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管理,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是指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化肥、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第三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监督管理体系,将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开展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规范生产、经营、使用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参与意识。第五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监管与服务信息化平台,构建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第六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发展规划制定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减量计划,指导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安全合理使用。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七条 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生产者、经营者以及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全过程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情况,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鼓励其他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使用者建立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使用记录。第八条 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日内到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相关信息录入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监管与服务信息化平台。第九条 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制定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检查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十条 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生产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本州总体发展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建立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第十一条 鼓励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经营者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开展连锁经营以及集中配送。第十二条 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许可证等法定证照,张贴管理制度,配备数字化经营设备等。第十三条 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销售实行实名制管理。
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出具纸质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据并留存。销售凭据应当注明销售时间、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经营者名称及其****等内容。
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说明产品的使用范围、方法、剂量、技术要求以及注意事项等,不得对产品的功效、作用等作虚假、夸大宣传,误导购买者。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使用生态治理、健康栽培、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控技术和先进施药机械以及安全、高效、经济的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
农业生产中不得使用禁用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禁止不按规程使用除草剂。第十五条 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使用者应当妥善保管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按照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规定的使用范围、方法、剂量、安全间隔期、休药期、技术要求以及注意事项等规范使用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对产生的废弃农用薄膜等应当采取回收利用和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第三章 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第十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办法,统筹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包装废弃物的回收、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设施建设工作。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中发挥技术指导和服务作用,协调企业做好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
鼓励和扶持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第十七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以及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涉及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理的监督管理。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的调控,促进我市农业发展,保证救灾急需,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立市级化肥和农药储备制度。
市级化肥和农药储备任务由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以下简称市农资公司)承担。第三条 市级化肥和农药储备的主要品种为进口优质化肥(尿素)和国产、进口高效低毒农药。
市级化肥和农药的储备数量为:每年储备化肥2万标吨、农药300吨。第四条 市级化肥和农药的储备期自每年5月1日起至10月底为止。当年储备当年使用。当年储备有结余的,结转抵顶下年储备。第五条 市级化肥和农药储备资金由市农业银行安排贷款,执行国家规定利率,实行专户管理。
市农资公司根据储备数量,于当年4月份前提报分批储备计划,经市财贸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执行,市农业银行据此安排收购资金并按储备进度及时贷款。储备资金专款专用,按月结算贷款利息。第六条 市级化肥和农药储备费用包括运杂费、保管费和银行贷款利息。
农药储备费用,由市财政承担。化肥储备费用,由市财政和市农资公司共同承担,市农资公司按化肥年销售额的5‰提取,不足部分,由市财政承担,并于10月底前拨付市农资公司。第七条 市级化肥、农药储备主要用于农资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突发性的农业自然灾害。
需动用市级化肥、农药储备时,由市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市农业委员会、市供销社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市农资公司具体执行。第八条 储备化肥供应价格执行市统一定价,储备农药的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由市物价局核定下达。第九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财贸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