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小编:优质农业网   人气:0℃   发布时间:2025-02-22 0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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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是:取用地表水:公共供水企业、原水企业每立方米0.20元;工商业自备取水每立方米0.20元;贯流水每立方米0.02元;水力发电每千瓦时0.008元;特种用水每立方米1元。取用地下水:一般用水每立方米0.50元;特种用水每立方米2元。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新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主要分为城市(镇)公共自来水、非农业用水、农业灌溉、石油天然气开采取用水以及农村生活、养殖、公共事业取用水五类,并对各类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做如下调整,具体如下:

1、城市(镇)公共自来水水资源费标准;

Ⅰ区和Ⅱ区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分别为0.12元/立方米和0.09元/立方米,地表水标准分别为0.06元/立方米和0.05元/立方米。

2、非农业用水水资源费标准;

(1)城市(镇)生活、绿化和公用事业等自备水源标准按城市(镇)公共自来水水资源费的2倍核定;

(2)工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自备水源,Ⅰ区和Ⅱ区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标准分别为1.20元/立方米和1.00元/立方米;地表水标准按地下水的50%核定;

(3)洗车、生产矿泉水、纯净水、酒类、饮料等行业自备水源地标准按城市(镇)范围内工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自备水源的4倍核定;高尔夫球场、高档洗浴等行业自备水源标准按城市(镇)范围内工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自备水源的8倍核定;

(4)水利工程非农业供水,Ⅰ区和Ⅱ区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标准分别为0.5元/立方米和0.4元/立方米;地表水标准按地下水的50%核定。

3、石油天然气开采水资源费全疆采用统一标准,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为3.6元/立方米。地表水标准按地下水标准的50%核定。

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连云港农业用水灌溉农田的收费标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水利工程是抗御旱涝灾害,保障和发展工农业生产、改善城乡人民生活的重要资源。为了充分发挥和提高现有水利工程设施的经济效益,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合理利用和保护好水利工程,做到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科学用水,实现以水养水,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水利工程提供的水量,具有商品属性,凡是从蓄、引、提工程范围内取水和用水或从防洪、排涝工程中获得效益的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费。第三条 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单位属事业性质,按企业要求进行管理,实行财务包干。要建立健全各项岗位责任制,搞好经济核算,做好水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第二章 收费标准第四条 水利工程的供水收费标准应本着以成本为基础,适当积累,以丰补欠的原则制定。各地可根据成本构成、用水对象、受益情况等,具体规定各水利工程的不同收费标准。第五条 农用水费。农用水费暂以年运行管理费及一般岁修费作为支农计费依据,以维持简单再生产。具体标准是:

(一)自流灌溉,实行按方计价。从灌区引水点起算,每供水一立米,粮食作物收费5厘,经济作物收费8厘。尚不具备按方计费条件的,可暂按市亩收费,粮食作物每年每市亩(供水不超过五百方)收费2.5-3.5元,经济作物每年每市亩(供水不超过六百方)收费3-4元。

(二)提水灌溉。从水利工程(库、渠)中提水的,一律按方计价。扬程在五十米以下的,按自流灌溉减半收费;扬程在五十米以上的,按自流灌溉三分之一收费(提水设备的运行、管理、养护费用,另行核收)。

(三)农用水费可以收取现金,也可折收原粮,或钱粮兼收,钱粮比例自行商定,收粮部分的折算标准,按国家的粮食收购牌价换算。

(四)灌区临时管理人员和岁修用工的口粮补助,灌区除按规定收水费外,每市亩加收一斤水费粮。第六条 非农用水费。从农田水利工程中用水的非农用水量,除核收成本外,还需适当积累,具体标准是:

(一)工矿用水。自备提水机具从水利工程中取水的,消耗水每立米收费二至四分。能回归符合灌溉水质要求的循环水减半收费。

(二)发电(加工)用水,从水利工程中引水发电(加工)的,不论其经营管理体制如何,都要计收水费。在保证灌溉用水的前提下,专用水发电(加工)按电费收入的8%收取水费,结合发电(加工)、灌溉兼用水的,按2%收取水费。

(三)县城(含)以下城镇生活用水。按供水单位提供取水条件的不同,每立米收费二分至一角。

(四)水产用水。租用水利工程水面进行水产养殖的,在保证灌溉用水的前提下,按年总产值的5-8%收水费。从水利工程中取水养殖的,每立米收水费8厘。第七条 由水利投资修建的防洪排涝工程,凡需要设立专人进行管理养护维修的,应按照管理维修的实际情况制定收费标准,由当地政府组织各受益单位协调分摊。第八条 工程管理单位要切实搞好用水管理工作,要根据各年供、用水情况,算好水帐,与用户订好合同,确定用水定额。实行计划供水,超用加价,以促进节约用水。

农用水费要积极推行“水量预分,按亩配水,节余留用,按方收费”的方法。

超计划用水,应按累进制加价收费,凡超用水百分之十以上的,其超用部分,非农业用水按一倍加价收费;农业用水的超用部分减半累进加价收费。第三章 水费的收交、使用与管理第九条 农业用水的收费,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收取,也可商请有关部门或委托农业银行代收。非农用水费,由用水单位或个人按照供用水合同规定按期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纳,逾期不交的,每逾期十天,罚1%的滞纳金,各项水费经催交仍不交纳的,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第十条 水费和附属电站电费(收费标准按我省小水电有关规定执行)及综合经营收入,为水利管理单位以收抵支资金(使用范围:管理单位的人员工资及其附加;工程的岁修、养护、开展综合经营的生产投资和研究试验费等)。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财务管理,应按照水利、财政两部关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制度(试行)》及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用水交费,是国家规定的一项经济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豁免水费。农业用水,如因干旱或其他意外,造成供水不足,导致减产必需减免水费的,须经灌区代表会讨论提出申请,工程主管机关审查核实,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县一级政府批准。

2005年7月出台的《荆门市贯彻落实<湖北省水利工程水价暂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的指导思想是以中央、省、市委农村政策为指导,将贯彻落实《办法》与我市目前水价政策相结合,体现水的商品性,通过合理配置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增加灌溉效益;确保农民水费负担保持稳定,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其目标是按照农业用水商品化,农业灌溉市场化的思路,创新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规范灌溉秩序,形成科学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建设市场经济适应的农业用水管理服务体系,价格构成实行两部制水价,包括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基本水价按有效灌溉面积每亩2元收取;计量水价按0.044-0.05元/立方米收取,其中计量点为支渠口计量按0.044元/立方米收取;计量点为斗渠口计量按0.05元/立方米收取。另外实行终端水价,终端水价是核定到田的水价标准,是在上述价格标准的基础上按用水量加收一定的群管费,标准按最高不超过0.015元/立方米。并积极推行计量收费;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和群众自管自用的水利工程在公开竞价买断承包的基础上,水价采取民主协商、群众自愿的方式核定,实行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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