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是在注册核发的水域养殖证,并经2008年度年审合格,目前已到年审期限的持证单位,应向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出本年度年检申请,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通过本年度年检。
2、年审时须携带养殖证原件,工商执照复印件、出口报备证复印件、取水证复印件各一份,并填写养殖证申请表同时加盖企业公章。
3、凡是出口备案的养殖企业,必须符合检验检疫部门报备要求,药物残留、安全卫生和生产管理符合规定要求,遵守行业管理规章制度,并已办理了取水、养殖用地等有关手续,经营权明确并正常生产的养殖单位,予以办理年检手续。
4、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养殖单位应在5月底前完成整改,达到相关要求后再予以办理年检手续。
5、通过年审的养殖单位,只是明确可以从事水产养殖生产。养殖单位如果涉及到规划、土地、环保等有关事宜,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并按相关部门的法规、政策办理。
6、国家建设需要必须拆除或搬迁的养殖单位,应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依法实行拆除或搬迁,有权机关下达拆迁通知书并到拆迁限期满时,养殖使用证同时失效。
1、收购成鱼 从珠三角地区养殖户的鱼塘收购健康、鲜活、符合规格的半成品或成品鱼。收购前要进行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的抽样检测,合格方可收购。运回暂养场过程中不能往装运水体中添加任何违禁药品。
2、池塘暂养 先将特定的池塘拉网间隔分作多片,然后按照种类或规格分开放养,以免相互攻击。收购回来的成鱼放池塘暂养一个月以上,以恢复和治疗鱼体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损伤,淘汰弱小个体。期间,不投喂任何饲料,只投活性微生态制剂以调节水质以及培养生物饵料。如果收购回来的是半成品草鱼,则先在池塘养殖到符合上市规格该养成过程需要投喂青饲料(以象草为主),并配以经过国家绿色认证的绿色浮性配合饲料。
3、河道吊养 在池塘暂养一段时间后转移到位于西江河道的网箱中再养一个月以上。利用河道流水使鱼在游动中排出体内毒素,消耗多余脂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