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稻近乎绝产才让施害方每亩赔500元,是非常不合理的。

?制作和出售假农药都是犯法的行为。假农药的成分不仅无效还劣质,黑心厂家以此降低成分,欺骗消费者,损害了农民的利益,这种恶劣的行为就应给极力打压,应该严惩,而每亩500元赔偿的惩罚对这些犯法者简直太轻了。想要遏制此犯罪行为,除了行政上的强制措施,还要加大罚款力度,既然他们为钱犯险犯错,那就得承受这个后果,当这个后果难以承受的时候,他们才可能有所收敛。 内蒙古地区本身生态环境恶劣,环境自愈能力弱,适合种水稻的区域本就不多,能让水稻近乎绝产的假农药有强大的破坏力,在摧毁水稻的同时也使周围的生物受到了损害,
一旦伤及根本别说500元,斥巨资也是难以弥补的。 水稻近乎绝产可以说是损失惨重,每亩区区5百,完全无法填补田主的损失。假设不算上地租,种一亩田,物资成本包括种子、农药、肥料、农作工具等,到水稻成熟这些花销已经超过了500元,还要算上一亩水稻产量所得收入或价值就算是低价出售也在两千左右吧,期间还要算上人力成本,这些费用林林总总加起来都有好几个500元了。 试想如果你辛辛苦苦种的差不多一年的水稻,付出精力物力财力,结果丰收没等到,辛苦付之东流,而罪魁祸首只赔500元,你不会愤怒?不会心寒?且不说这些需要投花钱,在内蒙古种水稻也同样需要精心呵护,付出的汗水,承载着期盼,也许不少家庭都等着这亩田过活。
如果低价赔偿通过,那么就是对农民劳动成果的不尊重,难道耕种者的汗水就那么廉价吗?500元的赔偿损害了农民的利益、权益,也易让农民心寒。一:为方便辨析,将服农药自杀的称为乙方,另一方称作甲方。对此情况来看,甲方是否有责任,要看事件的具体情节。乙方为正常状态人的情况下,其做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其与甲方的民事纠纷,应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而不应采取服毒等极端方式来对抗纠纷,结束自己生命!甲方没有对乙方不利的过错情况下,并没有必然导致乙方服毒病危的直接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二:如果甲方在纠纷过程中有以下明显过错或违法行为,则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1)如果甲方在民事纠纷过程中有公然败坏侮辱乙方的名誉行为,且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造成败坏乙方名誉后的危害后果,但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就构成了犯罪行为,涉嫌侮辱罪。
(2)如果双方在纠纷争吵中,当乙方当面以服毒方式欲相危胁对抗时,甲方应当预见可能会发生的危害后果而轻信可以避免,仍以言语等方式刺激乙方,导致乙方情绪失控而服毒病危,其行为构成过失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