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郯城银杏树产业开发区地下水源污染程度严重吗

小编:优质农业网   人气:0℃   发布时间:2025-02-22 1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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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郯城县新村乡是全国闻名银杏树种植面积最多的地区也是特产地,银杏树为落叶乔木,树形优美很受众人喜爱,最近几年绿化工程所用绿化苗木银杏树需求量极高,所以价值也是非常的可观因此给树农们带来的经济效益也是的非常可观。

山东郯城银杏树产业开发区地下水源污染程度严重吗

正因如此人们对银杏树的管理更加细心起来常浇水施肥,喷施农药预防病虫害的发生。这都属正常啊有人会问,喷施农药怎么会污染到水源呢。其实这都不是重点不足为虑就是种青菜也是这样管理,也没听说能污染到地下水源。问题发生在根上这才是源头,因为根部较深部位都会有地下虫的危害,根部被咬会导致银杏树生长缓慢。主要就是在土皮部位地下虫最爱在此进食,被咬的银杏树会在两年左右的时间死亡。所以树农们就在地下使用农药来杀死地下虫。农药药名叫3911,所谓的3911是指农药---甲拌磷,有效成分是O,O-二乙基-S-乙硫基甲基二硫代磷酸酯,属剧毒农药。

树农门一般都是灌溉是使用,据观察每亩的使用量一般在5公斤左右。经灌溉农药放入水中迅速分散,随后渗入地下。这么大的使用量多年地下渗入、积累导致地下水源污染严重。人们的疾病生病率大大的提高,据说是因水质引起的。

2011年地下水源经检测人们大概都已得知,现在一般人群大都喝起了纯净水。可是农药的使用量还是不见减少。

虽然说银杏树的价值高,管理好了能多增长点经济收入,可是人们有没有想过以后,你的后代在你所造成的坏环境下生长健康能得到保障吗?你能放心吗?你能安心?在此也呼吁有关部门能对此加以重视,为了我们自己生活的环境做出应负的责任。

山东省郯城县新村乡地下水源污染绝对属真实,污染程度也是很严重,具体到什么程度需检测才能得知,对于人体的危害要看水质里面含有什么有害物质成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省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省农药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省农药检定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农药具体登记工作。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农药生产前向省农药检定管理机构提供样品和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标签等方面的资料进行农药登记初审。经初审合格,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家农药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农药登记。第五条 已经登记农药的名称、种类、剂型、有效成分、毒性、使用范围、防治对象及使用方法,以国家农药登记主管机关公告为准。第六条 农药登记有效期内的农药产品,改变剂型、含量(配比)或者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第七条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技术规程组织生产,生产和产品检测记录必须完整、准确,不得涂改,所需一切原材料及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农药标准要求。第八条 农药产品的容器或者包装上必须印有或者贴有农药标签。农药标签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农药名称;

(二)农药含量、剂型、有效成份;

(三)净重或净容量;

(四)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

(五)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批准证书号、执行标准号(进口的原装农药除外);

(六)使用范围、防治对象、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七)农药类别颜色标志带、毒性标志;

(八)生产日期(批号);分装农药应当注明分装日期;

(九)有效期;

(十)企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分装农药应当注明生产、分装企业的名称。

确实无法记载上述事项的,应当附具与农药标签具有同等效力的说明书。第九条 农药生产企业印制农药标签必须以农药登记时批准的内容为准,未经国家农药登记主管机关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已经登记的农药名称、种类、剂型、有效成分、毒性、使用范围、防治对象及使用方法。第十条 农药经营单位的营业人员,应当向农药使用者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等。第十一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农药:

(一)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使用的农药;

(二)国家撤销登记的农药;

(三)假农药;

(四)劣质农药;

(五)无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无产品质量标准的国产农药;

(六)无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的进口农药;

(七)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报废的农药;

(八)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第十二条 未经登记的农药,禁止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农药广告必须与农药登记的内容一致。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同级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媒介发布农药广告内容的初审,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广告发布者应当将广告审批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农药广告。第十三条 农药使用者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后,应及时设置警告标志;

(二)农药使用后的箱、瓶、袋等包装物品和标签不得随意弃置,应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三)不得在河流、湖泊、水库、渠道、鱼塘和饮用水源保护区、海洋养殖区、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内倾倒农药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四)使用农药后,在农药标签载明的安全间隔期内不得采收;

(五)禁止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六)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类、果树、茶叶和中草药材。第十四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认真阅读标签,严格按照标签规定的剂量、防治对象、使用方法、施药适期、注意事项施药。

农药使用者不得随意加大施药剂量和改变施药方法。第十五条 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注意保护生态环境和有益生物,防止人畜中毒。

使用飞机等空中施药,应将喷撒的农药品种、剂量、使用范围和防治对象报省农药检定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将安全注意事项于3天前通知施药区内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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