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再给你说说这事,这事挺不好弄的。
这里面涉及了两个法律法规,即《兽药管理条例》和《药品管理法》。
首先《兽药管理条例》,在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兽药经营企业“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但该法规在罚则中,也就是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并未对经营人药的兽药店有明确罚则,仅有责令改正。
其次《药品管理法》,在第十四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了,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同时,在附则第一百零二条中明确了药品的定义,即“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及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该法对无证经营有明确罚则
所以,就你这个问题,兽药店售人用药品肯定是违法,应定义为“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处罚。处罚主体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附:《兽药管理条例》在立法时考虑到了这个问题,但因此行为不应受兽药执法人员管辖且已有法律法规明确管辖,所以将其弱化,仅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兽药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指的是养殖环节,即养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适用。如果你为兽药执法人员,那此事建议通知或移交辖区内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说这事不好弄是因为涉及平行单位之间的沟通与协作。
以上供参考。
抗生素类药物为生理活性物质,其大多为微生物发酵后经化学精制或化学半合成而制得。抗生素效价的标示量,原则上应按所含特定的抗菌活性部分的重量来计算。但是,在已经工业生产及兽医临床使用的抗生素中,并非都是达到百分之百的纯品或含有多种组分,有的已习惯上使用一种效价单位。因此,在实际应用上,抗生素类兽药有效成分的表示方法,是按照各种抗生素的特点及使用经验,采用符合客规实际的效价单位表示。常用的抗生素效价单位有重量单位、类似重量单位、重量折算单位、特定单位。
(1)重量单位:以抗生素中所含特定的抗菌活性部分(纯游离碱或游离酸)的重量1微克作为1单位,即1毫克=1000单位。如链霉素硫酸盐、土霉素盐酸盐等均以重量单位表示。用这种方法表示,对不同有机酸根的同一抗生素,只要单位一样或有效部分重量一样,则这一抗生素的各种盐类虽然称重不同,但实际有效含量是相同的。
(2)类似重量单位:以特定的纯抗生素制品盐的重量1微克作为1单位,即1毫克=1000单位,其中包括了无抗菌活性的酸根在内,如四环素盐酸盐(包括无生物活性的盐酸根在内)。这种“类似重量单位”,虽然并不合理,但在国际上已经习惯沿用。
(3)重量折算单位:以特定的纯抗生素制品的某一重量为1单位而加以折算。如第二次青霉素国际标准品(1952年)青霉素G钠称重0.5998微克为1单位,即1毫克=1670单位,那么80万单位的青霉素G钠称重应为0.48克。虽然青霉素G制品现已完全可用化学或物理方法检验其含量,但仍广泛使用效价单位的表示方法。
(4)特定单位:以一特定量的抗生素标准品(或对照品)作为1单位。如第一批杆菌肽国际标准品(1953年)杆菌肽A为1毫克=55单位。制霉菌素(1963年)为1毫克=3000单位等。这类抗生素的效价单位的精确定义很难确定,折算效价也难以计算,只能以国际标准品的效价单位,作为比较的基准。
目前,抗生素的剂量原则上以纯品的重量表示,并加注单位。如土霉素0.25克(250000单位);个别品种仍以习惯沿用,如青霉素仍用单位表示剂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