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两类,一类是所熟知的工程建设项目,判定其是否依法必须招标的依据是发改委16号令;二类是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项目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授助资金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