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文化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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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文化是上古时期人类在繁衍生息,推进社会发展中,创造的一种适应自然,改造自然的原始文化,它也是人们对万物有灵崇拜时期的文化的通称,是人类远古的文化。 巫文化融汇了天文地理,人文数理、医卜星相、五行八卦,祭礼娱乐的总和,它诠释了中国传统的道、哲、理、文、联姻,并渗透影响了阴阳学说、庄老思想、屈原诗歌、孔丘仁义。它构成了华夏民族多元文化的重要组成部份,极大的丰富了华夏民族文学艺术宝库、宗教哲学、科学技术,推动了中华文化的成长。 巫文化 - 简介 巫文化 巫文化是上古时期以巫咸为首的“灵山十巫”在以今巫溪宁厂古镇宝源山为中心创造的以占星术和占卜术为主要形式,以盐文化和药文化为主要内容的地域特色文化。据《山海经·大荒西经》记载,“有灵山,巫咸、巫即、巫盼、巫彭、巫姑、巫真、吴礼、巫抵、巫谢、巫罗十巫,从此升降,百药爰在”,郭璞《巫咸山赋》更载“巫咸以鸿术为帝尧医师,生为上公,死为贵神,封于是山,因以为名”。经考证,今巫溪宁厂古镇宝源山不仅因有宝源山盐泉可供古人类直接取食,而且古代这里还盛产“神仙不死之药”丹砂。因此,宝源山就是以巫咸为首的上古“十巫”“所从上下”升降采药、采卤制盐的灵山,也就是真正意义的巫山。这里诞育了神秘悠远的巴文化之母文化---巫文化(盐文化、药文化),在唐尧时期就建立了巫咸国,形成了巫文化在三峡地区(大巫山地区)之滥觞。还从这里迁徙出巫诞一部的五姓巴人到湖北长阳钟离山,巫文化与楚文化等文化融合产生了一度繁荣的巴文化,孕育了“记神事之书”《山海经》、伟大的文学开篇巨著《诗经》、巫歌《楚辞》,并在天文、文学、文字、艺术、医学、地理等方面取得丰硕成果。今天仍然沿袭并广泛存在于巫溪大地的巴山夜唱、五句子山歌等文化事象都古风浓郁,而作为巫文化之历史遗存的“上古盐都”宁厂古镇,大宁河古栈道、悬棺“二谜”等则更是神秘幽古。 [1]巫文化是人们对万物有灵崇拜时期的文化通称,是华夏民族多元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神话的表现,传播给先民们以邪不胜正、天人合一、探求灵性以及追求美好未来等精神。其中,“天人合一”的思想体现了人与自然同步演进、生生不息的哲学观。这一思想对中国文化各个方面产生了深远影响,特别是对中国传统艺术予以了巨大影响。 伴随着文明的发展,巫文化中的巫性意识得到升华,它逐步地影响到中国传统的艺术思维。受巫文化影响的道家在继承和发挥巫术观念,使巫性力量趋向理性的同时,又带有浓重的空想浪漫成分,使原始巫性观念扩大化,且诗意化。诗意化了的泛巫意识的具体表现,最早可追溯到巴、楚文化及屈骚文学之中。屈骚文学文采华美、怪异奇涌,散发着对原始生命力的热情歌颂和具有巫性印记的崇敬和向往,诗意化了的泛巫意识始终徜徉在中国传统艺术思维的流程之中,并深深影响着后世的造型艺术发展。 巫文化 - 本义解释 巫文化 什么是“巫”

巫文化的来源

汉语大字典》的解释是:“古代从事祈祷、卜筮、星占,并兼用药物为人求福、却灾、治病的人。”

这个解释是比较准确的,但是还有三点需要补充:

