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殖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
单位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2、养殖技术条件说明;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使用集体所有的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有效的海域和内陆水域承包经营合同。
办理条件
1、国家对水产养殖海域和内陆水域实行养殖证制度。利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
⑴全民所有的海域和内陆水域依照《渔业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海域和内陆水域养殖使用权;
⑵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海域和内陆水域,依照《渔业法》、《土地管理法》和有关土地承包经营的规定,确定海域和内陆水域养殖承包经营权;
2、对已养海域和内陆水域,符合养殖规划并持有养殖证的,可简化审核程序予以换证。尚未领取养殖证应尽快审核补发。
不符合养殖规划但已持有养殖证的,限期予以调整。无证使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登记,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3、使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办事项目: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核发
监督电话:0794-8252637
责任部门:抚州市农业局
办事地点:市办事大厅农业局窗口
****:0794-8211341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
办理条件:1、年繁殖鱼苗能力在5000万尾以上;
2、有固定的生产场址,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3、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种苗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4、有与水产种苗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队伍,有合格的专职水产种苗检验人员
办事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县以上(含县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水产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行政审批决定→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制作行政审批决定证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对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申报材料:①《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复印件
②《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