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对农业生产污染和破坏农业生态环境行为的监督管理

小编:优质农业网   人气:0℃   发布时间:2025-02-25 00:5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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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的发展状况对国民经济的影响举足轻重,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及农村的可持续发展,是中国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和优先领域,它直接关系到改革开放的成败。农村局势的稳定和如何搞好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如何防治农业环境污染,如何提高农民的环境意识,在转变农业增长方式,使农业生态环境由恶性循环走向良性循环,实现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的农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是关系到农业能否持续发展,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一件大事。

如何加强对农业生产污染和破坏农业生态环境行为的监督管理

农村环境是指以农村居民为中心的乡村区范围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和。它是农村居民生活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它实质是村民与自然的相互依赖的关系,农村环境问题指农村居民在从事农业、工业等生产过程中以及在日常生产中所造成的破坏农村生态环境或者污染农村环境的现象,农村环境破坏及污染不仅严重影响农村居民的生活和身体健康,而且直接制约农村工业农业生产的发展的后劲,因此必须保护农村环境,为农村社会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农用化学物质的污染:现代农业生产过程中使用越来越多的农药、化肥、塑料薄膜等农用化学物质,这些农用化学物质的使用一方面使农业大幅度增产,经济效益提高。另一方面也带来一系列的环境问题:破坏生态平衡、降低产品质量。

1、化肥污染:据统计,化肥在使用过程中浪费严重,约有70%逸失于环境中,造成对农业环境的污染,主要表现为几个方面:一是部分化肥随农业退水和地表经流进入河、湖、库、塘污染了水体,造成了水体富养化。据监测,农村许多浅层地下水硝酸盐氮、氨氮、亚硝酸盐氮都严重超标其中还含有一些致癌物质,对人、动物都是威胁。二是不合理使用化肥,使土壤板结、地力下降。三是化肥中重金属、无机盐等有害成分,由于长期施用对农用环境造成影响,影响了植物品质。四是化肥不合理应用,还会造成大气污染。氮素化肥浅施,撒施后往往造成氮的逸失,进入大气,造成污染。二氧化碳肥的不正确使用,也会增加大气中的二氧化碳的含量,增强温室效应,另外还会造成植物营养失衡,如植物徒长而造成病虫大发生,引起污染。

2、农药的污染:我国在1983年以前生产的农药以高残留的有机氯农药为主,占总量的53%,由于农药的利用率低于30%,所以70%以上的农药散失于环境之中,使大气、土壤、水体、农畜、水产品受到污染并通过食物链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另外,一些高毒农药的施用在杀死害虫的同时,也杀死、杀伤害虫的天敌和其它益鸟,影响了生态平衡。同时害虫对农药产生了抗药性,使农药施用量越来越大,加重了农业环境污染,使其陷入恶性循环之中。大多数农药以喷雾剂的形式喷洒于农作物上,只有10%黏附于作物上,而大部分喷洒于空气中,并通过皮肤和眼睛粘膜表面接触损害人体。再是通过呼吸系统吸入引起呼吸道疾病,严重的会导致急性中毒,慢性中毒,甚至致癌。田间施药时部分农药落入土中,附着在作物上的农药也因风吹雨打渗入土中,大气中农药又降至土壤中,严重污染土壤。田地中农药被灌溉水、雨水冲刷到江河湖海中,污染了水源。农药的大量使用还会造成生态平衡失调、物种的多样性减少,使农村本来就较脆弱的农业生态系统更加脆弱。

3、塑料薄膜污染:农膜的使用一方面给农业带来明显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给农田土壤带来污染,被称为“白色污染”。残留在土壤中农膜,使土壤的通透性变差,另外地膜中有害物质的分解还会对农产品品质产生较大影响,由于大部分农膜使用非降解地膜,年复一年,日积月累,在地膜残留严重的地方,农作物减产20-30%。这对农业发展来说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隐患。

4、空气污染:以前,在农村每当农民收获完小麦、玉米后剩下的桔秆就要焚烧掉,一方面焚烧后的灰分可当化肥,另一方面省去了清除的力气。可是焚烧的浓烟不仅使行人烟眼流泪,而且给大气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增加了二氧化硫和降尘的含量。利用秸秆气化可解决这一难题,秸秆气化技术的开发和研究,是国家科技部、农业部“八五”重点攻关项目,通过农作物秸秆缺氧燃烧,产出以含一氧化碳、甲烷为主要成份的可燃气体,在稍高于常压的状态下,通过PVC管道送往千家万户,使用起来有些类似于城市的管道煤气。

