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房房屋办理房产证需要先提出申请,通过审批后,才可建房并领取房产证。
农村自建房申请条件
本乡的居民,只有一处住宅的,户籍所在村是中心村(屯)的所在人员。
办理房产证提供资料
1、本人户口本,身份证
2、建房申请
房产证办理程序
1、建房户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
2、村委会审核同意,签字盖章
3、向乡乡建办提出申请
4、乡建办工作人员实地踏看,同意建房
5、到乡乡建办领取房屋建设申请表
6、经乡建办签字同意
7、乡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核实同意
8、交县规划建设局审批(县行政服务中心)
9、建房户领取产权证。
农村自建房不能办理房产证的情况
第一:新申请宅基地建设的房屋。申请新的宅基地建房,如果旧的房屋未退换村集体,新的宅基地不予确权,不予发放产权证明。
第二:违规占用农用地建设的房屋。为守住国家18亿亩红线的一个相关标准,国家也明确相关规定是不准进行私自占用耕地来进行建房的,这样的情形不予确权,不予发放产权证明,另外责令退还土地,拆除土地上的房屋。
第三:在宅基地规划区外建设的房屋。每个村集体都有宅基地规划区,超出此区域建设的房屋都是不予进行确权的,更不会予发放相关的一个产权证明。
第四:买卖或流转的房屋。农民只拥有宅基地的一个使用权,所有权还是归于村集体的,目前宅基地暂都是不可以进行自由买卖或流转的,农民买卖或流转得来的房屋也都是不可以进行确权的,更是不会发放一个产权证明。
第五:宅基地使用权存在争议和手续不全的房屋。宅基地确权存在争议的,权属分明后才可以进行确权工作,宅基地手续如果是不全面的,必须要去相关部门开具证明,否则也是不予确权的,不予发放产权证明。
第六:非法占用宅基地建设的房屋。也就是一户多宅和宅基地面积超标的,多余的宅基地以及面积严重超标的宅基地也是不予机械确权,不予发放产权证明的。正常分户与合法继承的除外。
第七:宅基地用途被改变的一些房屋。农民如果是将自己的宅基地用于建厂或产于商品等性质的交易,这样的宅基地不予确权,不予发放产权证明。
农村房屋产权证办理流程如下:
自建房房产证办理流程如下:
1、建房户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
2、村委会审核同意,签字盖章;
3、向乡建办提出申请;
4、乡建办工作人员实地勘察,同意建房;
5、到乡建办领取房屋建设申请表;
6、经乡建办签字同意;
7、乡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核实同意;
8、交县规划建设局审批;
9、建房户领取产权证。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所以,想要办理农村房产证的,首先需要准备好以上的材料。
作为证书之一种,房产证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1)房产证只能由房地产主管机关发放。
(2)房产证是对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证明,并可记载特定房屋共有状况以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等状况。基于一物一权主义,房产证以一房屋一房产证为原则,即一个具有独立建筑结构与使用功能的房屋(包括区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个所有权,在不动产登记上只能有一项所有权登记,并且据此只能发放一个房产证。
(3)房产证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发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权证之外,还可向共有权人发放共有权证。
(4)房产证是登记机关在对特定房屋权属情况进行登记之后,向特定权利人发放的权属证明,房产证的内容应与登记簿的内容相一致。
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