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这位朋友:
我家的井是自己家打的,现在自来水厂要到我家里给我家的井装一个水表,而且水表钱2000元还要我家出,以后用水还要缴费! 我知道有一个 取水许可证 这个名词!
首先: 地下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于农村少量生活用水,打井自行取水,是没有所谓的取水许可证制度的。也没有收费制度的。
其次: 据我查询,安徽省还没有相关的取水许可证法规等。
你可以要求他们出具:
要求你们缴费的收费许可证。
要求你们缴费的法律法规。
再次: 水表费用也是违法的。一般的用户只需要缴纳使用费就好了,对于材料,管道等,是由供应方承担的。
最后: 就算是 有取水许可证,收费也是明确的。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水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水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4年5月25日,国家计委、财政部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发放取水许可证,只准收取工本费”的规定,经研究,核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向取水单位核发的《取水许可证》(含正、副本及相关各式申请表)工本费每套35元(包括各环节的运输、损耗费用等)。此标准为向申请许可证单位收取的最终价格,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取水许可证》工本费纳入财政预算,按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他们这样的行为,你可以要求他们出具,收费许可,收费法律依据,如果没有,可以拒绝缴纳。
河南郑州 曹静杰律师
郑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自来水6月1日以后调价,但6月抄表的水是6月份以前用的,按照调整后水价收费,是提前涨价了吗?”最近,不少市民向本报反映,对于自来水收费措施不理解。
记者就此采访了市自来水公司营业处副处长陈敏。她告诉记者,根据《邯郸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邯郸市主城区自来水价格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调整后的价格自6月1日按抄见水量执行。”这也就是说,自来水水价于2018年6月进行调整,其中用水量按6月份抄见水量执行。所谓按“抄见水量”,并不是指用户从6月1日起开始使用的用水量,而是指从6月1日当天抄表时的水表读数显示的用水量。
用户抄表时间不完全相同。比方说,甲用户每月1日抄表,那抄见水量就是5月1日—5月31日的用水量,而乙用户是每月10日抄表,那么抄见水量就是5月10日—6月9日的用水量。目前,我国很多城市都采取调整水价按照抄见水量收费方式。
陈敏还表示,现在自来水公司抄表到户都是两个月抄一次水表,所以抄见水量就是从4月份抄表日到6月份抄表日两个月的用水量。自来水公司计算水费的方式就是把抄到的水量平均一分为二,一半按未调整水价计费,一半按调整后水价计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不含上街区,下同)范围内使用公共供水设施和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在本市市区内的农民自备水井用于家庭生活和农业灌溉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城市用水必须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方针,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第四条 城市节约用水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 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区节约用水工作。
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计划、规划、财政、物价、城市建设、市政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节约用水工作。第二章 计划用水第六条 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编制城市节约用水规划,并根据节约用水规划制定节约用水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节约用水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本行业的节约用水规划和年度计划。第七条 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行业规定,制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第八条 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自备井水用户和用水量达到市政府规定标准的自来水用户纳入计划用水单位。第九条 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年度用水计划和用水定额制定计划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指标;按照用水定额制定指标有困难的,可按实际需用水量确定。
计划用水单位应根据年度用水指标按月分解计划用水量,报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计划用水单位需要临时增加用水的,应向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用水指标。第十一条 在本市市区内因特殊需要确需凿井取用地下水的,应当向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地热水、矿泉水应与自来水分设管道供水。
水井凿成经验收合格后,应装表计量并纳入计划管理。第十二条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实行分级装表计量,其用水量按注册水表行度为准。
注册水表必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注册水表进行周期检验。
禁止擅自安装、移动、拆换自备井注册水表。第十三条 使用自备井水的计划用水单位,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月抄表计量;使用自来水的计划用水单位,由城市供水单位抄表计量,按月报送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
使用自备井水的计划用水单位,因其水表发生故障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量。第十四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地下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第十五条 计划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的,对超出部分按规定缴纳加价水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应当从税后留利或者预算包干经费中支出,不得纳入成本或者从当年预算中支出。第三章 节约用水第十六条 鼓励、支持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和节约用水设施、设备、器具的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平。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选用节水型生产工艺、设备和器具,配套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凡设计使用自备井水的建设项目和自来水月用水量达到计划用水标准的建设项目,组织建设项目设计审查的部门和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通知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节约用水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第十八条 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使用先进的节水器具、设备,改进生产用水工艺;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设施、器具,应当更新改造。第十九条 用水单位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单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用水单耗高于用水定额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降低用水单耗。对用水单耗高于用水定额的生产企业,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新增其用水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