总之,农业污染防治势在必行:①首先增强各级领导的可持续发展意识,是防治农业污染的前提和首要任务。大力向农民群众普及农业科技知识,帮助他们了解农业发展的正确方向,使其正确合理施用化肥、农药。掌握施用有机肥的新技术、新方法,为综合防治农业的污染奠定基础

②着力推进农业科技进步,采取新技术,大力推广农业适用技术和机械化肥,深施测土配方施肥等农业技术是减少化肥流失,提高化肥利用率的有效措施,搞好农业科技示范,组织农业攻关。其次还要加强环境监测,将环境整治与扶贫工作紧密结合。科学制定规划,坚决兑现政策,发挥政府的组织协调作用,切实加强农业污染的监管,执法力度,把农业环保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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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整顿农用生产资料流通秩序,制止多头插手倒买倒卖,解决市场、价格混乱的问题,维护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和山东省政府《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具体规定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区域内经营化肥、农药、农膜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化肥、农药、农膜均由供销社所属的农业生产资料部门和基层供销社专营,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除地产化肥超计划生产部分按规定自销外),一律不准经营。过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发给非专营单位经营化肥、农药、农膜的营业执照,应当变更或吊销。第四条 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牵头,市经委、计委、财贸办公室、农业办公室、化石工业公司、二轻局、农业局、财政局、物价局、工商局、农业银行、供销社等部门参加,组成农业生产资料专营协调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化肥、农药、农膜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要坚持为农业服务的宗旨。生产企业,必须按计划生产供应化肥、农药、农膜;计划、物资、石油、化工、电力、交通运输等部门,对有“生产许可证”的化肥、农药、农膜生产企业,要切实做好物资、电力供应工作;专营部门,要加强管理,减少环节,及时均衡地组织化肥、农药、农膜的收购、供应。第二章 专营渠道第六条 凡纳入统一分配计划的化肥、农药、农膜(含市外汇进口原料加工的部分),均由专营部门按计划收购。地产化肥超计划生产的部分,由当地专营部门与工厂合同定购或联销、代销,也可由工厂直接销售给农民使用。第七条 县以下(不含县)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单位结合技术服务所需的少量化肥、农药、农膜,由专营部门按计划供应,只能有偿转让给农民,不准进行商业经营,有些农药小品种,基层供销社可委托基层农业推广单位代销。第八条 外贸部门自身进口的化肥,用于扶持出口基地生产和换购出口商品的部分,由外贸部门管理使用,但不准搞商业经营;其余部分,按规定交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统一经营。第九条 城市园林、公用事业以及部队、粮库、居民卫生所需的农药均由当地专营部门按计划供应。第十条 工业原料用肥,由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按计委下达的计划,统一调拨供应。第十一条 为解决化肥缺口,鼓励非专营部门到省外协作组织化肥,但要由专营部门经营,并付给联系者相应的手续费。经营中发生的价差,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第十二条 市内外的化肥、农药、农膜余缺调剂,由各级专营部门负责;调剂有余的,允许生产企业销往市外的专营部门或使用单位。

生产企业串换原材料所需的化肥、农药、农膜,由其主管部门报市计委审定。

凡销往市外的化肥、农药、农膜,一律由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签证,并通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经签证,交通部门不予承运,银行不予结算。第三章 计划管理第十三条 市集中掌握的化肥、农药、农膜的生产、收购、进出口(含原料)和分配,作为指令性计划,由计划部门逐级下达;优质化肥、农药、农膜实行统一分配的品种,按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非统配农药,市列指导性计划,其生产、收购、分配,由各县(市)区自行安排,产品由当地专营部门与工厂实行合同定购或联销、代销。第十四条 地产化肥纳入地方计划统一分配,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管理。对市和各县(市、区)化肥厂生产的化肥,由市计委下达分配计划,县(市)、区计委根据当地需要,按耕地面积和粮、棉、油定购任务等逐级进行计划分配,再由基层供销社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分配标准,凭证(票)供应到户。第十五条 本市地方外汇进口的农药(含中间体),由市计委会同农业办公室、供销社、化石工业公司等部门,研究提出分配计划。

