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动力”为企业“变废为宝”添活力

小编:优质农业网   人气:0℃   发布时间:2025-02-23 04: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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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动力”为企业“变废为宝”添活力

“税动力”为企业“变废为宝”添活力

税收红利让“尾矿废料”变身“明星产品”

走进位于海南省昌江循环经济工业园区内的瑞图明盛环保建材(昌江)有限公司的厂房,工人们生产作业如火如荼。而在生产车间外的成品晾晒场,大片由铁矿、水泥的废渣废料制作而成的新型地砖更是现在瑞图明盛的“明星产品”。

曾被誉为“亚洲第一富铁矿”的昌江石碌铁矿,在经过半个多世纪的采掘后已步入“末期”,如何处置尾矿废料也一度成为了困扰当地的难题。瑞图明盛与当地政府就建设铁矿石尾矿综合利用生态示范生产线签订了投资合作框架协议,该尾矿存储量约有4亿吨,生产线每年处理铁矿石尾矿可高达约300万吨。

“别人眼里的废料,恰恰是我们最好的原料。我们是以昌江本地铁矿、金矿的尾矿为主要原料生产环保彩砖、人造大理石等绿色环保建材,既能减少原生资源消耗、综合利用尾矿资源,又能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率和经济效率。”瑞图明盛总经理介绍道。

作为全国第一批批复的44个基地之一,昌江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基地也是我省目前唯一的固废综合利用基地。为帮助瑞图明盛加快建设年产300万吨尾矿综合利用生态示范项目,昌江县税务局在前期“一企一策”的基础上,结合该企业发展特点及需求升级为“一企一策一档案”服务模式,积极为企业建立税务“成长档案”,并通过制作税收优惠政策服务手册让企业用足用活税收政策优惠,为企业开通专项办税办费通道,个性化帮助企业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等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全流程、精准化的“税务秘书”式服务。据悉,该企业前后享受了10笔增值税留抵退税,累计金额862.96万元。

“上个月底,公司年产300万吨尾矿综合利用生态示范项目已经正式竣工投产。可以说,国家一笔接一笔的退税金变成了‘发展金’,不仅加快了项目建设的进度,也更有信心扎根昌江,为昌江的矿山环境修复作出贡献。”负责人诚恳地说。据了解,该项目达产后预计年总产值约3.5亿元,实现利润约4000万元,带动上下游产业就业岗位约400人。

变“污”为肥 税惠赋能绿色农业

工业领域在倡导绿色发展,农业领域也不甘落后。位于海南昌江黎族自治县乌烈镇的尚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微生物技术为核心,以智慧农业技术为辅助,通过使用各类禽畜粪污等原料作为有机肥,实现了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农业生产的双赢,降低了化肥、农药的使用,逐步建立起科学化标准化的农业种植体系。值得一提的是,该公司在发展产业的同时,还积极吸纳周边村民务工,从火龙果种植、分选包装等方面,提供就业机会,助力乡村振兴。截至目前,该公司吸收长期务工人员120人,平均每月短期务工180余人,带动村民实现年均收入4.5万元。

“不用化学肥料,所有东西都来自大自然,生产出来的农产品的口感,比同类产品会更有水果自有的风味,相对而言更有市场竞争力。目前公司已经实现了火龙果绿色种养循环近1500亩,累计产量700万斤,产值2000万元。”尚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乔峰介绍道:“税务部门一直很关心,公司的发展离不开他们的精细服务,为了能够专注生产经营,他们多次安排人员为开展入户宣传和辅导。在税务部门的指导下,获得了各类税费减免共计22万元,下一步计划用这笔钱来更新基地的节水灌溉技术。”

据了解,为助力尚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打造昌江县特色绿色农业品牌,昌江税务部门始终坚持聚焦企业发展状况和发展实际,定期安排业务骨干组成“税务助农分队”主动深入企业,以企业涉税需求为导向量身定制服务套餐,将最新最全的“惠农税收政策包”送到企业,“一对一”为企业开展政策辅导,用心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未来还计划和当地政府合作,将居民粪污、秸秆等种植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与农业生产相结合,实现农业农村生产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同时,也诚挚地希望税务部门能够一如既往地支持发展。”负责人恳地说道。下一步,昌江税务部门将持续落实落细各项税费支持政策,为昌江县绿色农业蓬勃发展和乡村振兴贡献税务力量。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

摘要: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纯所得额征收的种税,而企业所得税率是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与计税基数之间的比率,也是衡量一个国家企业所得税负高低的重要指标。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企业所得税怎么算?下面来看看企业所得税率和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一、企业所得税是什么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联营企业;(5)股份制企业;(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二、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的,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税。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即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200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财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通知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台湾地区:台湾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经税收减免后,本土公司税率中位数为20%,而跨国公司为18%。

三、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1、扣除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是据以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是企业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损失以及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成本是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耗费和各项间接费用。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等。除此以外,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外,税收有关规定中还明确了一些需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扣除项目。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利息支出的扣除。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计税工资的扣除。条例规定,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据实扣除,这意味着取消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切实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但允许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对明显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则不予扣除。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制定与《实施条例》配套的《工资扣除管理办法》对“合理的”进行明确。

(3)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以前的扣除标准(提取比例分别为14%、2%、2.5%),但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了。在职工教育经费方面,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捐赠的扣除。纳税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会计利润的12%以内的,允许扣除。超过12%的部分则不得扣除。

