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全世界抗寄生虫药的销售额为31.5亿美元,占兽药销售总额(113.3亿美元)的27.5%。由此可见,寄生虫给养殖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寄生虫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寄生虫的直接危害A、 掠夺猪的营养。B、 产生毒素。C、 破坏猪体组织。D、 猪产生不适。E、 生长速度下降。F、 饲料利用率降低。G、 严重时引起死亡。H、 易继发细菌感染。I、 造成疾病诊断困难。J、 增加用药成本。(2) 低死亡率造成养猪户对驱虫工作的忽视 无论体内寄生虫还是体外寄生虫,它们在致病过程中所产生的症状及危害都是渐进的、缓慢的,一般不会像细菌性病毒性疾病来的猛烈、突然。但是,寄生虫感染可使育肥猪生长速度下降8—15%,饲料利用率下降13—25%,对经济效益影响极大。(3) 寄生虫病的存在使猪对细菌性疾病易感 肠道蛔虫感染会使细菌性肠炎发病率增加。 蛔虫移行至肺脏或后圆线虫感染,会加重PRDC(呼吸道疾病综合症)的症状。 蛔虫移行至肝脏或肝片吸虫感染,会降低肝脏的解毒能力,甚者会出现黄疸性疾病。疥螨的存在,会易感葡萄球菌、坏死杆菌等。(4) 寄生虫感染会增加临床诊断困难 蛔虫、肾虫移行到肺脏或后圆线虫感染会引起咳嗽、气喘等呼吸道症状,易与病原微生物引起的呼吸道疾病混淆。 蛔虫寄生于肠道引起的腹泻和球虫造成的腹泻易与病毒性、细菌性腹泻混淆。 肾虫病出现的后躯不能负重,跪地行走,易与营养缺乏、风湿症等混淆。 疥螨病的存在易与缺锌症、葡萄球菌感染相混淆。(5) 寄生虫病的存在会造成临床用药困难 由于习惯思维的影响,临床上出现腹泻症状就立即选用抗菌止痢药物;出现呼吸道症状就认为是细菌、病毒感染往往造成治疗上的不及时,误诊。因此,做好驱虫工作对于控制猪传染病提高经济效益意义十分重大。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判几年
一、摸透行情 选准种子
根据中国的养殖状况和发展趋势,我认为技术服务型和市场导向型经销商将是能保证销量的基础。
有一次我跟一家公司的业务人员看市场,他带着公司刚刚开发的产品,主要是预防和治疗传染性法氏囊病的,产品很好,他很有信心,但找到经销商,经销商就不接受,也并没有实质性的异议。
二、精细耕作 建立样板
首先是布点,即建立标杆和样板。这样的点有几个特征:
1.本公司的产品占门市销售的50%以上的销量;
2.在门市上有绝对的领导地位;
3.是门市的第一推荐品牌;
4.是门市利润的主要来源。
其次是精耕细作。我们要变“跑市场”为“做市场”,真正了解需求,了解用药方向及用药习惯。每个月在这样的市场住3~5天,甚至更长。替经销商铺货,帮他开发二级点,协助他到养殖基地诊断病情,收集有用信息。只有把握最基层的信息,才能把握瞬息万变的市场,牢固占领终端网络。直到达到我们对样板点的要求,才把注意力放到第二个点上。
第三是建立样板。建立样板是保证我们销量稳定,同时保证能够复制到别的区域的一种思维。某公司在山东阳谷县做了一个月,建立了一种市场推广模式,总经销制,设立二级分销制,当月的市场启动很有起色,单产品一个月现款销售额十万多元,于是他们认为找到了规律,结果到了莘县,一个月没有拿下客户,也没有拿下市场。在兽药行业,区域性很强,复制的不是销售模式,而是思维方式,开发市场的思维方式。
三、选对产品 切入市场
我们做业务的,特别是兽药业务,有一个不争的事实就是,任何产品都有区域性,你在河南做得好,不代表在河北、山东做得好。
产品找对了就要做好产品组合,畜牧企业的营销人员早就意识到这样的重要性,但没有坚持去做,没有做好替补产品的跟进。
我把产品进入市场的先后分为先前排产品,它的主要作用是开辟新领地,特征是概念性产品,用来打市场,树形象、攻坚战的,出路就是烈士。
游击队产品是用来承担阻击对手的,要随时准备替补上去,有后续产品跟进;
主力军产品就是建立根据地的长线产品用来树形象、打品牌的,保证公司利润及发展。
另外,切入市场也有讲究,也需要科学的方法,快速切入市场我认为基本方法有四类。
集中 集中人、 财、物开发一个小区域市场,很多企业担心前期开发费用的问题,其实我认为一旦拿下一个市场并有稳定的销售,多余的人撤走,留下留守市场的就行了。
捆绑 把产品分类、进行联合用药,把产品组合在一起联合用药,药效将会增加。也可以和别的知名产品进行捆绑,有一个保健型的酶制剂产品,以前很难上量,自从定位成幼鸡时和疫苗联用,销量直线上升。
傍大款 植入畅销产品或知名品牌企业的产品中销售,特别是药物联合用药,药效明显,已是很正常的事情。即保证了我们产品的销量稳定性,又能宣传我们的品牌。
四、一点连线 连线成面
有互补、辐射作用形成 “势”,兽药销售的区域跨度比较大,很多时间在 路上,我们在选点连线的时候要考虑到交通的便利性,不要在交通上耽误时间,我们做兽药的就是和时间赛跑。
做市场大于做销量,我们考虑的是战略、方向性问题,当线连好以后面自然就好了。我们的根据地、样板市场也建好了。
如果业务人员有3~5个这样的市场,行情低落时不会直接没有销量。
法律主观: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的判刑为:犯此罪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农药、兽药、化肥、种子。
法律客观: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依本条之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只有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如果没有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就不构成本罪。另外,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虽没有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但销售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了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后者则侵犯了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后者犯罪对象的范围很广泛。 3、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前者的犯罪构成要求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而后者则是数额犯、其犯罪构成要求“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 依本节第149条之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不构成本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处罚。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同时又构成生产、销笛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本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界限 认定本罪要注意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其主要是: (1)本罪一般是出于非法牟利的目的,后罪则是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2)本罪在客观方面一现为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并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并非直接相连,而是通过消费者购买并使用了所生产、销售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后才发生危害结果的。生产、销售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一段相当长的时间;而后罪则是采用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直接方法破坏生产经营,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直接相连,没有被害人从中介人这一因素; (3)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后罪的客体则是某一单位的生产经营,对象具有特定性; (4)本罪的主体不仅限于自然人,而且还包括单位;而后罪的主体则只有自然人才能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