农药生产企业要根据市计委的分配计划与市、县(市)、区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第十六条 纳入市计划分配的农药、农膜,其生产所需的化工原材料(包括国家、省计划分配和地方外汇进口的原料),由市计委纳入物资计划,戴帽下达,优先供应。第十七条 统配农药、农膜要重点照顾粮、棉、菜、果的生产。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供应办法,确保其用在农业生产上。

新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按政府颁布的法规和有关制度管理农药生产、储运、销售和使用的行政措施。目的是保证农药的质量和施用安全,并防止或减少产生不良副作用。下面是有关农药管理条例解读,希望能帮到大家!

 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一、概念

 这里所称的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它有害生物以及有目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这里所说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①预防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②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它有害生物的;③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④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⑤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它有害生物的;⑥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它场所的有害生物的。

 二、新时期农药监管的重点

 以杀虫剂、杀菌剂和种子包衣剂为重点,加强市场质量监督抽查,继续开展禁用限用农药专项整治,加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农药使用行为的检查力度,整顿非法经营禁用高毒、剧毒农药行为,逐步建立农药标签重要信息网上查询系统,定期不定期开展农药生产企业和流通市场的质量和标签抽查。

 三、农药监管领域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标准:

 1、未取得农药登记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

 ①认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6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

 《农药管理条例》第20条:?禁止收购、销售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30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农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或者使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

 ②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③处罚标准:《农药管理条例》第4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

 ①认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7条:?农药登记证和农药临时登记证应当规定登记期限;登记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继续向中国出售农药产品的,应当在登记有效期限届满前申请续展登记。?

 ②处罚种类: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业部)。

 ③处罚标准:《农药管理条例》第4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该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3、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

 ①认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16条:农药产品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或者附具说明书。标签应当紧贴或者印制在农药包装物上。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标明农药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以及农药的有效成份、含量、重量、产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术、使用方法、生产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农药分装的,还应当注明分装单位。

 《农药管理条例》第20条:农药经营单位购进农药,应当将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质量检验。?

 《农药管理条例》第33条:禁止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

 ②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③处罚标准:《农药管理条例》第4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4、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临时)登记证、登记证号

 这里所说的?农药(临时)登记证、登记证号?是指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

 ①认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6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

 《农药管理条例》第20条:?禁止收购、销售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无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30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农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或者使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

 ②处罚种类:收缴或者吊销农药(临时)登记证(农业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③处罚标准:《农药管理条例》第42条: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复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生产、经营假、劣农药

 ①认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31条: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农药。下列农药为假农药:a、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b、所含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32条: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劣质农药。下列农药为劣质农药:a、不符合农药质量标准的;b、失去使用效能的;c、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份的。

 ②处罚种类:没收假、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罚款,收缴或者吊销农药(临时)登记证(农业部)。

 ③处罚标准:《农药管理条例》第43条: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责任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40条: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a、生产、经营假农药的,劣质农药有效成份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30%(含30%)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份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b、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份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70%(含70%)但高于30%的,或者产品标准中乳液稳定性悬浮率等重要辅助指标严重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c、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份总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70%的,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重要辅助指标或者二项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没有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d、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且超过允许负偏差的,没收不合格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单位,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负责处理被没收的假农药、劣质农药,拖延处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生产、经营假农药和劣质农药的单位承担。

 6、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

 ①认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23条: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是,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

 ②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③处罚标准:《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39条: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农药管理条例》修订透露最新信息

 业内期盼已久的新《农药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的出台终于传出新动向。近日,从多种渠道获悉,新修订的《条例》对农药经营的相关规定做出重大调整,?农药经营单位将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外界对此解读为,这打破了对农药经营主体的限制,但也并未如农药经营业界所期待地完全放开。

 在新修订草案中,现行《条例》在农药经营条款中列举的?下列单位(即供销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可以经营农药?的规定已被删除。取而代之的是,新《条例》中规定?农药经营单位将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即农药经营者必须达到相应的资质、素养和知识结构;此外,还需通过由当地农业部门组织的对相关专业知识的考核,对注册资金和经营场所等也有了新的要求,达到这些要求后才能获得农业部门核发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再凭许可证向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业内最为关心的莫过于这部《条例》何时出台?实际上,早在去年下半年,就曾有多家媒体披露《条例》修订的进展情况,并有消息人士曾乐观预计新版《条例》有望在去年年底出台。然而,进入2011年,新《条例》却迟迟不见动静。

