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小编:优质农业网   人气:0℃   发布时间:2025-02-23 02: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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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第四章 房屋拆迁补偿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组织公安、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岳阳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对被 拆迁 房屋进行合法性认定,并予以公示。 对房屋合法性认定有异议的,被拆迁人应当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申请复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后予以认定。被拆迁人对认定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 诉讼 。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以合法性认定公示结果为依据,按《住宅房屋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规定予以补偿。被拆迁人的房屋内外附属设施按认定公示的合法住房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被拆迁人办理了集体 土地使用证 、 房屋所有权 证的,给予8000元的办证补偿。经补偿后,房屋及附属设施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组织拆除。 第二十五条 自《预 征地 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土地上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抢种林木、抢建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抢装饰(修)等,征地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因国家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二)农业生产用房、临时建(构)筑物的装饰装修; (三)拆旧建新房屋的批准文书中明确要求应当自行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危房及相关附属设施; (四)已废弃的生产、生活设施; (五)被认定为违法违规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第二十七条 具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用地手续、工商 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的工商业主,其生产、营业性用房按《住宅房屋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购标准的2倍予以补偿(包括停产停业 工资 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等因拆迁应补偿的一切费用),其非生产、营业性用房(办公、生活用房)按《住宅房屋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购标准的1.5倍予以补偿,补偿后,不再另行安置。 第二十八条 村(居)民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营业性用房,且办理了合法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按《住宅房屋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购标准增加20%予以补偿(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核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内设施运转、处置等一切费用),未办理合法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不予增加补偿。 第二十九条 经依法批准的有养殖用房的农业设施用地,除按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补偿外,另按养殖用房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200元/平方米的补偿(含转移费、停产损失和设施补偿等)。 未经依法批准的有养殖用房的农业设施用地,其房屋及设施不予补偿,但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的,可按养殖用房实际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20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贴。 第三十条 拆迁学校、医院、寺庙、教堂等公益事业用房,按《住宅房屋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购标准的1.5倍予以补偿。 拆迁从事农业的合法生产性用房,参照《住宅房屋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购标准的60%予以补偿(缺项不扣)。 拆迁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排水、燃气等设施,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予以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拆迁有合法用地手续的预制场、砖厂、砂石场、停车场、货场等生产生活性用房及设施,按评估价(包括房屋、设施的重置价格,设备拆除、安装、搬运及一年停产停业损失等一切费用)予以补偿,手续不齐全的按评估价60%补偿。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的,给予实际补偿额5%的奖励。补偿后不再另行安置。 征拆灌溉水塘必须重建的,按正常蓄水量15元/立方米的标准向拥有水塘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支付造塘费。 第三十二条 对积极参与、协助征拆工作的村(居)委会,按《征地拆迁误工费补助标准》规定计提误工补助。 第三十三条 被拆迁人的搬家费和过渡费按《搬家、过渡费补偿标准》规定予以补偿。 第三十四条 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规定时间内搬家腾地后,按被拆迁房屋(临时建筑、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房屋除外)合法建筑面积给予 300元/平方米的奖励。 第三十五条 征拆工作具体实施单位在编制项目征拆资金概算报告时,按征拆资金概算总额的7%计提不可预见费。 第五章 住房安置补助 第三十六条 市中心城区(含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县(市、区)城关镇规划区范围内 集体土地 上房屋拆迁原则上实行住房货币安置,其他区域主要采取 安置房 安置或 宅基地 迁建安置。 市中心城区住房安置补助按《市中心城区 购房 补助标准》规定执行,各县市区住房安置补助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据当地经济条件依法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 另外,实行宅基地迁建安置的人员,按《住宅房屋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规定的迁建标准获得补偿后,选择异地重建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标准给予建房补助。 第三十七条 住房安置补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同一栋房屋中居住的,只对具有合法批准或登记手续的权利人进行补助。 (二)被拆迁人有多处被拆迁房屋的,只享受一次住房安置相关待遇。 第三十八条 采取宅基地迁建安置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宅基地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有关手续原则上由各县市区征拆工作具体实施单位承办。土地报批及宅基地“三通一平”等费用列入项目征拆成本。 (二)被拆迁人符合迁建条件的,按3万元/户的标准给予建房补贴。 (三)被拆迁人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户籍的,不享受宅基地迁建安置政策。 (四)迁建安置要优先利用空闲地和闲置宅基地,结合新农村、中心村和小城镇建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迁建用地。 第三十九条 符合住房安置补助条件的无力购(建)住房的孤儿、 五保户 、残疾人,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确定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另行给予5万元/户的购(建)房补贴。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被拆迁人采取伪造、涂改土地和房屋权属、人口等证明材料及其他违法行为骗取补偿或补助的,应当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追回 违法所得 并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在征地 拆迁补偿 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 ;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 敲诈勒索 财物的; (二)强揽工程建设的; (三)煽动、组织或参与闹事,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阻碍征拆工作,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 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物价、财政、民政、规划、公安、房产等部门未按本办 法规 定履行职责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主管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相关工作人员在征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有关术语解释 (一)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二)本办法所称村(居)民或农业人口,是指户口依法登记在村(居)委会,在所在村(社区、场)具有承包土地资格和履行义务,依法承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并参与集体财产分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本办法所称 集体土地征收 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指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 征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农村村民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补偿费和不可预见费等。 (四)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上附属设施,是指被征收土地上使用不同材质建造的水利设施、道路、沟渠、桥涵、护坡、挡土墙、温室大棚及其他为农业生产生活服务的设施。 (五)本办法所称房屋内外附属设施,是指被拆迁人的房屋庭院内外所有花卉苗木、零星果木树木、房屋楼顶和室外广告牌、无线电发射装置和机房、各类材质围墙、挡土墙、晒谷地坪、排水管沟、机水井、进户杆线、假山、凉亭、游泳池、观赏鱼池、沼气池、化粪池等生产生活配套设施以及室内空调、有线电视、电话、网线等。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有关房屋、附属设施、青苗补偿等标准,除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外,其他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不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80%的前提下,依法制定补偿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 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征地过程中,按有关规定征收、计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及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施行的本市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 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公告》的,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发布公告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被征收土地的老百姓可以根据上述的规定向国家请求补偿与土地所对等的价值,如果因国家没有按照规定给予老百姓补偿而发生纠纷就可以通过 委托律师 起诉相应的国家机关以获得救济。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 征地 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 建房、提供 安置房 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 等 社会保险 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农村宅基地和耕地补偿哪个更高?注意征收和征用的区别,必须知道