其一,巫不仅存在于古代,还活动于当代。当代不仅在偏远落后地区有巫,在发达的城市亦有巫。

其二,巫的活动不仅仅限于求福、却灾、治病,还存在预测谋划等事宜。

其三,巫往往自称自交通鬼神,与鬼神感应,趋吉避吉凶,从而骗取民众信任而获得财物。

概言之,巫是人类社会专事巫术,以祈祷、降神、感应等神秘行为为人驱灾、求吉、治病、表达心愿,并且为自己谋求生存的人。

巫的泛称是文化人,狭义解释是吃鬼神饭的文化人。

字形解释

中国上古创字是有规律的。先民把工和二个“人”字组合在一起,自有其用意。工,《说书》解释说:“工,巧饰也。象人有规规榘也。与巫同意。凡工之属皆从工。”宋代俆锴说:“为巧必遵规矩法度,然后为工,否则目巧也。”巫事无形,失在于诡,亦当遵规榘,解释故曰与巫同意。”工的原始意义至少有二点其一是巧饰,其二是曲尺。近人杨树达在《积微居小述林.释工》认定工象曲尺之形。工,借用古代文学家对“工”字的解释,上下二横分别代表天地。巫则是由二个人在其中。《说文》释“巫”:“象人两袖舞形”。今人根据甲骨文和金文,认为巫字“象两玉交错形”。《汉语大字典.工部》的巫字条说:“《说文》‘筮‘筮巫以玉事神。从霝〈注:ling,古同“零”、“灵”〉声。灵〈注:ling,同“灵”〉或从巫。’古代巫师以玉为灵物。古以交错的玉形代表巫祝的巫。”因此,巫字的字形与舞形、玉器有关,上古没有贬意。注音解释

