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点是要解决化学性污染和相应的安全隐患。农业部实施的“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就是从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违禁药物等关键因子入手,主要解决农产品的安全问题,让消费者放心食用农产品。
为确保蔬菜食用安全,必须对蔬菜产品残留有害物质的最大量作出限定,即无公害蔬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所限量的有害物质包括有害的金属和非金属元素及农药残留物等。
在蔬菜产品中农药残留的法定最高允许浓度(Maximum Residue Limit,MRL),以每千克蔬菜产品中农药残留的毫克数表示(毫克/千克),也称允许残留量。中国于1985年采用MRL。MRL是按照农药标签上规定的施药量和方法使用农药后,在食物中残留的最大浓度。在中国,卫生部食品卫生标准委员会提出MRL,由卫生部发布。其制定MRL依据,主要参阅FAO和各国农药公司提供的数据。
哈尔滨市蔬菜质量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一、日常如何保证食品安全
1、日常保持清洁,厨房卫生要保持干净,有防鼠,放蝇,放尘等措施设施,特别是夏季,温度高,蚊蝇特别多,更要做好防护措施。其次我们享受美食前要洗净双手,准备食品期间经常还要洗手,便后洗手。
2、做到不购买三无食品,不选择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厂家的食品,在购买的时候选择正规的食品,有文件批号的食品,还要注意看清食品的保质期和贮存的要求方法等。
3、 饮用水和准备食物所需的水应清洁干净,如怀疑水不干净应把水煮沸或进行消毒处理。
4、使用安全的水或进行处理以保安全;挑选新鲜和健康的食物;选择经过加工的食品,例如经过低温消毒的牛奶;水果和蔬菜要洗干净,尤其是如果要生食;不吃超过保鲜期的食物。
二、使用冰箱保存食品应该注意的细节
1、不同食物有不同的适宜储藏温度,有的食物要放在冷藏室内即在0~4℃下储藏,有的食物要放在冷冻室内即在-18℃下储藏。
2、不宜无限期地长时间保存,食物都有保质期,应在保质期内食用。
3、封装食物防串味及污染,洋葱等散发强烈气味的食品应单独封装或隔离放置。
4、生食与熟食须分开,以防止交叉污染,熟食放上格,生食放下格。
三、食物中毒后的应急措施
当我们在食物中毒发生后,千万不要恐慌,剧烈呕吐、腹泻,同时伴有中上腹部疼痛。食物中毒者常会因上吐下泻而出现脱水症状,如口干、眼窝下陷自乱阵脚,可以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饮水:立即饮用大量干净的水,对毒素进行稀释。
催吐:用手指压迫咽喉,尽可能将胃里的食物吐出。
处理:将引起中毒的饮食进行有效处理,避免更多的人受害。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的“日常如何保证食品安全的相关内容”。随着消费者对于食品方面的要求提高,我们深知食品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无论是餐厅,还是自己家里的厨房,都要把食品安全放在首位。若大家对于日常如何保证食品安全等方面有什么不了解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第一条 为加强蔬菜质量安全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蔬菜质量安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农民种植蔬菜用于自食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蔬菜质量安全,是指蔬菜在种植、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等环节中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及其它国家标准。第四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蔬菜质量安全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蔬菜质量安全的管理工作。
商务、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环境保护、工商、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作好蔬菜质量安全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蔬菜生产基地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达到蔬菜产地环境技术条件要求的,不得作为蔬菜生产基地。第六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蔬菜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推广无公害蔬菜、绿色蔬菜、有机蔬菜基地的建设。第七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推广蔬菜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对蔬菜种植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提高蔬菜种植人员的蔬菜病虫害防治技术和检测水平。第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第九条 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标准的区域种植蔬菜;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水灌溉菜田。第十条 禁止向蔬菜产区及其周边地区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放射性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以及不符合标准的废水、废气、烟尘、粉尘,或者倾倒、填埋固体废物。第十一条 种植蔬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蔬菜产地造成污染。第十二条 种植蔬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农药安全使用准则施用农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剧毒、高毒和高残留农药。
施用过农药的蔬菜不得在安全间隔期内采收上市。第十三条 种植蔬菜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蔬菜种植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蔬菜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蔬菜采收日期。
蔬菜种植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蔬菜种植生产记录。
鼓励其他蔬菜生产者按照本条一、二款规定建立蔬菜种植生产记录。第十四条 经销蔬菜实行市场准入制度。进入哈尔滨市市场销售的蔬菜,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蔬菜,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的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第十五条 蔬菜进入本市市场销售,应当出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出具的产地证明和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的蔬菜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报告单(以下简称产地证明和检验检测合格报告单)。
获得无公害蔬菜、绿色蔬菜、有机蔬菜认证的,可持蔬菜产品认证复印件或者专用标识免检进入本市市场。第十六条 禁止伪造、冒用无公害蔬菜、绿色蔬菜、有机蔬菜的产品认证复印件或者专用标识。第十七条 对不能出具产地证明和检验检测合格报告单的或者未取得相关认证的蔬菜,实行入市现场登记检测,经有资质的蔬菜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现场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经检测不合格的蔬菜,不得在本市市场销售。
进行入市现场登记检测,蔬菜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收取检测费用。第十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蔬菜质量安全现场监测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禁止不合格蔬菜进入本市市场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