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瑞园花卉产业有限公司是2006-09-19在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四街镇四街三组(小营)。
云南瑞园花卉产业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530423792873677E,企业法人王正龙,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云南瑞园花卉产业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鲜切花生产销售;种苗培植销售;技术咨询服务;农副产品种植、收购、销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云南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652874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0-5000万 和 100-1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3513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云南瑞园花卉产业有限公司对外投资1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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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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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我想知道曲靖近几年花卉产业怎样?是不是曲靖有500万盆万寿菊?
解析:
云南曲靖17万农民受益万寿菊产业
2005-10-27
新华网云南频道10月20日电(记者 浦琼尤)为了增加农民收入,培育农业龙头企业,云南曲靖大力发展万寿菊产业,注重其深加工,使17万农民有了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实现户均增收864元。
万寿菊产业是曲靖的优势产业,1998年,该市的沾益县引进试种万寿菊并获成功。经过6年的实验示范,种植万寿菊展示出生长适应性强、产量高、品质优、效益好、潜力大的特点。但是,由于缺乏龙头企业和较为合理的规划,长期以来都是农民自发、分散种植,经济效益难以显现。2003年,曲靖引进民营企业家,建立从事万寿菊产业化种植与深加工的博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与云南省农业科学院合作成立云南万寿菊研究所,同时推行公司+基地+农户的模式,实现万寿菊产业由粗放型到集约型的转变,促进了该产业规模化、产业化的发展。2005年,曲靖市的沾益、马龙等四个县的13个乡镇种植万寿菊10万余亩,截至9月份已收购鲜花12.24万吨,可产干花颗粒12240吨,可产叶黄素浸膏1360吨,实现农业产值7344万元,按已订合同单价计算可实现工业产值14688万元。
目前,该公司主要生产广泛用于饲料、食品、医药和化妆品等多种行业的叶黄素浸膏等,产品主要销往美国、德国、墨西哥、西班牙和印度等国。据悉,该公司将以沾益县为中心向周边市、县辐射,不断扩大种植规模,计划在5年内使种植面积达到30万亩,形成以沾益县为精加工基地,周边市县为种植、粗加工原料供应基地的集团化发展格局,做强做大万寿菊产业,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花卉产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建立现代花卉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花卉产业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花卉产业包括花卉的研究开发、生产加工、贮运、营销、售后服务以及与花卉产业配套的设施建设、物资供应、技术服务等。第四条 花卉产业遵循开放式发展、市场导向、科技促进、突出特色、引进与创新并重的原则,增强核心竞争力,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花卉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花卉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发展措施,完善协调机制,改善发展环境,促进花卉产业的发展。
按省花卉产业发展总体规划重点发展花卉产业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有关州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花卉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明确花卉产业管理机构,因地制宜,采取措施,促进花卉产业的发展。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花卉产业行业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省花卉产业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花卉产业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省花卉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提出有关花卉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四)协助有关部门制定花卉行业技术标准;
(五)分析全省花卉产业发展态势和市场趋势,发布产业发展信息,受理登录、发布地方特色花卉品种,提供咨询及相关服务;
(六)组织、指导花卉交易市场建设、花卉科研、技术推广、技能培训、标准化种植、培育和开拓花卉市场;
(七)负责省级花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八)指导州(市)、县(市、区)花卉产业发展工作和有关花卉组织的业务工作;
(九)协助处理花卉产业涉外事务,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有关州市县人民政府花卉产业行业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有关州市县花卉产业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花卉产业发展工作。
农业、林业、科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花卉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发展规划第八条 省花卉产业管理机构在组织编制省花卉产业发展总体规划时,应当综合考虑气候、地理、资源、文化、市场及运输条件等因素,根据发展现状和条件,明确发展思路和目标、发展重点和布局、发展对策和措施,并与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省花卉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应当征求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九条 省花卉产业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省花卉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花卉产业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十条 有关州市县花卉产业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省花卉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地区花卉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花卉产业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一条 经省、有关州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花卉产业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三章 科研与开发第十二条 省、有关州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扶持花卉产业的基础性研究和花卉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推进花卉科技成果转化,提升花卉产品市场竞争力和产业综合实力,支持建立技术创新联盟,培育创新型花卉企业。第十三条 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花卉种质资源库,定期公布本省重点保护和可供利用的花卉种质资源目录,做好花卉种质资源的收集、鉴定、登记、保存和推荐使用工作。
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帮助和指导科研机构、企业建立花卉种质资源库。
省花卉产业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花卉种质资源普查、重点考察和收集工作,组织评选、推荐优异花卉品种。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院校、科研机构驯化、培育、示范和推广花卉新品种,开展花卉生产技术以及产品标准、土壤治理、病虫害防治、采后处理、贮藏运输等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
支持引进和开发花卉环保生产技术及其推广应用,实现花卉环保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