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己的责任田里栽杏树,合法吗?

小编:优质农业网   人气:0℃   发布时间:2025-02-24 12:44:45
字号:

在自己的责任田里栽杏树,如果不给他人造成不良影响就合法。

在自己的责任田里栽杏树,合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八条,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承包程序合法。

第十九条,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签订承包合同。

第三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承包土地的用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1、种好“责任田”,坚守“主阵地”,就要明确责任的内容和要求。防疫、防汛、防安全事故、防重大风险事关国之大者,是重大政治任务,也是领导干部的重要责任内容。我们要认清形势、严阵以待,知责尽责、强化担当,从严惩治、保障安全,提高政治站位,用刚性手段抓好“四防”,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种好“责任田”,坚守“主阵地”,就要推进干部作风整顿。我们要着力解决领导干部在其位不谋其政,办事拖沓敷衍、遇事推诿扯皮,“履责”变“推责”、务虚不务实,见到问题躲着走、碰见矛盾绕着走,出了问题就“甩锅”,出工不出力、在岗不在状态等作风问题,用铁腕重拳营造一流发展环境。

3、种好“责任田”,坚守“主阵地”,就要抓住“关键少数”。抓好“关键少数”,才能管好“绝大多数”。在抓安全、抓作风上,领导必须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对不履责的,要依规问责,绝不姑息。只有把安全问题和作风整顿做实做细,才能实现榆林高质量发展,才能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待。

版权声明:本站文章来源互联网,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处理;

原文链接:https://baike.tt44.com/js/5_11416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