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不过关的小型养殖场,该怎么办呢?

小编:优质农业网   人气:0℃   发布时间:2025-02-26 19:2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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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不过关的养殖场不用说将来,现在就面临着一个最大的问题,这个问题就是关闭!这符合现代社会对,生活环境质量的要求。我下面给你讲个故事你就知道,我讲得对不对。

环保不过关的小型养殖场,该怎么办呢?

污染企业的命运

在2000年左右,广东某一个镇上,是比较贫困的。那时当地是没有什么钱的,也没有产业区,地方上一座通过外界的桥都是摇摇晃晃,每次开车经过的人都是提心吊胆的。但是地方穷,根本没有什么收入,甚至需要把一些高大的树木砍下来卖钱,做当地的收入。

后来引进了个污染比较重的工厂,工人多时达到上万人。也陆续引来了不少工厂坐落在当地,工厂多了,人自然也跟着多了起来,带动了带地各方面的经济。地方有钱了自然就注重环境的保护,在前几年那些工厂都让搬去其他的地区了。

上面所讲的故事,并不是在一个地方发生,基本上很多地方也是这样。那些能带动地方经济的工厂都让搬走了,而环保不过关的养殖场,命运又能好到哪里去呢?环保不过关的养殖场将来会怎样

特别是那些乱排污的养殖场,像是我之前去过几个农村,村的路边养猪的污水粪便,直接就排在别上的小水沟了,养殖的人是赚钱了。但活在那村里的却受罪了。每天路过都要闻着那难闻的气味,在这种环境中长期生活,对健康也不利。还有些更过分,建在离水源较近的河、江边。这些早该就关停的。

环保整顿也是为我们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现在国家发展对环境保护已经是非常严厉的措施,尤其是近些年的空气质量严重问题,给人带来疾病的越发的厉害,环境污染已经纳入了刑事责任。

以后养殖业发展就是生态养殖、绿色养殖为主,有一个可持续发展的养殖系统。

结论:随着社会的发展,环保不过关的养殖场,在现在与将来都会面临关闭的命运。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切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水域应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利用,鼓励全民、集体单位和个人发展水产养殖业。第三条 本市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根据《规定》和本细则,遵循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加强监督管理,保护和促进本市渔业生产的发展。

本市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环境保护、土地、农业、水利、港航监督等部门,应协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实施本细则。第二章 渔业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本市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本市范围内的长江、黄浦江水域的渔业监督管理,由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二)县(区)范围内的江河、湖泊、滩涂及精养鱼塘等水域的渔业监督管理,由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三)乡(镇)范围内的园沟宅河、池塘等小型水域的渔业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所属乡(镇)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四)国营农场范围内水域的渔业监督管理,由农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五)本市范围内跨县(区)水域的渔业监督管理,由有关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协商制定管理办法;跨省市水域的渔业监督管理,由市(县)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与有关省(县)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协商制定管理办法。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规定》,确定渔业水域养殖使用权,发给养殖使用证:

(一)凡在县(区)范围内的江河、湖泊、滩涂和精养鱼塘等渔业水域进行养殖生产的,由养殖单位或个人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交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审核,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发给养殖使用证。

(二)凡在乡(镇)范围内的园沟宅河、池塘等小型渔业水域进行养殖生产的,由养殖单位或个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养殖使用证。

(三)凡利用跨县(区)渔业水域进行养殖生产的,由养殖单位或个人向有关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分别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联合签发养殖使用证。

(四)凡在国营农场范围内的渔业水域进行养殖生产的,由养殖单位或个人向市农场局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市农场局发给养殖使用证。

(五)凡在市属国有水产养殖场的渔业水域进行养殖生产的,由使用单位向所在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发给养殖使用证。

养殖使用证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六条 凡从事养殖业的,自领得养殖使用证之日起,每年每亩放养鱼种不得少于三百尾。

放养鱼种的规格为:青鱼、草鱼、鲢鱼、鳙鱼十一点五厘米以上(每千克五十尾以下);鲤鱼十厘米以上(每千克六十尾以下);鳊鱼、鲫鱼八厘米以上(每千克一百尾以下)。小于上列规格的,不计入实际放养数。

不按上述规定数量放养鱼种的,根据鱼种缺额数,按下列公式计收渔业水域闲置费:

渔业水域闲置费=每尾规格鱼种市场价格×(规定放养数-实际放养数)

渔业水域闲置费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征收,作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基金,用于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七条 填没属市管商品鱼生产基地的精养鱼塘,由填没单位向所在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填没其他精养鱼塘等渔业水域,由填没单位向所在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填没精养鱼塘的文书,由批准单位同时抄送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填没精养鱼塘应一次性支付各项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鱼塘开发费用。

征用属市管商品鱼生产基地的精养鱼塘,须经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征用其他精养鱼塘等渔业水域,须经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征用精养鱼塘的,应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和本市征用土地的有关规定支付税、费,并一次性支付各项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鱼塘开发费用。

回收的鱼塘开发费用,应纳入国家预算管理,作为专项资金,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用于今后的商品鱼生产基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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