,计19500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1)2002年2月购入种苗借:生产成本——青蟹38000生产成本——螠蛏12000生产成本——蛤蜊4000

 贷:银行存款54000

 (2)2002年2~12月份投入饵料共55000元,其中青蟹应分摊27500元(55000×9/18);螠蛏应分摊14667元(55000×4.8/18);蛤蜊应分摊3666元(55000×1.2/18);小白虾应分摊9167元(55000×3/18)。

 借:生产成本——青蟹27500生产成本——螠蛏14667生产成本——蛤蜊3666生产成本——小白虾9167

 贷:银行存款55000

 (3)2002年1~12月份折旧费、人工等费用分摊方法及账务处理如同上述(2)。

 (4)1002年6~11月份销售青蟹时借:银行存款64500贷:主营业务收入64500

 应转销售成本为57333元(64500×16/18)借:主营业务成本57333贷:生产成本——青蟹57333

 (5)2002年11月30日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假定当时青蟹账面成本结余为20000元)

 借:管理费用——计提存货跌价准备5000贷:存货跌价准备5000

 (6)2002年12月份销售青蟹借:银行存款

 19500贷:主营业务收入19500

 青蟹账面成本结余为23167元(38000+27500+30000×9/18-57333)借:主营业务成本23167

 贷:生产成本——青蟹23167同时冲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借:存货跌价准备5000

 贷:管理费用——计提存货跌价准备5000

 2、联产品分配法。即除各养殖品种苗种支出独立记入相应品种的养殖成本外,对养殖过程中形成的联合成本(包括饵料、折旧费、人工费、修理费等)不分养殖品种,全部计入生产成本——联合成本,年末根据各产品全年实际销售额占总销售额(包括在养水产品现时予计销售额)的比重对联合成本按比例分摊,结转分摊入相应养殖品种的生产成本;每期期末,根据养殖专业技术人员估计对每口塘在养水产品数量进行估计,结合现有市场水产品售价状况,合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年中各月销售实现时不确认收入,全部计入递延收益,年末将递延收益一次性转入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将各品种的生产成本余额结转入主营业务成本,冲转已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例2]承上例,假设2002年度,上述养殖公司A1塘共实现销售收入16.3万元,其中青蟹8.3万元、螠蛏5.2万元、小白虾2万元、蛤蜊0.8万元,其他相关资料同上。其会计处理如下:

 (1)2002年2月购人种苗时会计处理同上。

 (2)2002年2~12月份投入饵料借:生产成本——联合成本(A1塘)

 55000贷:银行存款55000

 (3)2002年1~12月份A1塘分摊折旧、人工费用等

 借:生产成本——联合成本(A1塘)30000贷:累计折旧(应付工资等)30000

 (4)2002年6~12月份销售青蟹

 借:银行存款83000贷:递延收益83000

 (5)2002年11月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按存货总体计提,假设成本大于市价5000元)借:管理费用——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5000贷:存货跌价准备5000

 (6)2002年12月31日分摊联合成本(假设无在养水产品)

 青蟹应分摊43282元[(55000+30000)×8.3/16.3]借:生产成本——青蟹43282

 贷:生产成本——联合成本(A1塘)43282

 (7)2002年12月31日结转收入及销售成本借:递延收益8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3000借:主营业务成本81282贷:生产成本——青蟹81282

 (8)2002年12月31日冲转存货跌价准备借:存货跌价准备5000贷:管理费用——计提存货跌价准备5000

 水产养殖业的会计处理

 1421消耗性生物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农业)持有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实际成本。消耗性生物资产发生减值的,可以单独设置“消耗性生物资产跌价准备”科目,比照“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进行处理。

 二、本科目可按消耗性生物资产的种类、群别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消耗性生物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外购的消耗性生物资产,按应计入消耗性生物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二)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应按收获前发生的必要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自行营造的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应按郁闭前发生的必要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自行繁殖的育肥畜、水产养殖的动植物,应按出售前发生的必要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取得天然起源的消耗性生物资产,应按名义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产畜或役畜淘汰转为育肥畜的,按转群时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育肥畜转为产畜或役畜的,应按其账面余额,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跌价准备。