中国古代创字规律,音义有微妙的联系。清代考据学家往往穷尽毕生精力研究音群和义群的关系。巫与乌、呜、污、诬、误、恶、雾、勿、忤、芜同声,大多是些晦暗之词。巫与诬通。汉代杨雄《法语.君子》载有“不果则不果矣,人以巫鼓”。李轨《注》云:“巫鼓犹妄说也。妄说伤义,甚于不言。”汪云宝《义疏》云:“巫读诬。诬鼓,谓诬妄鼓扇。” 此外,巫与舞在读音上都是一声之转,这可能与巫的动作有关。巫最初的印象是手舞足蹈。巫文化是上古时期人类在繁衍生息,推进社会发展中,创造的一种适应自然,改造自然的原始文化,它也是人们对万物有灵崇拜时期的文化的通称,是人类远古的文化。巫文化融汇了天文地理,人文数理、医卜星相、五行八卦,祭礼娱乐的总和,它诠释了中国传统的道、哲、理、文、联姻,并渗透影响了阴阳学说、庄老思想、屈原诗歌、孔丘仁义。它构成了华夏民族多元文化的重要组成部份,极大的丰富了华夏民族文学艺术宝库、宗教哲学、科学技术,推动了中华文化的成长。 甲骨文时代的巫,是男巫女巫的通称,后世女巫才称为巫,男巫叫觋,《说文》中对巫的解释是:“女能事无形以舞降神者”。据说他们能使鬼神附体,或用其他方式见到鬼神,总之是具有与鬼神沟通的功能而不同于常人。传说有个巫咸,能知人生死祸福;黄帝作战前,要找他用蓍草来占卜;还有记载说,他的儿子巫贤当了辅佐殷王祖乙的大臣。论起来,祖乙与黄帝年代相去很远,他们父子的寿命真够长了。但既是传说就不必那么较真;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那时的巫,地位是很高的,因为他们是那时最有文化的人,又能将人间事向鬼神报告并把鬼神的指示带回来。但担的责任也大,譬如天不下雨,便将巫脱去衣服放在太阳下曝晒,甚至架起火来烧,以为这就可以惊动鬼神,下雨来救他,结果烧死了不少;战国时西门豹治邺,将用河神的名义诈骗钱财危害人民的巫,统统扔到河里去,说是请他们去通报河神,就是这古法的应用。 治病也是巫的专业,那时得病以为是中了什么邪。就找巫来驱邪。用唱歌跳舞,或口中念念有词及其他奇怪的形体动怍来行使法术;有时也给病人吃点药物。巫在表现鬼神附体或作法前,自己也常要吃某些药以求得兴奋,因为他得表现出与平时不同的癫狂状态,这些药是他们一代一代靠经验积累起来的,只有他们才有和敢用;还有象占卜的时候需要将龟甲或兽骨烧出裂纹,一般人不会烧,而巫则能很快就完成,他们确一些有别人没有的本事,于是成了“招神,逐疫,禳灾,除不祥”的专业户,巫是他们的姓氏。 殷人特别崇奉鬼神,杀了许多牲口还有俘虏和奴隶去祭祀,但最后被周人灭了。比起来周人不那么信鬼神,治病也开始有专门的医生,巫不那么重要了。医是从巫分化出来的,传说巫彭是医的开山祖。巫文化 - 特点 巫文化 巫与舞也是同音同源的。 中国巫文化其特点, 按照《辞海》编者的解释是:“古代称能以舞降神的人”。这个说法源于汉代许慎的《说文》。许慎并且认为,从造字法来看,巫字“象人两袖舞形,与工同意。” “以舞降神”,可以说是古代巫的主要特征之一。无论是古代北方通古斯族系的“萨满”,无论是古代南方瑶、壮等族的“觋(师)公”,也无论是古代西南诸族的“毕摩”、“魔巴”等,他们的主要的职能就是跳神。何谓跳神?就是以跳舞迎接善良的神鬼,或以跳舞驱逐邪恶的神鬼。 作为世俗的代表“以舞降神”,其实只是巫的职能之一。在另一方面,巫又是彼岸世界的神鬼代表。在古代,巫字与灵字,是同义词,巫即是“灵”,“灵”即是巫。而“灵”,不言而喻,又是神、鬼怪的同义词。这点在希腊神话中表现特别明显。在希腊神话中,不管是主神宙斯,抑或是太阳神阿波罗、智慧女神雅典娜等,他们的“神喻”无不通过本神庙宇中的祭司来转达。这祭司,也就是与中国古代的巫相当的角色。 巫就是这样一个具有双重性的复杂角色。其既要代表世俗,向神灵申说什么,企求什么;又要代表神灵,向世人昭示什么,告诫什么。因此,如果更确切一点来说,巫是世人与神灵之间的“媒人”,或者,拿现代术语来说,就是中介者。 巫这特殊的中介者,为了完成特殊的使命,在初期,无论社会还是其本身,要求都非常严格。其品质必须成为公众的楷模,其言行必须成为公众的表率。这种情况还保留在不久以前处在原始公社末期的景颇族中。该族明确要求巫师“董萨”:“必须是人们的表率,不抢人,不偷人,不串姑娘,不吃死牛猪等肉”。①如果巫师品行不端,那么公众就会认为其跳神必然不灵,就会被及时废黜。如果巫师举办的大型跳神活动不灵,像求雨时不下雨,则也会被公众认为背地里品行不端,那么很有可能被公众处死,以谢神灵。这在非洲、美洲和澳洲的民族志上有不少记载,在我国的甲骨文和先秦文献中也有案可稽。 为了完成特殊的使命,巫不但要求以身作则,还必须掌握一整套神秘的术数。这术数体系非常庞杂,既包括一般的巫术,也包括所谓的妖术、法术。对于巫术,学者们有多种分类法。按思维基础分类,分为“接触巫术”与“模拟巫术”(又叫“顺势巫术”);或者分为“交感巫术”、“模仿巫术”与“反抗巫术”。按性质分类,分为“白巫术”与“黑巫术”。按目的分类,分为“治病巫术”、“害人巫术”与“恋爱巫术”。妖术,是指放蛊之类的害人巫术,所以有人也叫“黑巫术”。法术,指上刀梯、走火炭、捞油锅之类的魔术。这些巫术、妖术与法术的功能主要在于使生产丰收、战争胜利、丰衣足食、家族(氏族、部落、村社)无灾无恙、个人欲望得到满足等。无疑,其在生产力极其低下的时代,对安定人心、鼓舞士气、战胜自然,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因此,巫的术数,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古代人们幻想用超自然力的方法控制自然的反映。 诚然,巫也具有相当的保守性。其保守性着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其仪式、经典和术数,往往只有圈内人知道,对圈外人是秘而不宣的,甚至有“天机不可泄露”的味道。二是,仪式、经咒和术数,一味强调“纯正”、“不走样”,认为走了样,巫术活动就会失灵。像送魂等场合,假使念错经咒,以为亡灵就会迷失去向,成为游魂野鬼。所以,同样一套经咒和法术,往往东村用它,西村用它,南村用它,北村还是用它,不因地而变化。同一套经咒和法术,祖父用它,父亲用它,儿子、孙子还是用它,不随世而变化。二 巫最初产生在什么时代,学术界有两种看法:一种认为产生在原始狩猎时代:一种认为产生在原始农耕时代。笔者以为,前一种意见正确。何以见得? 在欧洲的尼沃、阿尔塔米拉和拉斯科克斯等史前洞壁画中,画面常常是重叠的野兽形象,而且,有的动物的身上留有明显的用长予或棍棒刺戳过、打击过的痕迹。在法国西南部的蒙特地加特也出土过雕刻着鱼、鳗(或蛇)的鹿骨。在其他地方也发现过头戴鹿角的史前巫师画像。专家认为这些都是用于渔猎巫术的。同样,在我国的广西宁明花山,也留存着不少古老的崖画,其中有这样的一组画面:画面中心是一只动物,其余是舞蹈者。显然,其所画的也是狩猎巫术活动。可见,在原始渔猎时代,巫和巫术已经产生。 巫在原始渔猎阶段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则是万物有灵观念。大家知道,人类自从进入渔猎阶段以后,食物由花果、草叶等为主转变成鱼虫、鸟兽为主,于是,大脑的发育有了长足的进步。人们开始对周围的环境、生产、生活以及人本身的问题进行思考、探究。然而,当时初民的思维能力还十分低下,诸如日月为什么会升会落?四季为什么会发生变更?天空为什么出现可怕的雷电?地上为什么有山岳、河流?山上为什么长奇形怪状的草木和鸟兽?河流为什么会淹死人?昨天为什么渔猎多?今天为什么渔猎少?人为什么会出生、生病、死亡?如此等等的自然现象、生产现象和生理现象,感到无法解释,觉得冥冥之中有一种神灵操纵着。这就产生了万物有灵观念。 这种万物有灵观念还浓浓地残留在我国西南地区的佤、怒、独龙、拉祜、布朗等族中。神仙,最初人们只是想通过这种方式来表达自己的一些愿望,很单纯。只是后来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所要解决的问题越来越多,加之人类社会的层次之分、工种之分,人们就赋予了神仙的各种各样。因此神仙也可以看作是一种当今社会现状的另外一种反映。[2]巫文化 - 界限 巫文化 占卜——传说伏羲发明八卦到周文王演为六十四卦,从而产生了《周易》这部儒道两家的经典,其中包含有丰富的预测学、风水学、气象学和辩证法,至今为国内外学者所重视。

