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2021)

小编:优质农业网   人气:0℃   发布时间:2025-02-24 11: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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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节约用水,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节约用水应当遵循节水优先、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分类指导、综合利用的原则,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机制。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政策,建立节约用水考核评价制度,加强节约用水工作财政保障,推进全社会节约用水。

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2021)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的节约用水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和标准,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等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节约用水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学校节约用水的有关工作,指导学校开展节约用水教育,引导师生树立节水意识,统筹推进学校节约用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工业节约用水的有关工作,推广先进工业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承担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部门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的有关工作,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节约用水的有关工作,推进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先进农业节水技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相关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学校、商场、公园、医院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节约用水宣传标语、标志牌,宣传节约用水知识。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用水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及时处理举报投诉。第八条 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节约用水管理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节约用水规划、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水资源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节约用水规划需要修改的,按照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地表水和地下水实行统一调度、合理配置,优先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使用再生水、雨水、微咸水、疏干水等非常规水。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规划和建设项目开展节水评价审查,合理确定用水规模和结构,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节水评价内容包括现状节水水平与节水潜力分析、取用水规模合理性分析、节水目标与措施方案等。第十二条 本省实行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制度,建立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区域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指标体系。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国家制定的本省行政区域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指标,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各设区的市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指标。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指标,制定各县(市、区)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指标,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业用水需求变化、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情况适时修订行业用水定额。

水利站是什么单位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珍惜水资源,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节约用水坚持节水优先、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配置、高效利用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建立节约用水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建设节水型社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开展节约用水工作。

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节约用水。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节约用水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协调衔接,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镇节约用水工作,制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水制度、办法和标准,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推广使用节水技术、设备和工艺。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业节约用水工作和开展高效节水灌溉建设,推广先进农业节水技术。

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大学、中学、小学学生节约用水教育,提高节约用水意识。

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公共机构节约用水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水务、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教育、公共机构节能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有权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接到举报后及时调查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营造亲水、惜水、节水的良好氛围,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使节约用水成为每个单位、每个家庭、每个人的自觉行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学校、宾馆、商场、车站、机场、公园、医院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节约用水宣传标语、标志牌,宣传节约用水知识。第八条 对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节约用水管理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征求同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十条 本省实行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建立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需要开展水资源论证的规划和项目,应当将节约用水评价作为水资源论证的内容,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缺水地区应当严格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 业。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节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不得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充分征求利益相关群体意见基础上,制定本省行业用水定额,依照法定程序公布。

行业用水定额应当根据水资源状况、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修订。第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当对计量设施定期检查、维护和轮换,计量设施有损坏的,应当及时更换,确保正常使用,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的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并实行重点监控。

水利局是一个行政单位。

水利局现为水务局,是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供排水、工程建设、河湖治理和保护等工作。

同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市委、市政府关于水利水电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并组织实施全市水利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负责城市节水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水行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并协调部门和区县之间的水事纠纷仲裁。

水利站作为水利行业最基层的窗口,认真履行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农田水利建设和水利工程设施的管护、防洪保安、排涝抗旱等方面的职能,较好发挥了水利保障安全、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作用。

聊城市东昌府区沙镇镇水利站 [1] 成立于1982年,沙镇水利站位于沙镇政府驻地,沙镇镇水利站辖区位于聊城市驻地西南20公里处,西接莘县,南接阳谷,辖119个行政村,人口10万人,面积132平方公里,镇区面积3.2平方公里,驻地人口1.2万人,是聊城市农业大镇。

水利站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镇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全镇主要河道、跨乡镇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镇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镇和跨乡镇水资源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

(三)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节约用水措施;组织、指导、监督全镇节约用水工作。

(四)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镇水资源保护规划;监测地下水水量、水质。

(五)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取土许可制度,依法查处在河道、灌区及其他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范围内从事可能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动。节意见。

(六)编制全镇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水利科学技术推广。

(七)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河道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管理具有控制性或跨乡镇的重要水利工程。

(八)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人畜饮水、节水灌溉和乡镇供水工作。

(九)承担全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十)承办镇委、镇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水利站的服务承诺

1.水利站全体人员做到心系“三农”,热心为农民服务,做到说话和谐可亲、服务热情周到。

2.对全镇各管区或村提出的关于水利方面的问题,在权限之内能答复的当场答复或解决,不能答复的五日内给予答复。

3.对镇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和任务要出主意想办法,圆满的完成。

4.在水利工程建设中,科学施工、严把质量关,做到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绝不能出现豆腐渣工程。

5.对在水利建设工作中出现有损“三农”利益,工程中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触及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承诺请全镇各级进行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十二条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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