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宝贝发酵床操作规程
一、基础建设
1、猪舍的建设:发酵床养猪猪舍的建设十分重要,可以在原建猪舍的基础上稍加改造就行,一般要求猪舍东西走向坐北朝南,充分采光、通风良好,南北可以敞开,通常每间猪圈净面积约20 m2(可根据具体情况调节,但猪舍以不低于10m2为宜),可饲养肉猪15头左右,猪舍墙高3m,屋脊高4.5m,屋面朝南面的中部具有可自由开闭的窗子,这样可使猪舍内部的微生物更适宜地生长繁殖,利于发酵。北侧建自动给食槽,南侧建自动引水器。
2、发酵床建设:发酵床分地上和地下两种方式,地下式发酵床应该下挖50公分左右,铺上垫料后与地面平齐,地上的则需要在周围砌矮墙。发酵床用土地面即可,既省钱又能通气,但如果老圈舍已是水泥地面,一时又不想废掉,可暂时保留,但时间一长(一般是几个月后)面积过小的圈舍可能积水,此时可采取在底部打洞通气、将过湿部分垫料清出晒干、添加干燥锯末垫料等应急措施。圈舍一般应尽量做成封闭式。北方应注意避免下雨天将圈舍弄湿,南方应注意地下水不能渗入床内。地基过湿的应采取必要的防渗措施。
二、建床注意事项
1、菌剂用量:20㎡猪圈(15头猪左右,)用金宝贝发酵助剂2公斤,先将1.6公斤一次性撒完,其余作增补用。猪圈面积不能小于10㎡,养猪密度不能过高,否则会因粪尿积累超负荷而停止发酵。
2、如何稀释:金宝贝发酵助剂应与米糠(或玉米粉,或麸皮),按菌剂:米糠(或玉米粉,麸皮)=1:5以上的比例均匀混和稀释(新鲜米糠的营养效果优于陈旧米糠),再均匀撒入锯末中,有条件的可适当喷撒浓度为5%左右的红糖水到米糠菌剂混和物中。
3、锯末用量:面积20㎡、垫料厚度不低于50厘米的标准圈,锯末总用量约10立方米。太薄导致不发酵,太厚则可能导致内部升温太高太快。发酵助剂可一次性均匀撒入全部垫料中,也可分3-4层局部性集中撒入。尽量用干燥老锯末,新鲜锯末等垫料最好晒干后入床(紫外线还能消毒,防止皮肤过敏),如发酵床垫料过于干燥而且起扬尘导致影响猪的呼吸,此时可在表面喷少量清水或红糖水,床的内部垫料一般情况下不宜加水加湿,一段时间后随着粪尿增多自然会形成合适湿度。
4、替代垫料:尽量用锯末,锯末不易得到可部分用稻壳、秸秆等替代,表面二、三十公分仍用锯末。应注意稻壳要破碎,秸秆应切短(0.5cm以下)或粉碎,但不宜太细。
6、湿度面积:发酵床应控制好湿度,垫料一般干撒即可,如垫料太干燥且易引起扬尘,影响猪的呼吸,则只在表层喷点水以即可。拉尿后垫料的最大湿度也不能超过65%.。注意雨水或地下水均不能渗入床内。标准猪圈面积应在20㎡以上(其他动物酌情调整),禁止10㎡以下做猪圈发酵床。
三、发酵床日常管理
1、调节水分 核心发酵层的垫料的含水量(指事先不加水,在猪已拉屎拉尿后)一般控制在50-60%左右(判断依据见说明书,即用手紧抓一把物料,有湿印,但不能滴水),这是由功能微生物发酵繁殖的生理要求所确定的,在这个含水量范围内微生物繁殖最快最好。但表面10㎝左右的那个垫料层则不同,这10㎝左右的垫料层一般不发酵或发酵强度很低,表层含水量一般低于内层,为30-40%左右(抓在手上较干爽,而无潮湿感),最低含水量以不起飞尘或扬尘而影响猪的呼吸为度,一般在锯末垫料上量喷一点点水即可;而最高含水量以没有明显湿感,以不影响垫料透气性、不让猪有受潮着凉感为限。用干锯末做床一般均不会过于潮湿。
2、添加活性成分 红糖水和尿素水等活性成分一般情况无需添加,在冬天天气较冷发酵不易启动时可以适当添加一些活性成分以利于发酵的顺利启动。在平时发酵强度降低时也可适当添加以增加发酵强度。
3、环境清洁 用金宝贝发酵助剂制作发酵床可长年不清粪。垫料会因发酵而不断分解、降解、碳化而变少变薄,如用户需发酵好的垫料作肥料或作饲料(可用于饲养低等动物,用秸秆作垫料的发酵物还可用于养牛羊),可定期或不定期清理运出,不过应注意及时补充垫料和发酵助剂,这样才能维持发酵床持续稳定地工作。所以,究竟清不清粪,可由养殖户根据需要而定,有用则清,不用则可长期不清。
4、母猪日常管理 金宝贝发酵床对育肥猪、母猪、种猪等均通用,但在具体操作时应注意,母猪分娩期间一周内,应尽量避免乳猪的脐带伤口及小猪阉割后伤口沾上锯末或其他杂物造成伤口发炎,应采取相应措施。也可暂时移圈或换圈几天,伤口愈合后再返回。母猪怀孕期间,因肚皮鼓胀,体重剧增,肚皮与锯末层接触紧密,所以应注意新鲜锯末最好曝晒几天消毒,以防止某些树木的新鲜锯末使怀孕母猪皮肤过敏。一般过敏很少发生,万一发生(如皮肤上出现一些红疹、红点),一般三、五天自行会好,不需用药。
在距离居民住所不足200米的地方不可以建养猪场,标准规定养猪场距离居民区最少1000米,你先和村上还是镇上先协商一下,让他们出面解决比较好。
商品猪场建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商品猪场的建设规模、选址与建场条件、规划与布局、工艺设备、畜舍建筑、卫生防疫和环境保护等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年出栏商品肉猪2000头以上的养殖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产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 39—1990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959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5084—19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11607—1989 渔业水质标准