医学——《广博物记》卷二十二引《物原》:“神农始究脉息,辨药性,制针灸,作巫方。”《说郛》卷三十一《芸商私志》:“神农时白尼进兽药,人有疾病则拊其兽授之语,语如白尼所传,不知何语。语已,兽则如野外衔一草归,捣汁服之即愈。后黄帝令风后纪其何草,起何疾,久之如方,悉验。”此外《黄帝内经》也是重要医学著作。音乐——《路史?6?1发挥二》注引《桓谭新伦》:“神农氏继而王天下,,于是始削桐为琴,绳丝为弦,以通神明之德,合天人之和。”《周礼?6?1鼓人》:“以雷鼓鼓神祀;以灵鼓鼓社祭;以路鼓鼓鬼享。”《宋史?6?1蛮夷传》:“溪峒夷僚疾病,击铜鼓,、沙锣以祀鬼神。”歌舞——《山海经?6?1大荒南经》:“巫臷朌姓,食谷。不绩不经,服也;不稼不穑,食也。爰有歌舞之鸟,鸾鸟自歌,凤鸟自舞;爰有百兽,相群爰处,百谷所聚。”又《楚辞?6?1九歌》就是由巫觋通过歌舞乐三位一体来迎神娱神的艺术。王国维《宋元戏曲考》认为:“由巫觋表演的《九歌》已是后世戏曲的萌芽。”绘画——朱天顺《原始宗教》说:“原始人类的一切社会活动都离不开宗教与巫术。”如新疆天山以北的岩画撒尔乔湖行猎图,画一人用弓箭射野牛。原始人画这岩画,认为就会产生感应的魔力,行猎一定会大有收获。其他云南的沧源岩画,广西宁明县的花山岩画,四川珙县的麻塘坝岩画等等,都是原始人与巫术有关的岩画。 巫文化 - 美学内涵 巫文化 巫文化是上古时期人类在繁衍生息,推进社会发展中,创造的一种适应自然,改造自然的原始文化,它也是人们对万物有灵崇拜时期的文化的通称,是人类远古的文化。 巫文化融汇了天文地理,人文数理、医卜星相、五行八卦,祭礼娱乐的总和,它诠释了中国传统的道、哲、理、文、联姻,并渗透影响了阴阳学说、庄老思想、屈原诗歌、孔丘仁义。它构成了华夏民族多元文化的重要组成部份,极大的丰富了华夏民族文学艺术宝库、宗教哲学、科学技术,推动了中华文化的成长。 试图在深入了解远古巫文化的意义、历史背景的基础之上,对巫文化艺术的美学内涵作出较为深入的分析与研究。其中主要以雕塑艺术与景观艺术为例,并结合著名艺术家江碧波教授创作的巫文化系列艺术作品来丰富我们对巫文化艺术之美学内涵的体悟。 基于以上思考,以巫文化艺术的美学内涵为立论,重点分述为6个部分。由于巫文化艺术的美学内涵问题是存在于远古巫文化之背景上的,因此本文第一部分需要对巫文化的含义、历史文脉做一个清晰的论述,还包括了巫文化蕴含的原始哲学、宇宙观以及它对艺术的影响等。其次,人类的艺术思维方式、美学思想也都是在人类具有审美意识后发展起来的,为了更深入说明巫文化对艺术发生、发展的意义,对巫文化对人类审美发生意义进行了分析。为了能丰富并深入了解巫文化艺术的内涵,对远古人类的造型艺术形式隐藏的精神内涵进行了论述与分析,主要包含象征性、日常经验性及实用性三部分。由于巫文化艺术的美学内涵总是与华夏美学思想相关,为了能更加深入剖析其美学内涵,文章第四部分则采取比较分析归纳法,在横向与纵向层面上展开,对远古巫文化艺术之思维特征、中国古代人文艺术之思维特征、中国艺术之美学思想进行比较分析,归纳出三者的异同,主要研究他们的连续性。则是文章的点晴部分,通过对著名艺术家江碧波教授的巫文化系列艺术作品的艺术表现及其创作语境的分析,而丰富、生动化了巫文化艺术美学内涵。文章最后的结论部分,总结了巫文化艺术研究的重要意义,并提出发掘巫文化的重要价值。巫文化 - 对中国传统艺术的影响 巫文化 一、对雕塑艺术的影响