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具体如下:

1、土地平整工程:通过实施土地平整工程,耕地集中,农田表面平整,耕层厚度应达到30cm以上,有效土层厚度应达到60cm以上,土壤理化指标应满足作物高产稳产的要求,田地的规格和平整度应符合农业机械化生产的要求。

2、灌排工程:通过实施灌排工程,合理利用水资源,形成“干能灌、涝能排、涝能减”的灌排体系,采取节水灌溉措施,增加有效灌溉面积,完善灌排系统,充分利用水资源,灌溉设计保证率的农田面积比例不低于90%,排水标准应不低于每十年一次。

3、田间道路工程:通过实施田间道路工程,建设便捷高效的田间道路系统,使田间与居民区之间保持便捷的交通联系,满足农业机械化生产和安全便捷的生活需求,平原地区的道路可达性应不低于95%,丘陵地区不低于80%。

4、农田保护:通过实施农田保护,预防和减少农田自然灾害,保护农田的农作物生产。

5、生态环境维护工程:通过生态环境维护工程,维护和改善农田生态环境,保障农田生态系统安全。

高标准基本农田是一定时期内,通过土地整治建设形成的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基本农田。包括经过整治的原有基本农田和经整治后划入的基本农田。

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坚持以下五点要求:

1、要坚持规划引导,统筹安排,规模整治,优先在基本农田范围内建设;

2、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差别化整治,采取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措施;

3、坚持数量、质量、生态并重;

4、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鼓励农民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工程建设;

5、以土地整治专项资金为引导,聚合相关涉农资金,集中投入,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

高标准农田建设目标具体如下:

1、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实现集中连片,发挥规模效益;

2、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高标准基本农田面积比重;

3、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完善田间基本设施,稳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4、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发挥生产、生态、景观的综合功能;

5、建立保护和补偿机制,促进高标准基本农田的持续利用。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条件具体要求有: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土地、农业、水利、环保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2、水资源有保障,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标准,土壤适合农作物生长,无潜在土壤污染和地质灾害;

3、建设区域相对集中连片;

4、具备建设所必需的水利、交通、电力等骨干基础设施。

综上所述,根据中低产田面积、粮食产量、粮食商品率等因素,测算确定粮食主产区和非粮食主产区的建设任务和目标,把粮食主产区,特别是增产潜力大、总产量大、商品率高的重点粮食主产区放在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突出位置。

法律依据: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应达到“田地平整肥沃、水利设施配套、田间道路畅通、林网建设适宜、科技先进适用、优质高产高效”的总体目标。通过建设,解除制约农业生产的关键障碍因素,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显著增强,农业特别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达到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目标;农田基础设施达到较高水平,田地平整肥沃,水利设施配套、田间道路畅通;因地制宜推行节水灌溉和其他节本增效技术,农田林网适宜,区域农业生态环境改善,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农业科技贡献率明显提高,主要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显著增强;建设区达到优质高产高效的目标,取得较高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同时,坚持节约土地、合理使用的原则开展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建成后农田基础设施占地率符合有关规范标准。

