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不可以申请宅基地。在耕地上建房属于违法行为,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顿非法使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并处罚款,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宅基地需要什么部门批准
1、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申请宅基地审批的程序如下:
(1)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不予批准申请宅基地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1)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2)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3)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4)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5)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6)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7)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8)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法律主观:
一、基本农田如何转换宅基地
基本农田法律上是不可以转换为宅基地的。农田基本保护政策:五不准,六不报批。
五不准:不准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化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六不报批:属于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批;乡镇规模已经达到或突破建设用地规模的和年度计划指标已经用完的一律不批;未按规定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一律不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用地预审的一律不批;已批准的建设用地仍有闲置的一律不批;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一律不批。
二、如何查看宅基地
乡村宅基地使用权证在网上是不能查看的,只能携带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土管所查看。
乡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是乡村居民在依法获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罚的权利。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久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特点。其获到方式有原始获到与继受获到,消灭形式有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乡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权利并负担义务。
三、宅基地地同村人是否能转让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使用权归村民所有,所以,原则上农村宅基地是不可以买卖的,但可以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中转让。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将不予批准。
农村村民的房屋是私有财产,村民可以依法处置。国家保护私有房屋合法买卖,继承、赠与等权利。
因房屋和宅基地连同一体,不可分离,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必须连同房屋一并转移。
宅基地转移必须要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去办理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的变动,然后到县级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进行房屋登记。有一点需要提醒,那就是单纯的宅基地是不可以买卖的,只是买了宅基地上的房屋,如果将来重建必须向村委会重新提出申请,不过只要房屋不倒,买主就可以长期使用。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集体无偿划拨给农民建房的,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宅基地不是私有财产,不能买卖。《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八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