巫文化中的巫性意识影响着整个华夏文化与精神,其表现在思维模式上,便是强调朴素的整体观念,把人作为客体融化于自然之中。而中国雕塑作为民族精神物态化凝固的特定形式,也就体现了这种民族精神与文化对它的影响。中国雕塑是与大自然息息相通的艺术,非常强调自然天成、浑然一体,充分体现了“天人合一”的思想。所谓“天人合一”,是指天道与人性的统一。千百年来,这个命题在不断地发展、丰富,逐渐形成博大精深的体系,是中国文化对人类的最大贡献。中国雕塑艺术在漫长岁月里,逐渐与这一华夏文化之精神相融合,找到了生存发展的基点。 中国雕塑中的室外陵墓雕塑具有显著特征,那些墓道前的石人、石兽,其造型之大器、洗练,具有超然、豪放、自在之气。它们总是保持着一定的自然形态,稍加雕琢,便神气活现,巍然磅礴,具有与天地共容的雄强之势。我国汉代霍去病的墓前石雕就是一个经典。这些墓前石雕质朴自然,气魄沉雄博大,其中,一批石兽的造型呈现出了与自然共融的美。当时的西汉大匠们依原有石块的天然造型,只略微雕刻,便使石头具有了生命。 霍去病墓前石雕群的代表之作《马踏匈奴》表现了一匹昂首挺立的战马,安祥而不失警惕,肃穆中蕴含着无穷力量。其粗壮结实的马腿,犹如四根立柱,与马的身躯浑然一体,其造型带有苍劲而朴拙,线、面、体相融的感觉,并增添了一种写意、直抒胸怀的意境情趣。这些都与汉朝多承楚风的浪漫不羁、夸张大胆相关,而楚文化则受到了与时楚国巫风盛行之影响。 中国雕塑非常注重造型与周围环境景观的协调,如在创作过程中并不着力于表现对象外形的酷似,而是注重意境与神韵的营造,以使观者通过对作品的欣赏而感受到生命的律动,从人工雕造与自然环境的协调中体悟到世间万物和谐统一的境界。这一切全然是巫文化的巫性意识的“自然和谐”精神渗透华夏文化的结果。