GB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16548—1996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规程
GB16549—1996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T17824.3—1999 中、小型集约养猪场设备
GB/T17824.4—1999 中、小型集约化养猪环境参数及环境管理
GB/T304—2002 规模化猪场生产技术规程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商品猪场
本标准所称商品猪场是指从事商品肉猪生产、年出栏2000头以上商品肉猪的养猪场。
3.2 猪场规模
本标准所指商品猪场规模是按猪场年出栏商品猪的头数确定。
4 要求
4.1 建设规模要求
4.1.1 建场要求
商品猪场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建设地区资源、投资、本地区及周边地区市场需求量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技术与经济合理性和管理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4.1.2 建筑规模要求
本标准所称的商品猪场其的建设规模与基础母猪的头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种猪场建设规模划分表
大型猪场 中型猪场
小型猪场年出 >10000 5000—10000 2000—5000
栏商品猪头数
基础母猪数 >600 300—600 120—300
4.2 选址与建场条件
场址选择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4.2.1 符合当地土地利用发展规划和村镇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
4.2.2 有便利的交通条件。
4.2.3 场址地势高燥、平坦,在丘陵山建场地应尽量选择阳坡,坡度不得超过20°。
4.2.4 场区土壤质量符合GB 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
4.2.5 猪场水源充足,取用方便,便于防护,水质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4.2.6 电力充足可靠。粪尿污水能就地处理或利用。
4.2.7 大规模猪场应考虑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
4.2.8 场址根据当地常年主导风向,位于居民区及公共建筑群的下风向处。
4.2.9 场界距离交通干线不少于500米;距居民居住区和其它畜牧场不少于1000米,距离畜产品加工厂小于1000m。
4.2.10 以下地段或地区不得建场:水保护区、旅游区、自然保护区、环境污染严重畜禽疫病常发区及山谷洼地等易受洪涝威胁的地段。
4.3 猪场规划与布局
4.3.1 场区规划的原则
建筑紧凑,少占或不占耕地。在节约土地、满足当前生产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技术提高和改造的可能性。
4.3.2 猪场的分区
猪场建筑设施应按管理区、生产和隔离区三个功能区布置,各功能区界限分明,联系方便。管理区应位于生产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及地势较高处,隔离区应位于在场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及地势较低处。
管理区内包括 工作人员的生活设施、猪场办公设施、与外界接触密切的生产辅助设施(饲料库、车库等);生产区内主要包括保育舍、育成舍、育肥猪舍及有关生产辅助设施;隔离区包括兽医室、隔离舍、病猪焚烧处理、粪便污水处理设施。
各个功能区之间的间距不少于50m,并有防疫隔离带或墙
4.3.3 道路设置
猪场与外界应有专用道路相连通。场内道路分清净道与污道,两者严格分开,不得交叉、混用。
4.3.4 场地面积
猪舍总建筑面积按每出栏一头商品育肥猪0.8m2—1.0m2计算。猪场的其它辅助建筑总面积按每出栏1头猪需0.12m2—0.15m2计算。猪场的场区占地总面积按每出栏一头商品育肥猪2.5m2—4.0m2计算。
4.4 工艺与设备
4.4.1 确定工艺方案的原则
4.4.1.1 适用于各阶段猪的生产技术要求。
4.4.1.2 有利于猪场的防疫卫生要求。
4.4.1.3 有利于粪尿污水减量化、无害化处理的技术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
4.4.1.4 有利于节水、节能。
4.4.1.5 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
