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国家没有禁止人工养殖,但没有规范的养殖技术,不易养活。而且不能非法养殖,不能非法捕捉中华鲎。
野生的中华鲎是不能吃的,而且在中国已经被列入重点保护动物,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捕杀、收购、加工携带,所以野生的中华鲎不能吃。但是人工养殖的中华鲎是可以吃的。
人工养殖的方法:
1、养殖池准备
中华鲎能够暂养,一般情况下暂养分为室内养殖和室外养殖两种。室内养殖池都是砖修建,然后用水泥粉刷好的水泥池,水泥池修好之后要在池塘底部铺上一层河沙,安装好增氧机和海水注入设备等。室外养殖池就是土池,成本相对于室内养殖成本要低很多,同时也需要安装好进出口的水闸门,方便进水和排水。
2、饵料准备
中华鲎对饲料要求比较高,我们在进行养殖的时候,一定要先准备好鲎所需要的饲料。鲎主要是以小杂鱼、牡蛎以及缢蛏等为食,其中最好是使用牡蛎和缢蛏来进行饲喂,这样更符合鲎的生活习性。当然活饵料的成本太大,需要采用冷冻饲料,就是一些小杂鱼为主。
3、饲养技术
中华鲎养殖技术非常的重要,需要非常细心照料。它对水温是非常敏感的,会直接影响到它的摄食情况,一般水温就控制在20-25度之间是最为适宜的。中华鲎的食欲是非常不错的,这时我们的投喂量要适当的增加,但如果温度降低,我们就需要适当的减少投喂量。
还有就是在鲎食用完之后,要及时的将剩余的食物残渣清理干净,以免污染水质。最后就是每天都要记得换水,一般是在早上的时候换水,并且每个星期都需要将养殖池清理一遍,进行消毒。
扩展资料
鲎是一种古老的生物,早在3亿多年前的泥盆纪就生活在地球上,至今仍保持其形态,堪称海洋里的远古遗民,它与三叶虫是同一个期纪的动物。
在原始鱼类刚刚问世、恐龙尚未崛起之时,鲎就是距今3.95-3.45亿年前泥盆纪(一说2.25亿年前的二叠纪)繁盛的海洋居民了。虽经数亿年的沧桑之变,但该物种依然如故,变化甚微。因此有“生物活化石”之称。
原产地:中国、印度尼西亚、日本、马来西亚、菲律宾和越南。
中国:浙江的乍浦到福建、广东、台湾、广西、海南等地沿海均有分布。
要知道一只鲎类长大是十分艰难的事,因为它们的生长周期很长,需要近13年才能完成繁殖,而虽然一只雌鲎每次最高可产下9万颗卵,但最终的成活率只有万分之一,因为在它们的成长过程中要经历的“意外”太多,鱼类、海龟、飞禽类吃掉 了它们中的绝大部分。
而好不容易长到可以繁殖下一代的年纪,又要好多年,雌性鲎成熟得更慢,雄鲎八九年后就可以交配,而雌鲎从出生到交配期却要等上10到11个年头。
中华鲎蓝色血液的用途:
中华鲎体内流淌的是神秘的蓝色血液。我们的身体依靠铁基血红蛋白把氧汽输送到全身,而马蹄蟹则依靠含铜的血蓝蛋白。而珍贵的不仅仅是血液的颜色,而是这种蓝色血液中的血蓝蛋白会在中华鲎受伤受到病菌的侵袭时,会自动形成一层黏黏的隔膜,将细菌封住,从而防止病菌在鲎的体内扩散。
于是乎自从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内科医生弗雷德里克邦在1956年发现了鲎血液的这种特质,医学界的科学家们就一直 想办法把血蓝蛋白应用于医疗。为确保疫苗和注射药物的安全性,科学家们先是在实验样本内注射这种血蓝蛋白,若血蓝蛋白开始分泌胶性物质,则表明产品并未成熟。
20世纪70年代,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对实验性药物和外科植入强制执行了该测试。如果没有鲎类的伟大存在,过去四十年内,将会有数千甚至数百万人死于不卫生的注射。
而正因为拥有这种珍贵的药用价值,鲎类的血远比我们想象的还要值钱,曾经卖到每夸脱(1.1升) 1.5万美元。这种”奇药”每年要从60万只“捐赠者”体内提取,在48小时内从每只鲎类体内提取30%的血液然后将它们放生。
悲哀的是,一部分被抽取过血液的鲎类根本活不过两天, 10%-15%左右被逮到的鲎类会在抽血的过程中死掉,就算是幸存者也会在回归海洋的过程中萎靡不振,仿佛身体被掏空。
为了生态的平衡,也为了鲎类不因为这种抽血行为而最终灭绝,科学家们并不是不重视这个问题,目前,一些科学家们正在研发人造血蓝蛋白,当然希望他们可以尽快获得成功,然鲎类得以早日解脱。
参考资料:
农业用地建养殖是合法的吗
不可以的,需要征得集体同意
你可以提出行政复议,要求确认河道的承包权。
河道的所有权随着土地权属归地方政府,与是谁挖的没有关系。水利局根据水法、河道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村委会是基层组织,可以有处置权,但用途必须符合规定,比如不得河道断面随意扩大或缩小、建筑、设置行洪障碍、设收费口、取水、排水等等。
至于对外承包的收益归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管理没有问题。关键是执行什么程序,使用是否公开,对村民有合理交代,让所有村民受益。
村内的河流可以承包私人使用,但是村内成员享有同等条件的优先承包权。在经过村民会议同意后可以制作发包。
个人或企业兴办养殖场,需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合法养殖。河道养鱼需要相关部门审批的,没有审批手续就属于违法行为。
单位或个人可依法承包集体荒沟从事水产养殖业。如有需要,可依法办理《养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第十五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根据上述规定,承包人在承包集体所有的荒沟后,可依法从事水产养殖业。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法律分析:主要分为两种情况:1、如果是基本农田的话是不可以的2、若农用地属于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则允许从事畜牧业生产,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村民种植农作物、种树、畜禽养殖。如果属于基本龙田以外的土地(即农业用地),则可以建设养殖场,不是违法建筑。农用地界定: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一)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