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文件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对林业产品注释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所以,贵公司销售自产的林木免征增值税。由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没有对花卉进行列举,因此,花卉销售不属增值税免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要想少缴增值税,只能围绕以上政策做进行筹划。
二、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其中,规定对林木的培育和种植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花卉的种植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贵公司应就不同优惠政策的所得进行单独计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即可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期间,纳税人应按如下规定提交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预缴期间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汇算清缴期间补充报备资料:《农、林、牧、渔业项目或农产品初加工的说明及核算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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