4.4.2 饲养工艺
商品猪的生产工艺应符合DB37/T 304—2002的规定。
4.4.3 确定饲养设备的原则
4.4.3.1 设备必须满足商品猪培育和生产的技术要求。
4.4.3.2 经济实用、便于清洗消毒、安全卫生。
4.4.3.3 有利于改善猪舍环境,减少猪只的应激反应,降低发病率。
4.4.3.4 宜采用现代化技术和配套设备。
4.4.4 饲养设施
4.4.4.1 保育猪应采用网、床饲养设施,其他类型 猪舍可采用地面饲养。
4.4.5 猪舍内的环境参数和控制应符合GB/T 17824.4的规定。
4.5 猪舍建筑
各类猪舍应采用轻钢结构或砖混结构。
4 5.1 建筑形式
猪舍的建筑形式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气候条件,因地制宜采用半开敞式或有窗式(单层或多层)猪舍。
猪舍的屋顶形式应采用双坡式屋顶。猪舍净高度不低于2.5m—2.7m。跨度以9m—15m为宜。
4.5.2 猪舍方位
猪舍朝向和间距必须满足日照、通风、防火和防疫等的要求,猪舍长轴朝向以南向或南偏15以内为宜。每相邻二猪舍纵墙间距不低于7m—10m。每相邻二猪舍端墙间距不少于10m。猪舍距围墙不低于10m。
4.5.3 猪舍内平面布置
猪栏应沿猪舍长轴方向呈单列或多列布置。猪舍两端和中间应设置横向通道。
4.5.4 猪舍地面
猪舍内应采用硬化地面,地面应向粪尿沟处作1%—3%的倾斜,地面结实、易于冲刷,能耐受各种形式的消毒。
4.5.5 不同猪群的饲养密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各阶段猪的饲养密度(m2/头) 猪群类型 每栏饲养头数,头 实体体面猪栏 漏缝地板猪栏 保育猪 10—20 0 .2—0. 4 生长猪 10—16 0.6—0.9 0 .4—0.6
育肥猪 10—16 0.9—1.2 0.6—0.8
4.5.6 饲料供应
种猪场根据育种猪群营养需要加工价配合饲料,其配套的饲料加工厂生产能力不应低于表3之规定。
表3 饲料加工配套生产能力
猪场规模(年 5000—10000 20000—30000 >30000
出栏猪头数)
饲料加工厂
生产能力(t/h) 1 .0—2.0 2. 5—3. 0 >3.5
4.5.7 给水排水
4.5.7.1 供水设施应符合GB/T 17824.1—1999的规定。
4.5.7.2 场区内应用地下暗管排放产生污水,设明沟排放雨、雪水。
4.5.7.3 生活与管理区给水、排放按工业民用建筑有关规定执行。
4.5.8 采暖通风与降温
猪舍应因地制宜设置夏季降温和冬季加温设施,保证其正常生产性能。其中执行GB/T 17824.3—1999的规定。
4.5.9 供电
电力负荷等级为民用建筑供电等三级。自备电源的供电容量不低于全场用电负荷的1/4。
4.5.10 场内运输
场内运输车辆作到专车专用,不能驶出场外作业。场外车辆严禁驶入生产区,如遇特殊情况,车辆必须经彻底消毒后才准驶入生产区。
4.5.11 场内消防
4.5.11.1 猪场应采取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消防措施,按GBJ 39—90的规定执行。
4.5.11.2 消防通道可利用场内道路,紧急情况时能与场外公路相通。
4.5.11.3 采用生产、生活、消防合一的给水系统。
4.6 猪场防疫设施
4.6.1 猪场四周建有围墙或防疫沟,并有绿化隔离带,猪场大门入口处设车辆强制消毒设施。
4.6.2 生产区应与管理区严格隔离,在生产区入口处设人员更衣裳沐浴消毒室,在猪舍入口处设地面消毒池。
4.6.3 装猪台设置在生产区靠近围墙处,猪装车外运后,不可返回。
4.6.4 饲料库房应设在生产区与管理区的连接处场外饲料车不允许进入生产区。
4.6.5 在隔离区内设兽医室、隔离猪舍、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间及粪尿污水处理设施,病猪尸体处理按GB 16548—1996的规定执行。
4.6.6 开放式猪舍应设防护网。
4.7 环境保护
4.7.1 环境卫生
4.7.1.1 新建种猪场必须进行环境评估。确保猪场不污染周围环境,周围环境也不污染猪场环境。
4.7.1.2 宜采用污染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4.7.2 粪便污水处理
4.7.2.1 新建猪场必须与养猪场同步建设相应的粪便和污水处理设施。
4.7.2.2 固体粪污以高温堆肥处理为主,处理后粪肥应符合GB 7959—87的规定,方可运出场外。
4.7.2.3 污水必须经过生物处理,处理后应符合GB 5984或GB 11607的规定。
4.7.3 场区空气质量
场区空气污染物质含量不超过GB14554的规定的排放标准。
4.7.4 环境检测
猪场应对场区内的空气、水源、土壤等环境参数定期进行监测,评价环境质量,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改善措施。
4.7.5 场区绿化
场区绿化应结合场区与猪舍之间的隔离、遮阴及防风的需要进行。可根据当地实际种植能美化环境、净化空气的树种和花草,树木应选高大落叶乔木为宜,不宜种有毒、有刺 、飞絮的植物。场区绿化覆盖不低于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