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用药~谁推荐?

小编:优质农业网   人气:0℃   发布时间:2025-03-04 20:3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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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前是学水产养殖的,在江苏干过一段时间的疾病诊断,说实话这个问题不好回答,因为药品的效果就是制药厂有时候也不知道,为了把药品卖出去,所以就说这个药品有多好多好,其实不一定效果好。建议这位朋友可以调查一下渔农,因为他们亲自用过某个牌子的药,知道哪个牌子的药品好、哪个牌子的药品差。买药的有的时候和药厂有利益关系不说实话。

水产用药~谁推荐?

有的药厂的制药是这样子的:药厂也调查市场上哪个牌子的药渔农反应好,然后拿回厂里化验主要成分,自己根据成分再生产,呵呵,根本没有什么专家经过多年研究制造出来的配方之类的,要不药品的名称换这么快呢!所以药品的效果怎样,有的时候谁也不知道,只有经过市场检验才知道。

你可以找几个反应比较好的牌子的药代理一段时间看看,代理的没有卖一个牌子的就是这个道理,呵呵!祝你成功!

第十五条 使用渔用饲料应当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用饲料安全限量》(NY5072—2002)。鼓励使用配合饲料。限制直接投喂冰鲜(冻)饵料,防止残饵污染水质。

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变质和过期饲料。

第十六条 使用水产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5071—2002)。使用药物的养殖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得用于人类食品消费。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及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原料药不得直接用于水产养殖。

第十七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产养殖用药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或在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的指导下科学用药。

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应当按照有关就业准入的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十八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用药记录》(格式见附件3),记载病害发生情况,主要症状,用药名称、时间、用量等内容。《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第十九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水产养殖用药安全使用的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第二十条 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的监控工作。

第二十一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样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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