 (五)择伐、间伐或抚育更新性质采伐而补植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达到郁闭后发生的管护费用等后续支出,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农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应归属于消耗性生物资产的费用,按应分配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农业生产成本”科目。

 (七)消耗性生物资产收获为农产品时,应按其账面余额,借记“农产品”科目,贷记本科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跌价准备。

 (八)出售消耗性生物资产,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跌价准备。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实际成本。

 1622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农业)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本科目可按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种类、群别、所属部门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按期(月)计提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借记“农业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置生产性生物资产还应同时结转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累计折旧额。

 1623公益性生物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农业)持有的公益性生物资产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可按公益性生物资产的种类或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公益性生物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外购的公益性生物资产,按应计入公益性生物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自行营造的公益性生物资产,应按郁闭前发生的必要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天然起源的公益性生物资产,应按名义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转为公益性生物资产的,应按其账面余额或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已计提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等科目。已计提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

 (五)择伐、间伐或抚育更新等生产性采伐而补植林木类公益性生物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林木类公益性生物资产郁闭后发生的管护费用等其他后续支出,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公益性生物资产的原价。

无公害食品 海水养殖用水水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水养殖用水水质要求、测定方法、检验规则和结果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海水养殖用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12763.2 海洋调查规范 海洋水文观测

GB/T 12763.4 海洋调查规范 海水化学要素观测

GB/T 13192 水质 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 17378(所有部分) 海洋监测规范

3 要求

海水养殖水质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海水养殖水质要求

序号 项 目 标 准 值

1 色、臭、味 海水养殖水体不得有异色、异臭、异味

2 大肠菌群,个/L ≤45 000,供人生食的贝类养殖水质≤500

3 粪大肠菌群,个/L ≤2 000,供人生食的贝类养殖水质≤140

4 汞,mg/L ≤0.000 2

5 镉,mg/L ≤0.005

6 铅,mg/L ≤0.05

7 价铬,mg/L ≤0.01

8 总铬,mg/L ≤0.1

9 砷,mg/L ≤0.03

10 铜,mg/L ≤0.0l

11 锌,mg/L ≤0.1

12 硒,mg/L ≤0.02

13 氰化物,mg/L ≤0.005

14 挥发性酚,mg/L 0.005

15 石油类,mg/L ≤0.05

表1(续)

序号 项 目 标 准 值

16 六六六,mg/L ≤ 0.001

17 滴滴涕,mg/L ≤ 0.000 05

18 马拉硫酸,mg/L ≤ 0.000 5

19 甲基对硫磷,mg/L ≤ 0.000 5

20 乐果,mg/L ≤ 0.1

21 多氯联苯,mg/L ≤ 0.000 02

4 测定方法

海水养殖用水水质按表2提供方法进行分析测定。

表2 海水养殖水质项目测定方法

序号 项目 分 析 方 法 检出限,mg/L 依据标准

1 色、臭、味 (1)比色法 (2)感官法 –– GB/T 12763.2GB 17378

2 大肠菌群 (1)发酵法 (2)滤膜法 – GB 17378

3 粪肠菌群 (1)发酵法 (2)滤膜法 – GB 17378

4 汞 (1)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2)金捕集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3)双硫棕分光光度法 1.0×10–62.7×10–64.0×10–4 GB 17378GB 17378GB 17378

5 镉 (1)双硫腙分光光度法(2)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3)阳极溶出伏安法(4)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3.6×10–39.0×10–59.0×10–51.0×10–5 GB 17378GB 17378GB 17378GB 17378

6 铅 (1)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2)阳极溶出伏安法 (3)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4)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4×10–33.0×10–43.0×10–51.8×10–3 GB 17378GB 17378GB 17378GB 17378

7 六价铬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4.0×10–3 GB/T 7467

8 总铬 (1)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2)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3.0×10–44.0×10–4 GB 17378GB 17378

9 砷 (1)砷化氢-硝化氢-硝酸银分光光度法 (2)氢化物发生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3)催化极谱法 4.0×10–46.0×10–51.1×10–3 GB 17378GB 17378GB 7585