(5)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交际应酬费用。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税法采用的是“两头卡”的方式。一方面,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允许列支60%,是为了区分业务招待费中的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通过设计一个统一的比例,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掉;另一方面,最高扣除额限制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是用来防止有些企业为不调增40%的业务招待费,采用多找餐费发票甚至假发票冲账,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

(6)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的扣除。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在省级税务部门认可的上交比例和基数内,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残疾人保障基金的扣除。对纳税人按当地政府规定上交的残疾人保障基金,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财产、运输保险费的扣除。纳税人缴纳的财产。运输保险费,允许在计税时扣除。但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则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9)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扣除。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则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但租赁费中的利息支出。手续费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10)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的扣除。纳税人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提取的标准暂按财务制度执行。纳税人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税时扣除。

(11)转让固定资产支出的扣除。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是指转让、变卖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清理费用等支出。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准予在计税时扣除。

(12)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的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这里所说的净损失,不包括企业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纳税人发生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13)总机构管理费的扣除。纳税人支付给总机构的与该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14)国债利息收入的扣除。纳税人购买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5)其他收入的扣除。包括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者,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外,其余则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

(16)亏损弥补的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2、不得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企业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应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步摊销。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应在其受益期内分期摊销。

(3)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在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前,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4)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5)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被税务部门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项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6)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7)超过国家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用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8)各种赞助支出。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3、收入费用

企业所得税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同时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长期工程(劳务)合同等经营业务规定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入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2)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4)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四、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

一、直接减免:

免征

适用范围:

1、蔬菜、谷物、油料、豆类、水果等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选育;

3、中药材种植;

4、林木种植;

5、牲畜、家禽饲养;

6、林产品采集;

7、灌溉、农产品加工、农机作业与维修;

8、远洋捕捞;

9、公司_农户经营。

减半征收

适用范围:

1、花卉、茶及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定期减免

2免3减半(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适用范围:

1、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重点扶持的高新企业;

2、境内新办软件企业(获利);

3、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企业。

3免3减半(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适用范围:

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2、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3、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三、低税率

20%

适用范围:

小型微利企业:

1、3130(即资产不超过3000;人数不超过100;所得额不超过30);

2、1830.

15%

适用范围:

1、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企业;

2、投资80亿、0.25μm的电路企业;

3、西部开发鼓励类产业企业。

10%

适用范围:

1、非居民企业优惠;

2、国家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四、加计扣除

据实扣除后加计扣除50%

适用范围:

1、研究开发费;

2、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150%摊销。

据实扣除后加计扣除100%

适用范围: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五、投资抵税

投资额的70%抵扣所得额;

投资中小高新技术2年以上的创投企业(股权持有满2年);

投资额的10%抵扣税额;

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

六、减计收入

适用范围:

1、减按收入90%计入收入;

2、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

3、为种植、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

适用范围:

1、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的产品所得收入;

2、所得减按50%计税;

3、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七、加速折旧

缩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

适用范围: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八、有免征额优惠

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500万元

适用范围:

1、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税;

2、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

九、鼓励软件及集成电路产业

软件及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1227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三、中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四、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十、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

十一、过渡期优惠政策

十二、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

适用范围:

1、鼓励类及优势产业的项目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

2、鼓励类的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的,减按l5%的税率;

3、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所得税2免3减半。

原优惠税率过渡方法

1、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2、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档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3、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

法律分析:

1.技术转让所得优惠。对技术转让所得的优惠仍采取减免税优惠。原企业所得税法政策规定,对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法”)第27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减免所得税。具体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通过提高技术转让所得免税的限额,激励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进程。

2.高新技术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主要采取的是税率优惠。新法第28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原企业所得税政策相比,新法将仅限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扩大到区内外一视同仁;同时,对原优惠中定期减免的政策,给予了过渡性优惠,即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 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技术开发费优惠。对技术开发费用(也称“研究开发费”)仍采取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新法第 30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支出”,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通过增大企业税前扣除数额减轻企业税负,促进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力度。

4.创业投资优惠。为鼓励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解决企业融资困难,新法规定,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新法第32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通过加速折旧,减轻纳税人在使用资产初期的税收负担,补偿企业由于技术进步,加快进行更新换代固定资产的成本

6.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新法将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及远洋捕捞等关系民生、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需品项目的所得列入免税范围。

7.减半征收项目。新法中,对于从事提升生活品质的非必需品类项目所得给予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主要包括: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8.资源综合利用优惠。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所得免征五年所得税。新法规定,企业以有关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9.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的优惠。这是新法中新增的优惠内容。新法规定,对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有关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10.原企业所得税法中,对规模、利润较小的企业分别采取了18%和 27%两档优惠税率,新法保留了对小型企业的税收照顾,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或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给予了20%的优惠税率。

11.新法中保留了对鼓励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政策。但由原企业所得税法最初对特定福利企业的所得税减免优惠改变为根据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进行100%加计扣除,同时扩大了残疾人界定范围 (除盲、聋、哑,肢体残疾四类残疾外,增加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使得鼓励安置残疾人的优惠政策更有针对性和符合实际。

12.除以上几项重点税收优惠规定之外,新法还列举了居民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几项免税收入,同时对突发性公共事件授予了国务院制定专项优惠政策的权限,确保了企业所得税法中优惠政策体系的完整性和灵活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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