二、对园林景观艺术的影响

中国的园林景观是非常有特色的,它体现着华夏民族的特点,其造园之形式以及所体现的美学思想深受中国传统文化、哲学思想的影响,而这一切又源自最初巫文化巫性意识中的“自然和谐”。中国古典园林中没有规整的行道树,没有修剪整齐的草坪,树林花卉的种植依照自然原始分布方式,三五成丛,自由散聚,水池或山石,野趣横生。在整个景观设计中,呈现一派自然风貌。甚至建筑物本身在园林中,也是按山水总体风骨走势点染着自然山水的艺术情趣。用“石”手法在古典园林及设计中是一个典型例子,它体现了“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精神。石头本是无生命的,而中国古典思维却将它拟人化了,并赋予了其生命的意义。山石在园林特定的时空里能表现丰富的情感,如“春山淡治如笑,夏山苍翠而如滴”。山石成为了人与自然沟通的桥梁,使园林完美地从有序的建筑空间转向自然的自然空间。它完成了从人到地、从地到天的过渡,从而达到了天、地、人的和谐统一。 在中国古典园林中,山、水、植物、建筑是主要的构景要素,中国园林景观要求建筑美与自然美相融合,建筑力求与山、水、花木等有机地组织在一起,相互之间能协调、补充,将山水、建筑以人的活动为逻辑依据来安排其空间秩序。通过展现园林合理的功能、宜人的比例、恰当的布局、独具匠心的构思,以及巧妙的用色与用材,而达到“道法自然”的境界。这使得园林从总体上达到了天人和谐的境界。这种和谐的追求,其实反映了中国传统的“天人合一”的哲学思想以及巫文化巫性意识的“自然和谐”思维对它的深厚影响。

三、对绘画艺术的影响

巫文化对中国宇宙气、阴阳、五行而来的对立互补盛衰循环的和谐思想起着奠基作用。中国宇宙是一个气的宇宙,与气的宇宙最相合的便是线的艺术。中国绘画艺术便蕴涵着线的意味。中国人讲书画同源,是指两者都是由毛笔构成线的艺术。绘画六法中最重要的两条,一是气韵生动,二是骨法用笔。中国画中充满宇宙灵气的活的形象,就是由浓淡枯湿变化无穷的线构成,画中线的流动同构于宇宙中气的流动,线成为了中国画的生命。中国绘画基本上没有西画式的焦点透视,而多运用散点透视。在大型山水画中,观者能感到画中视域的不断移动,仿佛画外有人在行走,在许多花鸟画中,都有着一片没有背景的空白,人物花鸟并无安置的定点,好似在一片虚空之中,这虚空中充满着宇宙的灵气。中国绘画艺术所具有的这种宇宙灵气是深受中国宇宙气、阴阳、五行而来的对立互补、盛衰循环的和谐思想之影响,溯其根源应是远古巫文化中的原始宇宙观。受巫文化影响的道家继承发扬了巫性观念,同时更使其观念诗性化。老庄强调阴盛于阳,即是“柔弱胜刚强”。这使得中国绘画艺术思维一开始充满了柔性精神,到了后世则衍生出对“虚静”、“冲和”、“平淡”的系统性理解,并将其融会于古代画论,一直渗透中国传统绘画艺术思维直觉、表象、情感到艺术联想、艺术意象的全过程,致使中国绘画艺术精品都充溢着一种飘逸超脱、淡泊清峻、旷达孤寂的艺术气质和游心太玄式的神秘气息。总而言之,巫文化作为中国文化现象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在中国文化形态的构成中,占有不容忽视的地位,它对中国文化各个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对中国传统艺术更是影响重大。[

只要是广告都有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

第三章 广告行为规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1]

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

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十一条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十二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第十三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四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1]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第十五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1]

第二十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第二十一条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说明有效率;

(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第二十三条 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二)出现饮酒的动作;

(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五条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第二十七条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

(一)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

(二)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三)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

(四)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trrrr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1]

第三章广告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第三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十一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第三十二条 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三十三条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三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第三十六条 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覆盖率、收视率、点击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

第三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第三十八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第三十九条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第四十条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

(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安全要求。

户外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1]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第四十四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第四十五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1]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四十七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审查决定,并应当将审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广告。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第四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第五十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规范。 第五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广告监督管理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有关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四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1]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1]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1]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予以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机关予以撤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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