10 铜 (1)二乙氨基二硫化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2)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3)阳极溶出伏安法 (4)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8.0×10–52.0×10–46.0×10–41.1×10–3 GB 17378GB 17378GB 17378GB 17378

11 锌 (1)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2)阳极溶出伏安法 (3)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9×10–31.2×10–33.1×10–3 GB 17378GB 17378GB 17378

表2 (续)

序号 项目 分 析 方 法 检出限,mg/L 依据标准

12 硒 (1)荧光分光光度法(2)二氨基联苯胺分光光度法(3)催化极谱法 2.0×10–4?4.0×10–4?1.0×10–4? GB 17378GB 17378GB 17378

13 氰化物 (1)异烟酸-唑啉酮分光光度法(2)吡啶-巴比士酸分光光度法 5.0×10–4?3.0×10–4? GB 17378GB 17378

14 挥发性酚 蒸馏后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1.1×10–3? GB 17378

15 石油类 (1)环已烷萃取荧光分光光度法(2)紫外分光光度法(3)重量法 6.5×10–3?3.5×10–3?0.2 GB 17378GB 17378GB 17378

16 六六六 气相色谱法 1.0×10–6? GB 17378

17 滴滴涕 气相色谱法 3.8×10–6? GB 17378

18 马拉硫磷 气相色谱法 6.4×10–4? GB/T 13192

19 甲基对硫磷 气相色谱法 4.2×10–4? GB/T 13192

20 乐果 气相色谱法 5.7×10–4? GB 13192

21 多氯联苯 气相色谱法 1.0×10–6? GB 17378

注:部分有多种测定方法的指标,在测定结果出现争议时,以方法(1)测定为仲裁结果。

5 检验规则

海水养殖用水水质监测样品的采集、贮存、运输和预处理按GB/T 12763.4 和GB 17378.3的规定执行。

6 结果判定

本标准采用单项判定法,所列指标单项超标,判定为不合格。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自9月1日开始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1号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03年7月14日经农业部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发展健康养殖,减少水产养殖病害发生;控制养殖用药,保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广生态养殖,保护养殖环境。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章 养殖用水

第五条 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2001)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第六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

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养殖水体水质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经处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停止养殖活动,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养殖水产品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处理。

第七条 养殖场或池塘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水产养殖废水排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章 养殖生产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产养殖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同时根据水域滩涂环境状况划分养殖功能区,合理安排养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

第九条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养殖证,并按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产。

第十条 水产养殖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范操作要求。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配置与养殖水体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水处理设施和相应的水质、水生生物检测等基础性仪器设备。

水产养殖使用的苗种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 水产养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逐步按国家有关就业准入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十二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格式见附件1),记载养殖种类、苗种来源及生长情况、饲料来源及投喂情况、水质变化等内容。《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第十三条 销售的养殖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应当进行净化处理,净化处理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禁止销售。

第十四条 水产养殖单位销售自养水产品应当附具《产品标签》(格式见附件2),注明单位名称、地址,产品种类、规格,出池日期等。

第四章 渔用饲料和水产养殖用药

第十五条 使用渔用饲料应当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用饲料安全限量》(NY5072-2002)。鼓励使用配合饲料。限制直接投喂冰鲜(冻)饵料,防止残饵污染水质。

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变质和过期饲料。

第十六条 使用水产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5071-2002)。使用药物的养殖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得用于人类食品消费。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及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原料药不得直接用于水产养殖。

第十七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产养殖用药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或在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的指导下科学用药。

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应当按照有关就业准入的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十八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用药记录》(格式见附件3),记载病害发生情况,主要症状,用药名称、时间、用量等内容。《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第十九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水产养殖用药安全使用的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第二十条 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的监控工作。

第二十一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样检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用语定义:

健康养殖 指通过采用投放无疫病苗种、投喂全价饲料及人为控制养殖环境条件等技术措施,使养殖生物保持最适宜生长和发育的状态,实现减少养殖病害发生、提高产品质量的一种养殖方式。

生态养殖 指根据不同养殖生物间的共生互补原理,利用自然界物质循环系统,在一定的养殖空间和区域内,通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使不同生物在同一环境中共同生长,实现保持生态平衡、提高养殖效益的一种养殖方式。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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