 对此,农业部有关负责人透露,就《条例》修订情况而言,农业部方面的相关工作已经结束,去年年底就已将草案上交国务院,目前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做后续工作,预计最快上半年出台。但也有消息人士透露,由于牵涉到部门较多,各方利益博弈仍难以达成一致,尤其对农药经营方面的`意见尚存分歧,新《条例》的出台仍存在变数。

 为何迟迟无法出台

 有参与新《条例》起草的消息人士透漏,如果相关利益部门的意见不能尽快达成一致,新《条例》出台恐怕还要推迟。据介绍,新《条例》虽然由农业部负责起草,但农药行业还牵涉工商、质监、安监、供销社等政府部门。因此,作为行业主管法规的修订还需要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尤其针对农药经营领域,与供销社和工商部门关系最为密切。该消息人士透露,相关利益部门对新《条例》在经营方面的规定分歧较大,?目前阻力最可能在供销社系统,因为取消专营权的做法对他们的利益有直接影响。?

 正如一位业内人士分析,一旦按照新修订草案中的规定实施,供销社将立即失去其在农药经营领域所拥有的特殊地位。失去了政策的庇护,会让近年来旨在重建昔日渠道的供销社面临基层个体户的激烈竞争,这显然是当前?网断、线破、人散?的基层供销社所不愿意看到的。

 阻力还可能是来自于一些决策者的观念问题。?毕竟农药能够对人的健康造成威胁,况且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一位企业人士说,政府可能会认为,垄断经营渠道能够保证农药产品的质量以及方便监管农产品药残超标等问题。

 事实上,由于去年年初的毒豇豆事件,海南政府已被迫采取农药专营制度。不少业内人士猜测,海南的做法一定得到了高层的认可,并会对新《条例》的出台产生影响,农药流通体制改革也因此再生变数。

 专家有忧虑经销商很期待

 华星化工营销总监尹友本:提高了门槛,达不到要求的经营者会被淘汰,此举无论对上市公司还是对其他正规生产企业都是积极的。现在市场比较混乱,究其原因,就是因为缺乏对经营企业的有效管理。

 广东某经销商:工商部门不熟悉农药业务,以往工商部门发证难以考察经营者资质,导致市场鱼龙混杂。如果让农业部门对准入门槛把关,经营者的素质肯定会明显提高。希望新政策早点出来,个体户也能凭实力正大光明地从事经营。

 山东省农科院土肥所研究员高弼模:当前农药的滥用问题,关键不在销售环节,而在于使用环节,农民过量违规用药靠许可经营制度无法解决。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秘书长孙叔宝:在目前体制下,区分运动员、裁判员比较难,发证的管理形式可能会加剧不合理竞争,并为政府部门提供寻租空间。要让这一制度真正利于行业发展,必须保证相应的监督机制到位。

 中国化工农化总工程师郑先海:农业部门不能又管理又经营,他们的任务应该是在指导农民科学用药上下功夫,并提高自身的技术服务水平。

 经营农药需具备什么条件

 经营农药需要符合什么条件?知情人士透露,新《条例》做出规定:(一)有与所经营农药经营相适应的植物保护或农药技术人员,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二)有与所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三)有与所经营农药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四)有与所经营农药经营相适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

 上述只是原则性规定,具体资质要求则须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细则。例如,《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对人员要求就有明确规定,有不少于一名的植保专业技术人员。

 对比新旧《条例》,主要的差别在审批权归属。旧《条例》规定审批权归县级工商部门,新《条例》则规定由县级农业部门发放经营许可。

 前置审批违背行政许可法吗

 一旦新《条例》实施,这意味着,自2004年《行政许可法》出台取消对农药经营前置审批后,中止6年之后的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将重启。此举在业内引起了广泛关注,有人质疑这种做法是否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

 对此,南方日报律师事务所彭春文律师解释,由于农药属于?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的特定活动,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目前,法律层面尚未对农药设定行政许可制度。因此,作为国务院指定的行政法规《条例》有权设定行政许可。即《条例》设定行政许可制度,也合乎《行政许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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