对于农村来说,最多的莫过于土地了,但是,对于农民来说,也最爱护的也是土地,大家都说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因此,大家对土地的珍惜是超过其它东西的。哪怕是钱,没有哪个这样说过,大家都知道钱很重要,但是,也知道钱是留不住的,只有不断地去挣钱。而土地则是留在那里,不得已不能乱动。

对于农村人来说,真正有价值的资产实际上主要也就是土地,这里的土地主要包括3部分,一是宅基地,二是耕地,三是山林。这里,我们主要讨论下宅基地和耕地,如果被征占会有哪些补偿?宅基地和耕地的补偿哪个更高?

一、宅基地征收,补偿费用都包括哪些?

宅基地的征收包括3部分,宅基地、房产和其它附着物。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土地征收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补偿,同时,按照该法律的规定,必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来的生活质量不下降,而且,对于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必须有长远的生活保障。这是该法律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民的总体要求,那就是不能比以前差,而且,还要有稳定的收入,将来有生活保障。

对于农村用房来说,还有具体划分,如果是居住用房,赔偿标准包括宅基地补偿费用,住房征收补偿费用,装修补偿费用,安置补助费和其它附着物费用等。

如果是农村的房子进行商业运作,比如,开了民宿酒店,经营餐饮娱乐,经营粮油店,经营便利店等商业性质活动的话,则属于商业用房,商业用房征收标准当然和居住用房不一样。补偿标准包括房屋的赔偿,宅基地的赔偿,附着物的赔偿,设备设施赔偿,以及未经营年限的赔偿等。

具体标准有各省(市、区)根据片区地价,同时,参考土地用途,土地本身的价值,土地的资源条件,土地的区位,土地的供求情况,以及该土地的人口和经济发展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按照至少3年调整一次或者公布一次。

二、耕地征收补偿包括哪些?

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费用包括土地征收的补偿费用,安置补助费用和耕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费用。当然,如果只是征收一部分土地,不需要进行整体搬迁的话,则不存在安置费。

对于耕地补偿来说,耕地补偿费用安置各地制定的标准进行执行,由于以前人少,因此,每家的耕地相对面积都比较大,因此,土地征收的话补偿费用还是比较大。而土地上的附着物要看情况,如果面积大的话可能会修建有生产用房,灌溉设施,收储设施等,这类补偿按照相关标准执行。另外一种补偿就是青苗损失,青苗损失的补偿各省标准都有差异,有的地区按照每亩的价值进行赔偿,有的按照每亩价值的倍数进行赔偿。

三、补偿方式都包括哪些?

1、农村宅基地征收原则

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进行征收,同时,对于被征收农民来说,居住条件比以前要改善的原则进行征收。

2、补偿方式

对于村民的补充,应采取尊重村民的意愿,补偿可以采取重新划分宅基地建房的方式,也可以提供住房进行安置的方式,对于一部分人来说,也可以采取现金进行补充的方式。因此,对于农民来说,实际上可以拿的补偿可能有一部分现金+宅基地或者现金+安置房的方式,或者完全是现金的方式进行。

3、土地补偿包括哪些?

由于农民土地的特殊性,即所有权归集体,但是,使用权归村民,因此,对于土地的补偿实际上就是使用权的补偿和所有权的补偿,也就是说,无论是宅基地的补偿还是耕地的补偿,有一部分归集体所有,由集体进行分配。

四、注意:征收和征用,因性质不同,补偿的标准也有差异

1、土地所有权的变化

征收,简单来讲,就是根据发展需要,将农村的土地进行征占,改变土地的性质,由集体土地变成为国有土地,土地性质完全改变。换句话说,被征收的土地和村集体不再有关系。

征用则不同,就是对该地块暂时使用,使用期限完成后仍然交还给村委会。换句话说,没有改变土地的权属问题,村集体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发生改变,只不过使用权在一定的期限内发生了改变而已。

2、审批权限的差异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基本农田转化为建设用地的,需经国务院批准,一般的建设用征收土地的,需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而征用土地则只需要报县自然资源部门审批就可以。

综上所述,对于农村来说,宅基地的征收相对来说牵涉的东西比较多,也很复杂,赔偿的名目也很多,因此,征收农民宅基地时,必须将征收补偿的名录完完整整地告诉被征收人,这样,征收中的矛盾才会减少。

反过来说,对于村民,只有对征收的补充标准清清楚楚,这样,在补偿中才不会出现糊涂账,自己也才不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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