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能办农药经营许可证吗

小编:优质农业网   人气:0℃   发布时间:2025-02-22 13: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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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可以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除了特定的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化肥、农药、农膜。因此,个体工商户如果要经营农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具备相应的农业有害生物防治资质、农药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等,同时需要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获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个体工商户能办农药经营许可证吗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使用者有哪些规定

需要有农药专卖证才可以销售 而且是部分产品哦 农药必须有专卖证,否则是违法的。农业部发出加强农药使用指导和市场监管的通知,明确规定:禁止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性使用农药,这意味着部分农药品种将不能再网上销售。

网上销售药品具体需要哪些资质:

1、在网上经营分为两种,自建型和入驻型;

2、入驻平台,主要针对入驻京东、淘宝、拼多多等第三方平台入驻的商家。需要有《药品经营许可》;

3、公司自建网站卖药,需要具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和《药品经营许可》,另外就是企业自己搭建网站,包括搭建网站设计,信息安全备案,ICP资质,互联网销售资质等。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办理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1、办理条件:

(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2)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3)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4)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2、需要提供资料清单:

(1)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

(2) 域名证书扫描件;

(3)法人身份证扫描件;

(4)至少两名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5)网站负责人身份证扫描件及简历(药品,医疗器械相关质量管理任职经历)

(6)公司网站名称不得含有“中国”“全国”“电子商务”

(7)网站不得展示销售疫苗、血液制品、毒麻精放药品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

《药品经营许可证》办理:

药品经营许可证是药房以及相关经营药品的企业必须要申请的资质。

1、办理条件:

(1)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

(3)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拣、上架、出库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

(4)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

(5)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

2、需要提供资料清单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2)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3)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4)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

综上所述,网上销售农药需要取得合法的专卖证。

法律依据: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限制使用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利用互联网经营其他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7号,《农药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合理用药,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等施用农药,还要按标签标注的安全间隔期收获农产品。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等生产上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等应当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农药使用者应当保护环境和有益生物、珍稀物种。下面是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使用者作出规定的相关条款:

第三十三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妥善保管农药,并在配药、用药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发生农药使用事故。

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者应当为农药使用者提供用药指导,并逐步提供统一用药服务

第三十四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

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第三十五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保护环境,保护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严禁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第三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当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农药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等。农药使用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国家鼓励其他农药使用者建立农药使用记录。

第六十条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二)使用禁用的农药;

(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第六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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