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小编:优质农业网   人气:0℃   发布时间:2025-02-23 1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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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本市汉江流域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水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汉江流域(以下简称汉江流域)地表水体、地下水体的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第三条 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社会参与、综合治理、污染者担责的原则。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汉江干流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进行保护。汉江支流水质不低于Ⅲ类标准,其中已达Ⅱ类水质的支流保证现有水质不降低并逐步改善。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汉江流域水环境,有权对损害汉江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有序开展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依法公开水环境信息,对在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政府职责第六条 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实行政府目标责任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分级制定和实施水环境综合治理和生态保护规划,建立健全水环境投入保障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

(二)依法拟定水环境功能区划和地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削减方案及排放标准;

(三)编制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调查处理水污染事件;

(四)定期开展水环境监测和评估,每月在市级公共媒体公布汉江流域水环境质量信息;

(五)监管对饮用水水源的污染行为;

(六)监管污水集中处理经营单位的尾水排放、工业企业以及医疗机构的废水处理和排放;

(七)监管畜禽养殖、水产养殖污染水体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水行政(水产)主管部门负责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流域内水资源保护规划、水功能区划、渔业水域发展规划,监测水功能区水质状况,监管河道采砂、淘金,监督水产养殖活动的污染防治;

(二)农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指导、监督畜禽养殖的水污染防治,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三)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和运营管理,治理城市黑臭水体,组织推进港口、码头及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收集处理体系建设;

(四)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湿地、汉江防护林、水源涵养林、岸线保护生态隔离带的建设和管理;

(五)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向城区堤内岸坡倾倒工业废物、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废弃物以及在城区岸边洗涤、洗车、洗浴等可能污染水体的行为;

(六)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船舶、趸船、港口、码头的水污染防治和航运污染事故的防范及应急处置,查处水上非法营运的船舶、趸船;

(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饮用水安全卫生的监管,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饮用水水源污染突发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置,监督医疗机构污水、废弃物的处置;

(八)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勘探、采矿、开采地下水等过程中的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指定相关部门对汉江流域重要水域有碍水生态保护的漂浮物进行定期清理。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改、经信、公安、监察、财政、旅游、行政审批、工商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水环境保护区域和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开展联合、交叉执法,建立信息共享和事故联合应急处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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